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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消除网络专车平台安全隐患?

作者:文/刘春泉

□ 文/刘春泉


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根据第三方机构罗兰贝格发布的《2016 年中国专车市场分析报告》,专车市场 2020 年预计达到约 5000 亿元的规模,2015 年至 2020 年复合增长率为 129.3%,专车概念正逐渐深入人心。但在如此高速增长下,专车安全事故也开始浮出水面,其安全隐患尤为引人关注。

立法监管刻不容缓

笔者曾在不同场合笑言,中国的互联网约租车(简称“专车”)平台的发展是幸运的。在当前这个“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大环境中,若专车崛起时发生恶性刑事案件,则有可能当时被叫停,至少予以限制。如今,专车体量已非常庞大,虽然的确也出现一些恶性刑事案件,但因其成为普遍的社会现状,再取缔已不可能。以目前情况看来,唯有继续深入研究其客观规律,探索监管和立法所必须找到的抓手。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专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网络企业自身没有车辆,只提供互联网软件平台,供有车辆的司机与乘客达成交易。这类服务类似于货物电商领域的淘宝,因此属于服务业,即交通运输领域的电子商务平台。另外一类则是企业自身拥有或者存在合作的车辆资源,可通过其网络平台直接提供租车服务。这类平台也属于电子商务平台,不过他们是直接提供租车服务的服务提供者,相当于货物电商领域的京东。

至于货物电商领域 B2B 的交通运输模式,比如为货物提供货车空驰回程运力对接的平台等,目前暂未观察到较有影响力的企业。此外,还有一些平台企业正在与传统的出租车公司进行合作,这种情况下,其在合作业务部分是平台身份或客运服务提供者的身份,需具体根据业务合作细节予以判断。但总体而言,它们要么是上述三者之一,要么在具体个案中有不同的身份竞合,总的法律关系没有改变。

谁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在探讨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的权利义务规定是否能推而广之,扩展到所有服务业的电商平台时,笔者个人持保留态度。原因在于,服务电商可能涉及不同行业领域,每个领域则有自身特殊的行业规律。如果不加以区分,很可能这种对于货物电商平台的法律规则的研究成果,在服务行业的具体应用时会遇到问题。

而本文所讨论的交通运输领域,电商平台存在其必须注重的特殊问题,即交通运输服务提供者对乘客安全保障的责任问题。

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是通过银河宾馆杀人案等案例来确立,已被《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所明文规定。因此,在交通运输领域,电商平台是否以及如何承担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可回避。

笔者曾研究过交通运输部此前公布的专车管理文件征求意见稿,发现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可能存在不同思路。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管理部门似乎期望将网络平台界定为交通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即承运人,如此一来,承运人便直接承担安全保障责任。这样做的原因,或许很大程度上缘于专车司机群体太大,而非过去出租车司机企业主体较少,监管可以通过管理出租车公司,进而管理出租车司机。如果未将网络平台定性为承运人,监管或面对数量庞大的司机,监管难度极大。

事实上,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首先应区分两类不同的经营者主体身份,以及不同经营者主体承担的不同责任(竞合情况是法律应用问题,不影响法律规则本身和性质判断)。简单而言,对于乘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是承运人,就如货物电商领域“谁销售谁负责”,交通运输领域也应当是“谁服务谁负责”,这是第一个基本规则。

第二个基本规则可能有争议,但笔者个人认为可以确立,即交通运输服务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责任。无论是纯粹提供平台服务(C2C)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B2C 及 B2B)的平台。当然,如果企业纯粹提供平台服务,其责任应当有所限制,并非所有情况下都承担责任,不能豁免交通运输服务提供者(司机)的责任。

如何界定平台权利义务?

