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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历史的伏笔是如何埋下的

作者:口 步平

口 步平

1945年8月15日,日本通过天皇广播,宣布接受《波茨坦宣言》;9月2日,停泊在东京湾的美国“密苏里”号战列舰甲板上举行了日本向盟国投降仪式;9月9日,在南京举行了日军在中国战区的受降仪式;10月25日,驻台湾日军向中国政府投降。从中国的抗日战争取得完全胜利的那时起到今天,历史的车轮已经行进了70年。在战争结束将近3/4世纪的历史阶段里,中国与日本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历了战后初期的动荡,相继实现了经济高速发展,两国关系在1972年实现了邦交正常化,进入了21世纪的战后新时期。但是,为什么由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那场侵略战争的阴影直到今天仍然挥之不去?“日本的战争责任”这一概念为什么始终作为问题徘徊于中日两国关系之间?回答这一疑问,需要回顾1945年以来的日本战后历史,特别要思考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进行的国际审判,也要分析和研究日本社会关于“战争责任”认识的演变过程。


冈村宁次在中国签署的投降书

日本天皇的《终战诏书》中没有出现“投降”字眼

1945年9月9日,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在南京签署投降书,其中前两条这样写道:

一、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向联合国最高统帅无条件投降;

二、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蒋委员长投降”。

再看1945年9月2日日本给反法西斯同盟国的投降书,开头是这样写的:

我们兹此宣布:日本皇军总将、所有日本陆军部队以及所有日本辖下地区的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

但是,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向全日本广播的内容却与之有着天壤之别。



1945年9月9日,日军在中国战区受降仪式在南京举行


1945年9月2日,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密苏里”号军舰上,举行日本向盟国投降签字仪式


1945年8月15日被有的人称为“日本历史上最长的一天”。因为这天从上午开始,日本的广播电台就反复播送着将在中午12时有天皇的重要广播要播报的消息。昭和天皇即位20年来,还从来没有直接向日本民众发表过讲话,于是人们对天皇的讲话内容有着各种各样的猜测。尽管有人对天皇是否要宣布接受同盟国的宣言有些不祥的预感,但是更多的人相信:像过去由人代为宣读的敕谕一样,天皇仍要继续激励日本人进行战争。也有人认为,在经历了广岛、长崎的原子弹爆炸及苏联的出兵后,天皇可能要宣布进行最后的决战。

当广播电台12点报时刚刚响过后,日本各地的民众就都聚集在收音机前了。电台开始以所谓“玉音放送”的形式,播出了昭和天皇裕仁亲自宣读的《终战诏书》。

天皇在诏书中首先肯定日本军人“勇武善战”、官员“励精图治”、一亿人民“克己奉公、尽其最善”,目的是为了日本的“安宁”和世界的“共荣共乐”。但又说,“战局仍未好转,世界大势于我不利”,同盟国一方又使用了“残虐之炸弹”,如继续作战,将“招致我民族之灭亡,波及人类之文明”。因此,为了“亿兆之赤子”,不得不宣布接受美、苏、中、英四国共同宣言。另外,诏书还强调,宣战并非自己的本意,而是为了日本的“自存”和东亚的“安宁”不得已而为之,目的仍是“解放东亚”,只不过目标未能实现。诏书中所指的战争是指自1941年开始的“已阅四载”的与英美的战争,而对侵略中国的战争则不置一词,似乎从来没有发生过。

人们往往把天皇的这一诏书视为日本投降的标志,认为日本从此进入了战后。的确,日本的战后是从天皇宣布这一诏书开始的,但我们将这个诏书与“密苏里”战舰上的投降书及在中国战区受降仪式上的投降书相比,可以看出明显的差异。最根本的差别就是,天皇的讲话没有使用“战败”“投降”的概念。

日本的各大报都在8月14日午夜接到了宣布战争终结的天皇诏书,所以第二天都醒目地刊登在了报纸上。《每日新闻》的大标题是:“圣断大东亚战争终结,颁布收拾时局诏书。”而在“维护国体”的大标题下写道:“在聆听大诏终结战争之际,吾辈草民应发挥国体之精华,建设新日本。”《读卖新闻》的前身《读卖报知》则以“为万世开太平”为题,全文刊登天皇的诏书,同时发表社论称:“正如大东亚战争的宣战诏书所申明的,我们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战争,是自卫自存的战争。战争的目的是为了东亚的解放和十亿民众的福祉。”这些报道和社论没有一处提到“投降”“无条件”。

