唯一的女儿病逝,年迈的老两口痛不欲生,他们只好把全部的精神寄托在4岁的外孙身上,但却遭到了女婿的阻挠。因为他们之前有矛盾,如今更是以法律规定只有父母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为由,把两位老人拒之门外。
事实果真如此吗?老人真的不能隔代探望外孙吗?依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38条仅确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也享有探望权,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法律法规也并无排斥和禁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隔代探望权纠纷不断,情与法的冲突,既是社会关注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审判难点。
笔者认为,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不受影响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条件下,老人是可以对外孙享有探望权的。首先,从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公序良俗。其次,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特有国情和特殊的家庭结构出发,普遍存在隔代抚养的事实,更何况,祖孙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不能割舍。再次,我国《继承法》有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那么,按照权利义务相对等的一般法律原则,被继承人也应该有对代位继承人的探望权。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高院对探望权的倾向性意见是:原则上,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即父或母有探望权;有探望权的一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有单独探望权。
最后要提醒的是,隔代探望权不是没有边界和限制的,毕竟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要相互尊重和理解,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共同目的出发,以妥善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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