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规,手术一定要患者家属或者本人签字。然而,吴师傅当时情况十分危急,如果等家属赶到,脑损伤程度可能加重,甚至成为植物人。在这千钧一发之际,主刀的周医生挺身而出,“先手术,有什么责任我来承担”,从而抓住黄金抢救时刻,使吴师傅转危为安。
患者急需手术却无人签字的情况并不鲜见,医生“先手术,责任我担”的勇气和担当也屡屡见诸报端,比如,“七旬老人急需手术无人签字,南通好医生二话不说先抢救”,“男子株洲突发心梗,家属未签字医生先动手术救人”。尽管没有获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尽管手术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无论如何抢救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这些医生所体现出的医者仁心和责任担当,让我们备受感动,肃然起敬。
不过,“先手术,责任我担”不仅仅是一种职业精神,更是法律赋予医生的紧急处置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因此,在紧急情况下,医生有权在征得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先做手术救人。然而,由于担心手术出现意外、家属闹事纠缠,以及考虑到费用等问题,一些医院和医生不敢、不愿行使紧急处置权,以至于“先手术,责任我担”变得稀缺。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提出“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简单地说就是,患者需要急救的,医生积极施救无需担责;相反,见死不救则要承担责任。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理性,有助于鼓励医生行使紧急处置权,最大限度保障患者权益。同时还应看到,少数患者家属并不会走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聚众闹事、无理纠缠等形式向医院索赔,一些医院不堪其扰,往往选择息事宁人。对此,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警医联动,严厉打击“医闹”,解决医院和医生的后顾之忧。
此外,一些医院不愿“先救人”还有经济方面的考虑,如果事后找不到患者家属,或是家属不愿或无力承担治疗费用,自己可能要为此买单。对此,有关部门不能只强调“急危重患者先救治后缴费”,必须采取有效的配套措施,比如将医疗消费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别让医生为先救人而承担不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