《终战诏书》仍然坚持着皇国史观(即军国主义历史观。其核心就是把日本说成是“神的国家”,日本的国土等都是“神”给的;将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侵略战争说成是“自存自卫”和“解放亚洲”的“正义之战”;将为侵略战争卖命身亡者视为“为国捐躯的英灵”——编者注),只是从形式上以暧昧的态度结束了战争,从对战争责任认识的角度和对历史负责的角度来看,《终战诏书》可以说没有任何建树。这就带来了战后关于历史认识的一系列问题与争论,也是直到今天仍然有一些日本右翼和保守派势力强词夺理地声称当年的战争是“解放亚洲”的大东亚战争的原因。战后日本社会关于战争历史认识的复杂性,可以说就是从这时开始的,《终战诏书》埋下了日本人关于战争历史认识扭曲的“伏笔”。


中国战区南京受降仪式上,侵华日军最高指挥官冈村宁次在投降书上签字

东京审判与遗留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德国和日本的战争犯罪分别进行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审判对结束战争、建立战后新的国际关系格局产生了重要作用。东京审判后,在国际社会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反映基本是支持与肯定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待东京审判,其积极的一面确实是主要的。

首先,东京审判是战后第一次试图沿着日本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所走过的侵略道路,通过追究其违背国际法所进行的破坏和平及残暴的非人道的行为,对日本的战争责任进行系统地分析。在公审的时候,数量相当庞大的、被许多日本国民原本不知道的真相被披露出来,如日本在中国进行的鸦片流通、巴丹的死亡行军、修建泰缅铁路对同盟国俘虏的虐待、南京大屠杀、屠杀新加坡与马尼拉华人等残暴的行为。披露的这些事实在日本国内外都产生了巨大的震动。由于战争中日本国民一直生活在言论管制中,对政府宣扬的“解放亚洲的圣战”一直深信不疑,所以对揭露的这些暴行原来几乎一无所知。在东京审判中揭露出来的这些事实,是对日本人心灵的一次强烈冲击,也对日本战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由于东京审判不仅是同盟国对被告的处决和判刑,更重要的是通过国际审判的方式,追究日本战争指导者的战争犯罪,所以盟军总司令部利用战后占领日本的特殊条件进行了广泛的资料搜集,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掌握了大量充分的战争犯罪证据,将数量庞大的机密资料公诸于世。从开庭到宣布判决,涉及12个国家的419名证人出庭作证,779人宣誓口供书,法庭处理的证据超过8000件。通过这些历史资料,东京审判系统地证实了日本进行侵略战争的罪责。如果没有东京审判,日本自己不可能从整体上搞清楚侵略战争的责任问题。

再次,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提出的“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具有开拓意义,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贡献。这两次国际审判后,凡是在战争中发生的战争犯罪,一定会从“反和平”与“反人道”的角度遭到谴责,这也建立了国际社会判断战争犯罪的基本原则。战后的国际社会不仅没有取消和放弃“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概念,反而是承认并将其普遍化了。

对战犯的审判明确了日本发动战争的非正义性,所以才有了日本战后新制定的《日本国宪法》(也称《和平宪法》)。《日本国宪法》时常被列举的三大原则是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其中的“和平主义”,即放弃战争的原则,可以说是从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教训中得出的直接结果。放弃战争原则的具体表现,就是《和平宪法》第九条,标题是“放弃战争、战争力量及交战权的否认”。这一条包含两项内容,即:一、 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二、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和平宪法》第九条虽然仅仅几十个字,但其涉及的范围是很宽的。例如,既然不保持陆海空军,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当然包括不向海外派兵、驻兵,不参与军事同盟等。

