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年,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气侯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在该公约的指引下,在日本京都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的和绝对减排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成为应对气侯变化进程的一座里程碑。《京都议定书》有两个承诺期,第一承诺期是 2008年到2012年,第二个承诺期是 2013年到2020年。但是,第二个承诺期不太成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发达国家都拒绝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下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只有欧盟和少数其他欧洲国家承诺承担相应义务。《巴黎协定》就是要解决2020年后全球而非仅仅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然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历时数载,终于在 2015年11月底召开的巴黎会议上达成的《巴黎协定》得以解决。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何建坤对《巴黎协定》达成的本因、过程予以“揭秘”。
《巴黎协定》达成源于共识的形成
“巴黎气候大会可以和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比较,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目的就是要对2020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减排温室气体达成协议,结果无果而终;而巴黎会议却取得了成功”。何建坤认为,巴黎会议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巴黎会议召开的国际背景有助于谈判实现实质性突破。他认为有以下几方面本质的不同。
第一,全球气候变化特别是全球极端气候事件的发生频率增加,危害程度日益严重,使全球各个国家对气候变化对人类威胁的认识越来越统一。引发近百年来气候变化的原因是人类温室气体无限制排放引起的,这样的事实和科学结论越来越成为广泛的共识。在这个共识下,大家产生了共同的意愿,并意识到各国必须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这就使得本届大会拥有比哥本哈根更高的认同度。
第二,本次大会的成功是在各国自愿减排的自主决定贡献基础上实现的。在此两年前的华沙气候变化大会上,作出决议:提出各个国家要自主决定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和贡献,其中包括目标,要求目标有力度和雄心。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之前各国陆续提交了各自的INDC 文件——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95%的一百多个国家提出自下而上的自主减排目标与行动。这比哥本哈根自上而下的分配减排方案容易执行的多。
第三,在谈判之前和会议之中,主要的大国——美国、中国、欧盟,特别是美国和中国体现了非常明确的建设性与合作的态度,在这种建设性与合作氛围下,使很多问题可以在私下里交换意见,寻求并最终达成共识。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在这里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我们会前就已经和美国、欧盟、法国以及巴西、印度最大的经济体和最主要的发达国家分别发表了联合声明,凝聚了减排目标与行动的共识。
如何破解不同利益和分歧?
巴黎会议谈判尽管是在共识的国际背景下召开的,但不同的利益诉求导致的分歧和美国国情的特殊性仍然使谈判经历了艰苦的博弈性质的谈判。对于这个艰苦的谈判过程,何建坤以亲身经历做了“揭秘”。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如何落实、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是最大的分歧。“像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原则上也同意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但它解释的是任何国家间都有不同国情的共同和区别,而我们的理解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不同责任和义务。如何将上述不同理解体现在《协议》各个方面,比如减缓、适应、资金、能力建设、透明度、盘点等都要体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的责任、义务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双方的认识差别较大也有激烈的交锋,但大家最终都以建设性的姿态采取相应的灵活性,找到了大家可以共同接受的落脚点或者着陆区——落脚点或着陆区基本来自中美、中法联合声明,比如是否全经济减排问题、资金来源问题,都用灵活性的方式找到表达方式予以解决。”
二是温升目标之争。“小岛屿地区、国家和非洲最贫穷国家一定坚持本世纪末全球温升不超过1.5 摄氏度的目标。实际上,温升控制在 2摄氏度的减排路径已经非常难,因为从工业革命到目前为止,已经上升了0.8摄氏度,如果控制在1.5 摄氏度,那么只有0.7 摄氏度的上升空间,减排路径是很困难的。要实现这个目标,到2060年全球要实现近零排放目标,大家都感到困难。但小岛国担心被淹、非洲贫穷国家担心气候变化引起自然灾害导致粮食等农作物减产、生态难民问题也会更加严重,所以他们坚持温控在1.5摄氏度。最后达成比较巧妙的描述办法:控制温升与工业革命前相比不超过 2 摄氏度,但努力争取控制在1.5摄氏度,这样的描述,双方都能接受。”
三是如何实现《协定》法律约束力。“《协定》要有法律约束力是大家共同的诉求,因为如果这次谈判结果和根本哈根一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将大打折扣,人类社会就会面临较大的生态危机。但是美国有实际的困难:如果这个协议法律约束力太强,则必须通过美国国会批准,也就是说要走美国国内的法律程序——美国共和党统治的国会使得奥巴马政府难以通过,这样新的《协定》有可能像《京都议定书》一样,在美国国内通不过。如果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没有美国的参与,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为了既能使《协定》有法律约束力,又可以绕过美国国内立法程序,在《协定》描述上也采取了灵活性措施:具体的做法是,把《协定》原则内容放在《协定》里,因为这些原则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而各国的 INDC放在协议外面,使得INDC不需要法律约束力,由各自的政府来决定,这样就避免了美国国会通不过的问题。”
四是为何用“盘点”而非“审评”?“为了保证INDC的执行力度,《协定》规定要定期(每5年)对全球减排情况进行盘点。通过盘点,找出全球目标差距,使各国自愿更新INDC,而非通过审评强制执行INDC。全球综合盘点,为各国提供信息,各国还是 INDC,但需要不断更新INDC,自觉提高减排力度。之所以不采取强制性的审评,仍然是为了绕过美国国内立法这道关,而且,采用盘点的方式也能取得殊途同归的作用。”
何建坤认为,《巴黎协定》的达成源于博弈理念的转变,“(本次谈判大会)从传统的你多承担我就少承担的零和博弈的理念,转变为共和博弈或合作博弈。”“《协定》的达成,更多体现了合作、建设性、灵活性和共赢的姿态,这是巴黎会议之所以成功的国际背景——尽管在会上、在媒体上都在强调自己的利益,但都准备了建设性、灵活性、互相沟通的方面,使得谈判最终得以成功。”何建坤归纳说。中国在谈判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潘基文评价说,《中美联合声明》对《巴黎协议》的达成起到历史性的作用;《中法声明》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我们之所以能够发挥这样的作用,一方面在于我们积极推动会议成功凝聚共识;另一方面提出了富有雄心的INDC目标。”何建坤道出了中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