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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育助力人格教育——以复旦大学投毒案为例


公静静(上海大学美术学院版画系 上海 200000)

  摘要:复旦大学投毒案,在社会上引起一片哗然。有知识无德行,带来的终将是国家、社会的悲剧。人格教育是当前大学生思政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思政教育过程中的难重点,需要多方面、多维度的辅助。在本文中,主要结合案件中存在的法制意识薄弱问题加以论述。在法制教育和人格教育之间,法制教育仍然是高校教育之基石,人格教育必须建立在法制教育之上,这既是保证人格教育顺利进行的保障,也是我国国情所需。

关键词:人格 人格教育 思政工作 法制教育

2015年1月8日上午,持续了一年多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经历了一审、判决、上诉、二审一系列司法程序之后,终以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结果落下帷幕。案件不仅给两名当事人,两个家庭带来的无尽伤痛,从宏观上来说也是国家教育资源之殇。案件不仅投射出当代部分大学生人格的缺陷,也透露出当前高校教育目标上的偏差。

问题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是复旦大学研究生,专业知识丰富,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作品曾经刊登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正是由于当事人原本如此令人羡慕的光环,才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反观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培养人才,有知识更要有德性。大学教育,重学术更要重人格。让学生懂得去爱,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剧重演!1

从根上分析,案件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侵害行为实施者存在心理复原力问题2,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与自身利益冲突的小问题,不是寻求问题得到最圆满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通过伤害他人生命得到自身压力的释放。

影响个体心理复原力的主要因素是人格特质,在案件中,加害人人格不够完善,道德缺失,漠视他人生命,在人际交往上存在社交焦虑。影响其人格特质的因素有诸多,来源于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同时,在案件的审讯过程中,发现加害人都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轻视他人人权,说明其法治意识薄弱,藐视法律权威性。这无疑对高校教育提出了两个重大课题:一是人格教育,一是法制教育。无论是人格教育还是法制教育,最终目标都是培养适合社会发展、国家建设的主体。

当前,多元化信息暗潮涌动,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受着各方思潮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维护稳定大环境是首要任务,因此仍需将法律作为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作为指导人们行动的统一行为。人格教育是在法制教育范围下的一个概念,是在法制教育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内心的优化。法制教育是根本,人格教育需要法制教育的辅助才能更完善、更顺畅地开展。

全面发展塑人格

人才培养目标总是顺应社会建设的需要,计划经济时代,人才培养服务于政府统一调控,出现人才培养出现“大一统”的局面,注重理论知识、研究能力的培养3。随着时间推移,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原有的培养方向逐渐显现出与新时代发展方向的不适应性。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全面发展只是一个宏观性的概念,是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将全面发展引申到高校学生培养的工作中,应该强调在指导学生涉猎丰富专业知识的同时,帮助学生身心得到全面发展,养成良好的人格特质,德、智、体、美全方位发展。当代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接班人,其人格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社会的人格素质,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人格教育的研究,到20世纪末关于大学生人格教育的探讨尤其热烈,这足以证明,我们已经认识到人格教育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人格是人的立身之本,是一个人的特质(如智慧、气质、情操等)与品格(如社会行为、心理品质、道德行为等)的总和。对于人格的具体内涵,一直以来东西方学者都存在不同的解读,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从道德视角下的人格,现代化视角下的人格,心理学视角下的人格以及法律视角下的人格。但是无论从哪一个视角看人格,其具体内涵都离不开一个大前提:主体作为社会人,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应该具有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同时具有可塑性的各项品质与资格。正如马克思主义指出的,人只有在追求自己与自然、自己与社会、

自己与自己平衡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才能实现自我肯定、自我完善和自我实现,才真正实现人格的完善。4

我国的人格教育可以说由来已久,从道家的“无为”到儒家的“中庸”都体现了一种朴素的与人为善,淡薄名利的思想。发展到当下,人格教育应该从当前国情出发,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创建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之路。在具体实施上需要学生、学校、家庭三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应该将人格教育明确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之中,并赋予其首要地位。在这项工作中,作为大学生思政教育一线工作者的辅导员同志,在培养大学生良好人格特质的工作中,责无旁贷。对于这方面的工作,思政工作者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应该帮助学生形成成熟、稳定的自我认识、自我肯定、自我尊重的观念。二是,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在周围学习、生活环境中建立正确、积极的人际关系。

