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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企业家获罪冤不冤?

作者:文/张曙光

如果将来中国的市场经济更健康一些,法律体系更完备一些,企业家因此获罪的可能将大为降低。

文/张曙光

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的突然失联,与此前大连实德老板徐明的“猝死”一样,再度引发人们对中国企业家命运多舛的感叹。在中国社会大转型之际,情、理、法变幻不定,很多企业家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十分模糊不清,冤还是不冤,很难一概而论。

入狱企业家的启示

改革初期,有时是企业家的行为超越了社会发展理念而获罪。如上世纪八十年代著名的“傻子瓜子”事件中的年广久,当时人们工资只有几十元的时,他竟靠卖炒货赚了100万元,还雇用100名工人。按当时的理论这就是典型的剥削啊!当地政府一纸报告打上去,年广久获罪入狱,但罪名是“流氓罪”。所幸最后是邓小平同志过问此事,他才获准出狱。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家的行为超过了法律制定的节奏。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沈太福非法集资案。当时沈太福以购买的节能电机技术专利为基础,成立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向社会高息募集资金,参与者达20多万人,募集资金达十多亿元。199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报》指出,“长城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沈太福成了中国因非法集资被枪毙的第一人。但法律原则是“法无明文不为罪”,可当时找不到可运用的法律条文。最后定的罪名是“贪污罪”。沈太福说:“怎么判我都行,但是如果我是因为‘贪污’自己家里的钱而被枪毙,我不服。”直到199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才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并确立了行政取缔与刑事惩罚双重规制的基本模式。

还有一些企业家因交织于不同体制的困惑中而落入法网。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第一批真正有市场启蒙意识的企业家却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当这些企业领袖将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后却发现,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应该是私有经济。巨大的心理落差加上体制上的弊端,使一些往日的风云人物转眼就成了阶下囚。如云南红塔的褚时健等。这种获罪应该是时代的悲剧。

再有就是因企业经营不善而身陷囹圄的。在健康的市场经济社会,企业的生生灭灭,企业家的沉沉浮浮,都由市场竞争决定。该破产就破产,企业家并无触法之忧。但在中国不同,政府的干预,法律的疏漏,使“罪与非罪”竟在两可之间。因企业经营不善,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偿还贷款,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怎么区别?这里面的是非曲直实在难说清楚。所以很多企业家在这里栽了跟头。如果将来中国的市场经济更健康一些,法律体系更完备一些,企业家因此获罪的可能将大为降低。

红顶商人的隐患

在中国,“红顶商人”的观念害了一批企业家。一句话曾经广为流传:做官要读《曾国潘》,做商要读《胡雪岩》。特别是近20年来,所谓市场化改革,越来越像权贵化的改革。很多有实权的官员后面都跟着一群企业老板;同样很多成功的企业家背后也有实力派的官员。这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极具特色的风景线。

当然,企业家获罪的原因还有很多,有产品责任事故的,如原三鹿的掌门人田文华;还有本来就是黑道出身,依然以黑道行事的企业家等。

总而言之,当下中国企业家获罪堪称一种时代特征,其多样性、多重性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然结果。从人性、社会学、经济学、法律及不同思想理论的角度,都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也许只有当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完全建立起来,现代民主法制制度完备之后,我们才能用符合世界潮流的价值观来衡量当今发生的一切。

(本文作者系前《中国经营报》副总编)特约编辑: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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