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知识产权;内涵;犯罪类型;立法完善
一、知识产权的内涵知识产权,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指人们对“知识”所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是一种因“智力劳动”而产生的权利,并对劳动结果享有的处置或所有的权利。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是一种精神财富。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又可以分为保护发明创造者权利的专利权和具有一定识别效果的商标权两类。从内容上划分,可以分成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是指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对其成果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能分开的权利;财产权是指通过知识成果获得物质上的回馈以及将这些智力成果作为财产的一部分进行转让和使用,是可以使知识产权拥有者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权利。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类型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得到关注的时间较晚,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无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在制度建设和权利保护方面都出台了一些政策,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不足,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还会屡屡发生,表现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第一,电视剧作为人们享受生活的一种方式,最重要的看点就是内容,剧本就成为影视行业参与竞争的一个重要筹码。如果编剧辛辛苦苦创作的剧本被无限量地抄袭借鉴,就涉及著作权被侵权的危险。2015年影响较大的琼瑶起诉于正的《宫锁连城》的著作权侵权案,于正最后被判侵权,这件知识产权侵权案向世人公布了有关著作权界定的问题,同时其整个案件的审理思路也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第二,除了常见的著作权被侵犯的案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专利权也成为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重要角色。典型案例如搜狗与百度之间的输入法专利大战。互联网市场的激烈竞争,显示了互联网市场的巨大利益和蓬勃的生命力,在这两个公司输入法专利权问题的诉讼案中,侵权方赔偿的金额之大,也更新了我国目前专利案件索赔最高额的记录,也使人们意识到保护专利权就是守住一份巨大的财富。
第三,商标侵权类型。商标是企业发展的名片,如果不加以保护就容易受到侵害,如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被判商标侵权案,这个案件中,金阿欢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与热播的情感类节目《非诚勿扰》在名称上是一样的,因此金阿欢以其注册时间早于此节目的时间为由,将江苏卫视诉之法庭,但一审判决被驳回,其不服,又以其服务类型、内容、目的等相同为由,进行上诉,最终判定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这个案件提醒大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要注意提高自己的商标保护意识,以防他人侵权。
第四,2011年孙利娟与快尚公司和优岸美致公司的知识产权案件是因两个公司在销售中的侵权而引起的,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据说——长颈鹿是寂寞专家》的美术作品,法院的最终判决是保护被侵权的孙利娟一方,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除了著作权,署名权也是知识产权中的保护对象,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动漫不知不觉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并成为引领时尚的主流产业。随着动漫产业规模的不断变大,其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所以,其合法的权利也应该被充分保护。“火柴棍小人”作为深受大众喜爱的动漫形象,被美国耐克公司在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其名称有所区别,被称为“黑棍小人”,因此,原告《火柴棍小人》的作者朱志强将耐克公司告上法庭,但因其作品与耐克公司作品虽确有相似,但又在细微处存在不同,表明其在公有领域素材相同,但其独创性程度并没有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因此,法院的最终判决是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这表明,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财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独创性不高的作品不应该给予过多的保护。
第六,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权利,也是不能忽视的权利就是人身权。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是大家较为熟知的作品,也因著作权纠纷引起了诉讼。原告庄羽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权利,涉嫌抄袭《圈里圈外》的内容,便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著作人身权的问题。被告人郭敬明小说的主要情节、一般情节、一般语句等确实存在抄袭《圈里圈外》的现象,其剽窃了原作者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人物,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春风出版社存在连带责任,与郭敬明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判处赔偿原告庄羽精神抚慰金1万元。这个案例不仅显示了法律的公平性,同时也表明了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受侵害过程中的精神损害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减少知识产权案件发生的概率,不仅需要提高各方主体的产权意识,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项方面的立法。在制定和健全知识产权专项法律的基础上,也要使其权利在《民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中有所规定和体现,建立联系密切的法律体系,使各项行为做到有法可依。
第一,我国的知识产权从时间的维度上看,对其注重的时间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应俱全”的体系,需要在借助国外审判经验和审判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现有的发展阶段和情况,制定出与之配套的法律和法规。针对特殊的犯罪要制定不同的刑罚,对于特别的权利也要区分特别的保护和一般的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其锁定的范围不同,分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对于每一项权利的保护,都要与当下的时代背景相结合,要以特殊的权利或罪名予以补足。例如,当下网络犯罪已经成为犯罪的“主流”,而大部分的网络犯罪都会涉及到计算机犯罪,但每个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又会有所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计算机犯罪概括所有的网络犯罪,需要对网络犯罪进行细化,通过区分不同的情况和客体,采取适当的刑罚,避免出现适用法律上的混乱现象的出现。
第二,各种法律之间要相互配合,从而形成整体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就目前情况而言,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等主要的基本法律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现象有所规定,并对其触犯的法律行为,偏向于进行刑事处罚,而《刑法》中并没有“与时俱进”地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条文,出现法律在执行上断层的局面。因此,在刑事立法方面还要紧跟时代的步伐,通过强制性措施的实行,以及其自身的威慑性达到减少犯罪发生的目的。扩大《刑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监控范围,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强制性的措施,限制社会上“随意”的侵权行为,对于减少犯罪数量以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是会起到重要作用的。
第三,对于知识产权权利方面的保护,需要制定完备的权利体系,大力宣传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应享有的权利,以及某些行为超越这些权利或者不当行使这些权利而应负的责任和承担的后果。在立法环节要有鲜明的层次性,要体现出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在细分各项犯罪行为的基础上,颁布统一的法律,提高社会各界对其的重视。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中,也应该进行宣导,让更多的人了解哪些行为是知识产权领域内可为的,哪些是被禁止的。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也要做到统一和一致,其内部规定之间要尽量避免出现矛盾和冲突,在出现此类问题时,要有合理的司法解释与之配套,确保在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同时,也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
第四,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制定立法的过程中要对两个方面加以区别,并不断地完善和丰富其中的内容。对于财产上的侵权行为,由于有确定数额的损失,侵权者应按照相应的金额或损失给予赔付;而对于人身权方面的侵权,也应该制定适当的标准,将其侵害的结果进行量化,用传统的定性加定量的方式,突出侵犯知识产权而应受到的处罚,从而起到震慑的作用,使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方面有更加明确的依据。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合理性,比如说某明星诉XX饭店利用其与之姓名相同的名称注册商标等案件,这些也应该在立法中有所完善。这类案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商标注册时间与明星的名字被大众广泛知晓的时间差问题,不能纵容一些人利用明星效应获取高额利润的现象,也不能因为明星后于企业注册时间出名,而以侵犯其权利的名义扼杀企业发展的行为发生。
各门法律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知识产权的立法也不例外。在知识产权法律建设的初期,法律的内容应尽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各个方面,对于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规定,要在规定明确基础上,确定适当的量罚,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无形的财产,是巨大的社会财富,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人们在主观自觉遵守行为道德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其安全性,以减少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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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广东第二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