在高校中,思政工作者作为学生思想的引导者,行为的指导者,应该本着以学生被本的思想。想学生所想,急学生所急,积极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各项问题。通常,在学校环境中,学生的问题主要包括:学业问题、生活问题、情感问题、心理问题这四个方面。前三个问题通常都能从第四个问题上追根溯源。相对于心理问题来说,前三个问题实践性更强,容易被觉察并进行干预,而后者相对更难发现、把握。这也凸显了高校三级心理网络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当然三级网络是手段,最重要还是行为实施主体的积极干预。

通常情况下,心理干预都具有一定的是滞后性,即干预在问题发生之后。如果能将心理问题控制在未然阶段,无疑能更有效地避免不良结果的发生。在这个过程中,团体咨询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有一大批有类似问题的人员共同参与,能够产生共鸣,为问题解决提供了相对轻松的环境,容易产生比较完善的结果。当然,团体咨询的实施不仅需要实施者具有充足的理论功底,最主要的还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经验丰富自身,这是一个长期过程。

心理问题的解决是手段,最终还是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参与社会交往。马斯洛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一是,生理的需求;二是,安全的需求;三是,归属和爱的需求;四是,尊重的需求,包括自我尊重和对他人的尊重;五是,自我实现的需求。5不难看出,五种需求是呈逐层递高的排序,前两种需求是原始性的需求,后三种需求是人作为社会环境中的主体,在与他人交往过程形成的较高层次的需求。要实现后三个层次的需求必须能够拥有积极的人格特质,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实现自我尊重与尊重他人的双赢效果。

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相对于单纯的理论,更有效的是通过实践活动为当事人营造平等友善的环境,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能够在客观条件不平等的情况下建立相对强大的心理复原力。在复旦大学投毒案中,加害人本身有一定问题的,性格矛盾、自闭,对人不信任,心理复原力差,容易将问题扩大化,最主要的还是没有在周围生活环境中没有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当遇到事情时,没有一个很好的倾诉对象,当压力积压到一定程度时,选择都过伤害他人的方式来释放。这个问题在大学生中普遍存在,作为思政工作者应重点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另一方面家庭亲密度与适应性与大学生人际信任、社交焦虑存在正相关的关系。相对于富裕家庭来说,贫穷家庭的大学生家庭亲密度与适应性相对较低;相对于独生子女来说,非独生子女的家庭亲密度与适应性相对较低;同时相对于高年级同学来说,低年级同学的人际信任度相对较低。6以复旦大学偷毒案为例,案件中林森浩的家庭子女多,经济状况差,父亲缺席儿子大部分成年长历程,与孩子之间除了学习之外缺乏交流。这不得不说与当事人人格缺陷有一定的关联。人格教育也需要合理、健康的家庭教育相辅助。首先,家长应该转变传统的观念,相对于将注意力仅仅集中在学生学习上,应该将更多的关注点放在学生心理的健康成长上。其次,交流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家长与学生之间,家长与学校老师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合力,为培养孩子坚毅性格共同努力。

