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试点实践;合理性建议
法官助理制度的产生有着非常特殊的历史背景。早在司法体制改革之前,我国对于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设已经有了长达十余年的积极探寻与摸索,其目的在于找到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官助理制度。如今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与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改革力度密不可分,特别是法官员额制的推行,为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一、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一)法官助理是法官本身工作任务当中重要的分流渠道
随着案件的性质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新型化等特点,法官审判任务的重心逐渐向辅助工作重心靠拢,在此意义上,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推行,可以大量减轻法官的工作量,从而使其能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审判、裁决案件。
(二)法官助理制度是优化法院系统内部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突破口
在我国传统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下,为了应对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地方各级法院不得不通过配置更多的法官和书记员的方式来处理案件纠纷,这导致法官不像法官,书记员不像书记员。在此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为法院系统内部人员管理结构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契机。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一)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现状
1.法官助理的选任方式及任职资格。法官助理的选任来源十分广泛,主要分“内生型”和“外源型”两大类。在司法改革以前,主要是采用“内生型”的传统选用方式。而目前,由于“内生型”选任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和制度上的漏洞,各地较多采用“外源型”选任方式,主要包括聘任制、合同制以及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
2.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在改革试点中,各地法院均以审判运行机制的改革为核心,即如何将法官制度融入到既有的司法体制中去,特别是与法官员额制改革结合在一起。具体而言,审判组织的运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四种模式:合议庭为主体、以审判长为主体、以法官为主体、混合模式。
3.法官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的职责通常被认为是帮助法官进行事务性的辅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中,明确规定了法官助理的12项具体职责。地方上,试点法院在改革中根据实际情况做了一些相应的调整。
(二)试点法院在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职责不清,定位不明。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三方面之间常常会出现职责混同的现象。在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矛盾主要体现在由于案件的需要,法官助理会进行简单案件的裁决与审理,导致司法责任制无法准确的落实。在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矛盾主要体现在职能的交叉方面。虽然两者都是司法辅助人员,但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辅助审判性,书记员的工作具有事务辅助性。
2.地位缺乏法律确认,前景有待明确。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工作被大部分地方法院所应用,并且发挥着重要的关键性作用。但是,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层面上,根本没有任何有关于法官助理本身的职责范围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统一规范,仅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纲要为根据,在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
三、关于我国试点法院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准确界定法官助理的职责
厘清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以及助理审判员之间的关系是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前提,笔者认为,首先,试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规定法官助理的具体职责。其次,需要通过法律的规范来对助理审判员的审判权进行明确。最后,三大诉讼法在案件的庭前准备程序中也应当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最终实现法官助理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的发展目标。
(二)建立完善的相关配套措施
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作为推行法官员额制的重要配套环节,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是重心。首先,建立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选任流通机制。同时推行书记员职责单列制度,明确区分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厘清两者之间的工作关系,将书记员制度与法官助理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实现法院内部人员分类管理,更好地为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推行提供便利条件。
(三)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的职业保障
完善法官助理职业保障是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根本动力。当前的法官助理普遍存在着工作任务繁重、人才流动速度快以及综合素质低等问题。因此,笔者建议从加强法官助理的专业培训、考核机制以及晋升渠道等方面来应对。
参考文献:
[1] 姜世明.法院组织法[M].台北:新学林出版有限公司,2014:356.
[2]许冬梅.法官助理制度与现实进路[D].苏州:苏州大学法学院,2015.
(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