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婚姻与家庭(上)

生娃保卫战

作者:文|李军
合法生二胎却遭遇公司解约的危机,她能顺利化解吗?文|李军

10年前,张心雨到一家颇具规模的公司面试。这个公司无论是工作环境、成才空间还是工资福利都非常诱人,但有一点让人望而生畏。公司有一个奇葩的规定,他们会和新入职的女职工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正常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份是补充合同,内容是女职工一旦怀孕生育,就视为自动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解除和该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一再强调这是公司不可更改的制度。

公司丑话说在前头了,如果谁不同意可以不签,完全是你情我愿。但因为公司的待遇确实很高,能找到这样的工作不容易,所以,很多女职工即使心里一百个不愿意,也只能同意,还被迫不断地推迟生育的时间。张心雨应聘到这个单位时,孩子已经3岁多了,这个规定对她一点影响都没有,所以她想都没想就签了。

紧急生二胎遭公司解雇

张心雨很勤奋,也很能干,5年间就从普通的小职员做到了中层管理者,收入不菲,一家人生活得很幸福。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13岁的小宝突然经常性地感冒,脸上还出现了一些红色斑点,一流鼻血就停不下来。经医院确诊,小宝患上了急性髓系白血病,是一种罕见类型的白血病。医生称,唯一治愈的希望就是造血干细胞移植,如果等不到合适的造血干细胞,只能通过长期化疗控制病情。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消息,张心雨全家都蒙了。来不及多想,全家人立刻开始逐一检查,可结果却是,张心雨夫妻及亲属的骨髓配型都不成功,在中华骨髓库中也一直找不到合适的骨髓造血干细胞配型。

就在夫妻二人绝望之际,专家告诉张心雨,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有望治好小宝。这让这个家重新燃起了希望,张心雨和丈夫决定再要一个孩子。天遂人愿,不久张心雨就怀孕了,但一想到和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她心里就七上八下的,因为公司已经有很多怀孕生娃的女员工都被辞退了。

其实,张心雨不是没想过狠心离职,为了救小宝的命,第二个孩子必须要。可老公收入一般,房贷还没还完,小宝手术也需要几十万元,自己要是没了这份高薪工作,怎么能支撑起这个家呢?张心雨决定奋力一搏,和经理好好谈谈。“我生这个孩子完全是为救小宝,情况特殊,希望您能够理解。我保证,生完孩子就立刻上班,绝不耽误工作。”“你的情况,我们很同情,而且你很优秀,我们也不想失去你,但公司有规定,如果给你放了绿灯,大家岂不都去生孩子了?所以,如果你坚持要生,我们只能按章办事。”

沟通失败后,张心雨做出了艰难的选择:生!生完孩子没几天,她就收到了公司的辞退通知。看着襁褓中的宝贝,再看着辞退通知,张心雨悲喜交加。喜的是手术很成功,小宝的命保住了。悲的是欠了一屁股债,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啊?闺蜜知道后,直骂用人单位没人性:“告他们!”“告什么告啊,我都签合同了,保证任职期间不生娃,生了就走人。人家又没强迫我,我们公司好多人都是这么离职的!”“不带这么欺负人的,咱们找律师去!”

★法律点:公司能依据和女职工签订的补充合同解除和张心雨的劳动关系吗?

不能。妇女享有生育权,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根据人口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需要,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政策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加以必要的合理限制,根据现阶段国情发展变化需要,已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因此不管是头胎生娃,还是二胎生娃,都是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政策。此外,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录用女职工时以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条款限制女职工的生育权。

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心雨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裁决公司和职工签订的怀孕生育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条款违法,张心雨继续在原单位上班,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这么一来,张心雨不仅保住了自己的工作,最有意义的是,很多姐妹深受鼓舞,也纷纷效仿提起了劳动仲裁,打起了生娃保卫战。迫于压力,公司不得不删除了不许女职工怀孕生育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条款,公司女职工都可以凭自己的愿望怀孕生娃了。

保了工作却遭公司恶意刁难

张心雨成了公司姐妹心中的女神,却也成了公司领导心中的一根刺。因为在张心雨之后,许多不敢怀孕的女职工陆续怀孕,造成了公司员工集体怀孕休产假的奇观。为此,公司又制定了新的规定:女职工怀孕必须经单位批准,并强行缩短了产假假期,如若违反,将扣除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调离工作岗位。这一规定自然遭到了女职工的强烈抵制。为了杀一儆百,公司把张心雨和几个怀孕的女职工调到离家很远的分公司上班,并给她们安排了繁重的工作来延长工作时间,试图逼她们自动辞职,以震慑其他想怀孕的职工。

这可急坏了这些妈妈们,体力不支不说,哺乳都成了问题。公司这分明是在给她们小鞋穿,她们不得不再次找到了律师。

★法律点:公司对张心雨这些怀孕生育的女职工安排合法吗?

不合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国务院第619号令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期和哺乳期内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律师建议,张心雨和其他女职工联名向公司提出请求,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减轻劳动强度,保障权益,同时建议她们到劳动监察、工会和妇联等部门寻求帮助。最后,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进行了整改,女职工们也体谅到公司的难处,和公司协商好,有计划地错开怀孕时间,以免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生育权,这是一个企业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劳动者也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军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易和所律师。010 6489 2999

贾方方 E:[email protected] T:010 5102 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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