法制教育是基石

回顾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在类似案件中,侵害行为实施者在实施案件前、实施案件过程中亦或案件审判过程中,都经历了一系列的心理变化。从这些变化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他们对于自己行为的性质定性上没有明确的认识,在触犯法律的过程中抱有侥幸心理,忽视法律的权威性。放眼高校,普遍存在具有丰富专业知识,法律知识非常欠缺的青年,他们连一些最基本的,在日常生活中时常遇见的法律概念也漠不关系,往往只有在案件发生时会有一段时间的关注,缺乏持久性,随着时间的流逝如过眼烟云般即刻散却。反观本案,作为高校学生关注最多的是案件本身、而非案件背后带来的更多的社会影响,当情理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更多的是凭着自身的感性理解对案件作出反应,往往寄希望于法律作出让步。这一切无不显示着高校法制的缺失,这同样也为我们高校教育敲响警钟:加强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回归到复旦大学投毒案。首先,林森浩对于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的行为在定位上没有清楚的认识,只当做是对同学、室友之间的戏谑或是“愚人节”的一个小曲目,没有想过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其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一种行为罪,不以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即使是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也已构成犯罪,而案件的结果只是量刑的依据。在案件中林森浩主张自己没有杀人动机,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不同与日常生活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为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同时,根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过程中,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的不予支持。故意本身是一种心理状态,不可能听信当事人一方的言辞随便下结论,这是一个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推定的过程。结合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律师提出林森浩在实施行为是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值得思考的是,被害人黄洋从2013年4月1日入院到2013年4月16日离世期间经历了整整半月时间,在这半月中,正是由于林森浩的沉默才导致了黄洋错最佳治疗时机。在这个过程中,本来侵害人有一次犯罪中止的机会7,但是林森浩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本身就放任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二甲基亚硝胺毒性的认定,黄洋死亡与加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等,被告人也提出了主张,但是却无法提供确切、充足的证据。从整个案件中,可以推断出,林森浩具有杀害黄洋的故意,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复旦大学投毒案,在社会上曾引起一片舆论。一审结束之后,关于加害人林森浩是否应该实行死刑,曾在社会上形成两股强大的对立力量,而在这两股舆论势力无疑是一场法育与德育之战。在这两种势力中,高校学生又成为其中的主力军。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无怪乎是177名复旦学子为林森浩求“免死”的申请书。这一事件不仅反映当前高校学生对法律的关注,也反映了学生基本法律知识的欠缺。主张不适用死刑的一方是从更高的社会层面进行观察,期望将案件对整个社会的伤害降低到最低点,希望用更加实际的利益对受害人亲属进行补偿。但是该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国国情,超越了当前我国正在适用的基本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死刑的司法解释,在我国因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判处死刑是常态,而不适用死刑是例外,且有明确的不适用死刑的例外情形的规定8。

结合高校,在法制教育过程中应力求改变以往的“蜻蜓点水”式教学,面对法律知识专业性比较强的局面,一方面思政老师应该有意图的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综合类学校可以考虑学科共建,定期邀请法律专业老师,有规模、有计划地对思政老师进行专业性培训,从源头上提高法制教育的水平。在高校中,除法律专业之外,基本上没有可以向学生灌输法制观念的渠道,唯一能被思政老师所依靠的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这门课程。目前的现状是这门课程往往不被学校、老师、学生所看重,课时量低、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连续性。通常情况下,该课程在整个四年大学学习中仅有20个课时左右,且属于一次性教学。在课程教授过程中,往往采用灌输式教学,学生兴趣不大,收获有限。针对此种情况,应力图将法制教育融入到学生日常生活、学习过程中,克服“一次性”学习带来的弊端。不仅仅依靠课上教学,可以采取一定方式加强课程的实践性,通过一些列的实践活动加强对理论知识的认识、吸收,帮助学生形成原始的法治观念。

同时,我们在教育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时代赋予我们的便利条件。当前,最吸引大学生眼球的是互联网,我们的法制教育应该抓住这一点,有效利用各种网络平台,不失时机地向同学们进行法制教育。在各种网络平台上传授知识的同时形成师生互动的局面,变被动教授为主动学习,这种模式不仅节省了大量的课堂时间解决了课时少的难题,而且可以将老师从传统教学模式中解放出来。除此之外,微博、微信、BBS等等都可以成为老师们有效利用的授课手段。

一个完整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体,只有在具备基本法制观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自身人格,才能在社会环境中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也是和谐社会之根本。这需要国家、学校、老师、家长、学生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利用多方资源形成合力,共同致力于这项长期的、艰巨的使命。

参考文献

1. http://money.163.com/14/0224/08/ 9LR9SQR400254TI5.html

2.心理复原力是指个体具有的特质、能力或社会资源,这些特质、能力或社会资源会因个人与环境的互动而保护个人不受压力或挫折情景的影响,使个人重获自我控制能力,并因之发展处健康的应对行为。

3.林伟连、伍醒、许为民,《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同质化”的反思—————兼论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特色》,中国高教研究,2006年第5期,第40页

4.袁贵仁.论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观[ J ].高等师范教育研究, 1992 (3).

5.【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40-62页

6.刘文雯、郑晓边,《大学生家庭亲密度和适应性与人际信任、社交焦虑的关系研究》

7.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8.《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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