日本的《和平宪法》是在同盟国占领日本时期制定并通过的,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反法西斯同盟国对发动了侵略战争的日本的制裁。但是,并不能说《和平宪法》是盟国强迫日本接受的。因为战争也导致了日本的崩溃和日本人的灾难,所以许多日本人深切地感受到了军国主义的危险和战争的灾难,也心悦诚服地接受《和平宪法》,并且要努力保卫《和平宪法》。

不过,东京审判也存在缺陷或消极的侧面,确实有许多重要的战争责任未被追究。这是对日本人战后历史认识产生影响的另一个侧面。

第一,东京审判与纽伦堡审判一样,对战争犯罪的定义是“反和平罪”“反人道罪”“通行的战争犯罪”三项原则,但实际上它只强调了“反和平罪”,却并没有把“反人道罪”作为独立的起诉原因。

鉴于纳粹法西斯对犹太人进行的大规模惨无人道的屠杀,纽伦堡法庭条例中把“反人道罪”规定为“所有对一般平民的杀戮、灭绝、奴役性的虐待和使用,强制性的迁移以及其他的非人道性的行为”。日本对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也都进行了非人道的暴行。战争时期,日本根据《治安维持法》对本国国民进行了镇压以及宗教迫害,同时对殖民地朝鲜、台湾以及其完全占领的中国东北地区进行了残酷的统治,强迫所谓“帝国臣民”的朝鲜和台湾人参加军队或到日本当劳工,强迫妇女成为“从军慰安妇”,而在中国华北地区则实施“三光作战”,强抓中国劳工。这些都属于“基于政治性、人种性以及宗教性理由的迫害行为”,应当作为“反人道罪”来进行追究,但实际结果是,东京审判并没有把其作为追究对象。在检察官的起诉书中,也几乎没有提到过日本对朝鲜、中国台湾和东北的殖民统治问题,没有把殖民统治的暴行作为战争犯罪来追究,日本战争指导者对日本国民的虐待行为也被置于审理的对象之外。典型者如“从军慰安妇”问题,战后只在个别的审判中涉及这一情况。在美国的关岛,中国的太原、南京以及徐州,各有一例关于慰安妇问题的审判,但在东京审判中对“从军慰安妇”问题却根本没有触及。这就是后来所说的东京审判中“亚洲不在”的问题。也就是说,战争最大受害者亚洲民众的被害事实没有被摆到正面,这是东京审判的重要缺陷之一。

第二,由于美国的干预,东京审判有目的地掩盖了大量战争犯罪事实,如日本军队违背国际公约在中国进行生物战(细菌战)和化学战(毒气战),包括用活人进行生物和化学人体实验的事实等。

事实上,检察局在搜查阶段已经接触到了日本细菌部队(731部队)的问题。但当麦克阿瑟和GHQ第二情报部部长威罗比得知日本细菌部队使用活人实验获得了十分重要的研究成果后,麦克阿瑟即给美国国务院发了一封电报(C52423号),提出将日本军队细菌武器研究的情报通过秘密手段搞到手的计划。731部队创办者石井四郎表示,在得到美国的正式免责文件后,愿意将细菌战研究成果全部交出。于是,美国从所谓本国安全保障的角度出发,将日本细菌战资料从秘密渠道得到后即垄断性地保存起来,而对违背国际公约进行细菌战、惨无人道地使用活人进行实验的日本军队的罪行,却没有提上法庭审判的日程。据1947年12月12日《关于细菌战调查的概要》报告(APO500)记载,美国为得到细菌战的有关资料花了25万日元。

检察局当时也收集到了包括中国政府调查报告在内的日本军队在战争中进行大规模毒气战的充分证据,并将其记载在起诉书的附录中(附录D,《通行的战争犯罪与反人道罪》中关于违反行为的细目第九节),但是这一追究受到了来自美国陆军部的强烈反对。因为一旦对日本使用化学武器的责任进行追究,就会影响到美国今后对毒气武器的使用。1946年6月1日,后来成为美国总统而当时是陆军参谋总长的艾森豪威尔通过麦克阿瑟发给首席检察官基南一封机密电报,于是关于这一战争责任所搜集的证据都没有被利用,本来要宣读的起诉书中的相应部分也没有被提及,检察团最终放弃了对这一罪行的指证。



