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制文萃报

遭人冒名办贷款 法院判银行道歉

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张先生发现自己曾被人冒名申请贷款并逾期未还,致使他无辜背上不良征信记录,贷款买房受阻。张先生于是将某银行起诉到法院。

张先生称,2015年他在北京上学期间丢失身份证,同年7月14日在公安机关补办。2017年4月,他购买住房需要贷款,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需要在银行开户。但在开户过程中,他发现别人以他的名义在某银行开了户,并在网上办理了贷款5900余元,且还款逾期。银行将不良记录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在个人征信系统公布,致使他不能办理购房贷款。因有过失信记录,亲戚朋友也不愿意借钱给张先生,导致他购房延期。

张先生认为,由于银行在办理开卡业务时违规操作,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开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造成别人冒名开户。在别人用他的名义办理贷款业务时,银行也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导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产生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使他名誉权受损。

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撤销他的不良征信记录、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

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征信记录如实记录了张先生的贷款信息,经调查有张先生消费贷款一笔,金额是5999元,经核对该笔贷款是大学生综合消费贷款,该贷款在申请贷款时需要申请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所属高校以及相关的学生信息等,如果张先生否认贷款,那么他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善也有过错,因此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办理贷款所用的银行卡开户信息真实有效,银行方面已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尽到了审查义务,并无不妥。本案当中虽然签字不是张先生,但有可能是他人代签。

据了解,在审理中,应张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中心对开卡凭证材料上3处签名签字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签名都不是张先生本人签署的。

北京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他人冒用张先生姓名的故意行为与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被他人冒名办理银行卡的事实发生。张先生要求银行协助撤销不良征信记录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银行的行为是否侵害张先生名誉权的问题,西城法院认为,银行不存在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张先生的侵权行为。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对封闭,一般社会公众无法查阅相关记录,这些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进行传播,张先生的不良征信记录并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但张先生的不良征信记录产生后,会对他办理银行贷款等日常经济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协助撤销张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贷款记录,向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

□8月22日千龙网

 

调查失业率“破 5”不改就业稳定大势

读图西安启用高楼应急逃生系统

景区推行有偿搜救需要厘清救援边界

车站设收费休息厅不能挤占乘客权益

民办校万元校服费且慢说“可以理解”

新婚妻子探亲一去不返苦寻四年发现已嫁他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