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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发文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减税优惠政策

作者:文 乃一庆 张文礼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三部门下发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通知》还规定,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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