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包括三个维度:一是金融市场主体机构的创新,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典当行、私募基金、私募股权PE等;二是金融产品市场和交易活动方式的创新,比如新三板,这属于沪深股票市场之外的一种交易方式创新;三是围绕市场和金融主体的创新,也就是微观金融的创新而带来宏观调控监管的创新,比如对新三板交易系统如何监管等。
新三板的推出是一种创新,创新是市场金融体系丰富和完善的动力,是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而金融创新的最终目的之一便是扩大杠杆率。监管者为了市场的稳定,要不停地和创新进行博弈,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不断的博弈过程就推动了经济的不断发展。
金融的本质决定了金融是不稳定的,因此过早的创新、过快的创新,不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创新是不长久的,就容易造成资产泡沫、宏观经济波动,甚至金融危机。历史上很多不适应时代发展、干预市场发展的创新都是短命的。
2015年,中国银行业推出可转让大额存单(CD),目的是配合利率市场化。但其实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根据美国的条例推出过可转让大额存单,但因为当时条件不成熟,于是在1998年左右便停掉。新三板也一样,如果在20年前就推出新三板,则不符合当时实体经济、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将难以长久。
我们必须看到金融创新在提供便利的同时所产生的风险。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创新环境有所不同,同样是面对金融创新,西方国家更多的是考虑风险管控。我最近同一位西方国家前总理交流时,也谈到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问题。他明确回答,首先要考虑风险问题,然后才是创新的成效。所以,金融创新始终与风险相关,必须奉行谨慎和稳健的政策,确保政策在前而成效在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