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制文萃报

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

2003年7月,我与村民张某签订了一份宅基地买卖协议,张某将其拥有的8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卖给我,价款为8万元。我支付价款后,由于无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这块宅基地一直无法使用。既然土地不能使用,还不如要求张某退回购地款。经我与张某协商,张某拒绝退款。因此我打算起诉张某,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请问,我的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中该法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你与张某买卖集体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你们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要求返还购地款这个请求是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或协议)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因此,你起诉张某并不超过诉讼时效,你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的,应同时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80000元购地款,以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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