梅汝璈,1946年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第一批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作出了突出贡 献

第三,天皇的战争责任被免除。战后初期,国际舆论要求追究日本天皇的声音很强烈,美国也不例外。澳大利亚代表向同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提出的日本战犯名单中就包括了天皇,在日本的盟国占领军逮捕前几批战犯嫌疑人的时候,也包括了皇族成员,所以当时天皇十分紧张。1945年9月27日,天皇在拜访麦克阿瑟时曾说过“一切的战争责任在自己”这样的话;1947年12月东条英机作证的时候,也曾出于对天皇的忠诚而无意中证明了发动战争的重大决策出自天皇的事实。但是,由于美国方面制定了为使对日本占领更加顺利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天皇的方针,所以根本不打算起诉天皇,也不准备搜集有关的证据。当时的盟军驻日最高统帅麦克阿瑟认为:如果起诉天皇,将面临日本国内的抵抗,美国将不得不增派100万的军队和数十万的行政官员。

但是,为了应付国际舆论对天皇战争责任的批评,美国和日本政府中的一部分人共同策划,为免除天皇的战争责任做了许多手脚。例如,为证明天皇的权力被大臣们架空,制造了所谓的“昭和天皇独白录”。这一“独白录”的内容和策划过程是到1990年才被公开的。又如,为了让东条英机收回原来的证词,东京审判法庭的首席检察官基南通过田中隆吉、松平康昌、木户幸一的渠道找到东条做工作,让东条声明:军队与美国开战是违背天皇意志的,但结束战争则是天皇的意见。

这样一来,日本的战争责任就无法继续追究下去了。因为真正负有责任的当时的大元帅——国家元首天皇责任没有被追究,那么追究其他人的责任在逻辑上就会陷入无法解释的困境。东京审判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很重要的原因是审判全过程的主导权都被美国掌握着,审判法庭的设置和实施规则、对战争犯罪概念的规定等都由同盟国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决定。虽然澳大利亚和苏联极力反对,但是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条例、东京审判的基本原则都是由美国一手制定的。同纽伦堡审判条例相比较可以看出,从任命检察员和审判员开始,权力就是掌握在美国手中的。所以,东京审判从一个方面证明了美国的国家利益优先原则是其占领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与纽伦堡审判法庭由美、英、法、苏四国在对等的立场上设立和进行工作的情况很不相同。东京审判存在的缺陷恰恰是导致战后日本始终不能很好地解决战争责任和历史认识问题的关键。而东京审判之所以产生这些缺陷,又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改变了制裁德国、日本的基本政策有关。

随着东西方阵营关系开始紧张,西方各国对德国与日本的非军事化政策有所改变。1949年,德国分裂为属于社会主义阵营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和属于资本主义阵营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苏联允许东德秘密重新建军,美、英、法三国也解除对西德的军事禁令,“联邦国防军”获得德国联邦议院确认。

东西方阵营的对立和冷战局面的开始,也改变了美国对日本的政策,变制裁军国主义的日本为扶植日本成为美国在太平洋上不沉的航空母舰,其中针对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对东条英机等28人作出判决后,本来应当进行下一批战犯的审判,但国际形势的变化使得继续审判变得越来越遥不可及。于是,盟军最高统帅部法务局将部分甲级战犯嫌疑改为类似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到1949年,对于那些没有受到起诉的嫌疑人都以“缺乏起诉的必要证据”而释放了。1950年3月7日,麦克阿瑟发布了可给表现良好的日本战犯减刑1/3的命令,部分被判刑的战犯获得假释。

美国先是于1950年指令日本吉田内阁建立75000人的国家警察预备队,并将海上保安厅增员8000人,1951年《日美安全条约》又要求日本以本国防卫的名义增加其承担的责任。朝鲜战争开始后,美国鼓动吉田内阁成立具有国防省职能的保安厅,把警察预备队改编为保安队,兵员扩充至11万人,新设海上警备队。到1954年,为适应美国远东战略变化的要求,日本政府将保安队改为拥有陆海空三军的自卫队,警备队改组为海上自卫队,并新建航空自卫队,规定其任务为维持国内治安,防御外来的直接或间接侵略等。