所谓“谁服务谁负责”,是要求司机或出租车公司对乘客承担责任,这一层容易理解,监管规则也较好确定。但对于交通运输电商平台,情况则有所不同。平台可能以网络中立为由,不愿对个体司机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如果责任规则确立不当,也可能是由于司机过多,导致责任太大以致平台企业难以承担。所以,如何界定平台的权利义务,是当务之急。

参考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货物电商平台的责任规定,电商平台对于卖家的责任主要是资质审核及避免卖家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相应地,交通运输电商平台对于交通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也应类似,即审核司机、车辆资质及采取合理措施杜绝其利用平台侵害乘客权益。

这里需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合法出租车司机驾驶合法出租车,通过平台招揽业务,若发生交通事故,很难向平台主张民事责任。但若不符合前述条件,平台或有法律责任。目前满足前述条件门槛极高,因为合法出租车和驾驶员毕竟是少数,平台上更多是有驾驶证及私家车的专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或专车司机侵害行为时,如果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恐怕专车平台很难完全免责。

笔者已注意到,有专车平台进行了复杂的法律设计,企图规避此问题,然而最终这个问题的判断在于法官对“资质审核”的解释,这也将最终决定案件走向:如果解释平台只需审核车辆是有行驶证的合法车辆,驾驶员是有驾照的驾驶员,就满足了资质审核义务,则专车平台可免责;若按照现行监管规则,法官解释车辆必须是营运证的客运车,驾驶员必须是具备服务卡的出租车驾驶员,则大多数专车驾驶员就是黑车。一旦有民事案件,平台很可能会因未尽到司机及车辆的资质审核责任,而必须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乘客维权有章可循

从乘客角度而言,如若发生专车司机伤害事件或交通事故,如何索赔?

首先,如果通过平台叫来出租车,发生事故或伤害行为应直接起诉出租车公司。因为承运人是出租车公司,司机是职务行为,就算是因司机个人行为造成伤害,也由企业来承担责任。所以,出租车公司短期内不会消失,就算为抗拒风险,司机也需背靠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若承运的是专车平台派来的车辆,如“滴滴 - 海鸥”这种传统出租车与平台合作的企业车辆,发生问题时仍起诉企业,道理同前。

第三,若通过平台叫来没有营运证的私家车,驾驶员也没有出租车的服务卡,那么目前格局下,比较明智的诉讼策略是将驾驶员和电商平台企业共同起诉至法院。因为如只起诉专车司机,除去其赔偿能力差外,保险公司也可能以其非法运营为由拒绝理赔。不出意外的话,被诉电商平台一定会以自身是信息撮合平台,只提供信息而非运输合同当事人,不对运输行为承担责任作为抗辩,此时原告律师有必要向法院主张平台应有资质审核义务,且资质审核应当是可从事客运的车辆及可提供客运服务的司机。最终案件如何判决,就看法官在两种解释中如何平衡。

此外,即便满足合法车辆与驾驶员两个条件,平台对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或伤害行为,还有没有责任?例如出租车驾驶员通过专车平台拉活,但半路伤害了乘客或发生事故,平台是不是一定可以以尽到资质审核义务而免责?笔者的态度是否定的。这里涉及到平台的“合理注意”或称“合理谨慎”的问题。

举例而言,南方某市最近通过排查,发现专车驾驶员中一些人有暴力犯罪或吸毒历史,虽说我们应尊重犯过错误的公民重新做人的谋生权利,但基于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对司机安全背景审核也是必要的。若平台未加审核,或明知某司机有历史记录仍以其具有驾驶证和车辆放行承揽专车业务,结果导致不幸事件,消费者可向法院主张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要求其承担一定甚至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平台此类现象甚多,笔者认为通过立法对其赋予惩罚性赔偿也是合理的。

 结语

国内专车市场方兴未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平台的补贴大战、价格大战不断吸引用户瞩目,在便捷性及服务细节上也不断推陈出新。但是,对于专车平台上的用户而言,优质服务体验的前提是安全,这已成为用户的最大诉求。在目前专车新兴市场愈发庞大、监管难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出台。


责任编辑:卫丽红[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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