但日本的右翼与保守势力对此仍不满足,他们的目的是想让日本成为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所以认为《和平宪法》是对日本的束缚。顾虑到国际舆论,他们不敢公开宣称做军事大国,就隐蔽地称要日本成为“普通国家”或“正常国家”。看起来好像很低调,但他们对日本曾经发动过的战争没有深刻反省,相反却不断否认侵略责任,即使低调也掩饰不住其野心。由于将《和平宪法》视为实现目标的巨大障碍,所以千方百计地要修改、否定《和平宪法》。因为日本社会存在比较强的反对修改《宪法》的力量,于是就利用一切机会设法在局部对《宪法》实现突破。如参与联合国维和部队,派军舰参加海上扫雷,要求行使“集体自卫权”等,都是在为修改《和平宪法》铺路。

日本社会围绕战争责任认识的争论与斗争

经常听到有人说:日本战后从来没有反省和道歉,从来不承认战败,这种说法正确吗?现在的日本对于发动侵略战争的责任究竟是如何认识的?

先看对战争责任的认识在日本社会的演变过程。

日本在战败前不存在“战争责任”这一概念,那时的日本人从未考虑过“战争责任”问题,因为当时的战争观认为:国家进行的取得殖民地的战争是正当的。

日本战败后最初一段时间里,日本皇族政府企图通过所谓“一亿人总忏悔”的口号,引导人们思考战争失败的技术层面的原因,将战败的责任分解到每个日本国民的身上。正如当时国际社会批评的那样,这种所谓的“追究责任”是为了在下一次战争中绝对不败北而进行的战争准备。在盟国对日本进行了战后审判,褫夺与战争有关人员的公职,从法律、政治与行政的各个侧面对日本政界、军界、财界进行追究后,日本社会才开始思考自己与“战争责任”的关系。“战争责任”对于多数日本人来说,是因战败才在事实上接触到的概念。

日本社会对于“战争责任”的理解,直到今天仍有两个不同的角度或立场。一种情况是,日本人从自身的战争体验出发,追究使日本国家陷入崩溃乃至被占领、使日本国民遭受原子弹爆炸和飞机轰炸的国家及国家指导者的责任,即日本政府、军部等政治领导及与鼓动战争有关的机构的战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人认为自己是战争指导者的“欺骗”对象,从自己遭受战争伤害的被害者立场对战争责任进行追究。另一种情况是,从批判日本对外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战争犯罪的角度或立场出发,对包括参与战争的日本民众在内的整体的日本战争责任进行追究,这也是战后同盟国及受到日本侵略奴役的国家的立场。这里所说的“战争责任”,其实是日本作为战争“加害国”的责任。毫无疑问,中国、韩国以及亚洲多数遭受日本侵略或殖民统治的国家都是从这一角度和立场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

上述两种“战争责任”的含义并不相同,对“战争责任”追究的深度也很不一样。前者即从日本人是受害者的角度思考战争责任的立场,尽管也批判日本的军国主义,指向和平,但视角明显狭隘。从日本人的战争被害立场对“战争责任”进行追究,涉及到被害国人民的感情,得到战争被害国民众的理解是相当困难的。后者从日本的战争加害者的角度与立场对日本战争责任进行追究,因为与遭受日本侵略和殖民统治的国家、民众的立场相同,超越了狭隘的日本人战争被害的立场,所以能够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呼应。

日本社会对“战争责任”的追究与思考,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日本战败后的第一个十年,当时关于“战争责任”的讨论曾经十分热烈。在从外部对日本的战争责任进行追究的背景下,多数日本民众基于战后日本被占领和社会崩溃的现实,接受了从政治与法律层面彻底追究军部、政府战争指导者的责任的主张,其中一部分人还指出了天皇道义上的责任,甚至主张天皇应退位。

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是日本国内关于战争责任追究的第二个十年。曾经作为学生兵被推上战场、有深刻战争体验的一批人成为这一时期思考战争责任问题的中坚力量。他们针对当时内心尽管并不积极支持战争,但必须与国家保持一致的违心现象,意识到战争中日本人的“主体意识”已经丧失,在政府的政治高压下集体“转向”。在批评国家对个人权利的肆意侵犯与剥夺的同时,知识分子也开始反省自己对国家发动战争的“不作为”。在日本很有影响的政治学者丸山真男曾提出知识分子是“悔恨的共同体”的主张,代表了当时日本多数知识分子的战争责任认识。

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关于战争责任的思考进入第三个阶段。当时,国际社会掀起反对美国在越南屠杀及轰炸的和平运动,日本的和平运动者也联想到日本军队曾经在中国的行为,开始讨论“日本的战争加害责任”,提出了日本人应自觉地认识对中国加害的战争责任。这一时期,围绕日本国会争论靖国神社国家管理法案以及日本历史教科书应如何记述侵略等问题,日本的知识界就南京大屠杀、东京审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实证性的研究结果促使对日本战争责任的思考更具伦理的自觉性。所以,当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时候,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有这样的话:“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反省。”

以冷战结束为转折点,日本关于战争责任的思考进入第四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曾在冷战体制下受到压抑的战争被害国对日本的战争责任发出了强大的追究的声音,对日本国内追究战争责任的活动也有极大的影响。海外的战争被害者的声音传到了日本,促进了日本大众层面对战争责任的认识与对外交流。1995年8月15日,日本首相村山富市发表谈话,首次代表日本政府向亚洲的战争受害国承认,日本过去“通过殖民统治和侵略给亚洲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和痛苦”,对此表示“深刻反省和由衷道歉”。此后,日本政府把村山谈话作为在历史问题上的正式立场。

日本的和平运动接受了国际社会立足于维护人权和妇女权的立场对“慰安妇”为代表的战争犯罪的追究,以一批法律工作者为中心,开始思考对战争受害人的“战后补偿”问题,推动从法律和政治层面对中国、韩国等战争受害人予以战后补偿的诉讼。

如果说前两个阶段关于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主要基于日本人的战争被害立场的话,那么,从后面两个阶段,特别是从第四个阶段起,思考“战争加害”的呼声在日本和平运动和追究战争责任活动中开始越来越强烈,形成日本社会的“正义声音”。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战后日本在历史认识和战争责任的认识方面,其实是存在不同声音的,日本社会内部的努力与反思值得我们关注。关于这一点,可通过对靖国神社问题和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的具体剖析加以说明。

关于靖国神社的问题,日本人自己也是有思考的,所以在日本国内围绕靖国神社有长期的争论,国会连续六年否决了将靖国神社“国有化”的自民党的提案,民众对政治家参拜靖国神社提出诉讼,有的法庭也判决日本政治家参拜靖国神社违法。战后只有一半的日本首相在任上去参拜靖国神社,国内还有相当多的强烈反对政治家参拜靖国神社的力量。民意调查显示:反对政治家参拜靖国神社的人略高于支持的人,但多数人还没有态度。

关于日本的历史教科书,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战后,日本社会围绕教科书始终存在“改善”与“改恶”两种趋势。1997年,日本历史教科书的“改善”是最好的时候,文部省审定的七种初中历史教科书全部记载南京大屠杀和慰安妇问题。之后,日本右翼势力就决定编写第八种、扶桑社出版的“新历史教科书”。这本“新历史教科书”宣扬的历史观完全是日本战争中的那一套,但2001年这本书刚刚通过文部省审定的时候,采用率只有0.039%。2005年,这本教科书在第二次通过审定后的采用率也不过0.4%。我们对这本新历史教科书感到愤怒是应该的,但是不应把这种愤怒指向所有的日本学生,而要同不使用这本教科书的老师和学生共同来批评这本教科书。

中日两国是近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在经济上赶超了日本,这使许多日本人感到惊讶。对中国持友好态度的日本人认为中国的发展给日本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机遇,但日本右翼势力和保守派却不这样看,他们把中国的发展看成是对日本的威胁,感到难以适应,也成为他们欲要修改《和平宪法》的借口。今后,只要我们在和平的大背景中保持自己的稳定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我们的国际环境,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在引导和规范中日关系的资源和手段方面就会越来越主动,对付日本右翼与保守势力也就越来越有信心和耐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原所长、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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