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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进一步维护好公共利益的新思考

作者: 文/佘波 董滨
【摘要】本文从公益检察的理论基础与逻辑起点、权力设置与权力运行、组织保障与职能整合等方面进行思考,提出检察机关内部单独设立公益检察部门并与其他权能重新整合的观点,以期提升公益检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检察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的科学论断,正是因为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独特性,检察机关才能被称为公益利益的代表,这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进一步维护好公共利益的逻辑起点。

一、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即公益检察的提出

(一)由宪法定位的特殊性所决定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等相比,都是通过正确行使自身权力来推动其他权力的正确行使,并以此来维护公共利益,但监督方式各有不同。

(二)由职权配置的特殊性所决定

检察机关职权配置上具有双重性,即除了具有作用于其他权力的监督权之外,检察机关还具有直接作用于公民或同时作用于公民和其他公权力的权力,如公诉权、决定逮捕权等。

(三)由历史时期的特殊性所决定

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案件办理的优越性和检察权配置的双重性,推动这些被隐匿、被搁置的公共利益问题在司法环节得到有效解决。

二、检察机关开展公益检察的权力设置与权力运行

(一)检察机关公益检察应当包括诉权及与其有关的调查权

检察机关要行使好法定的公益诉权,就必须有相应的调查权作支撑。检察机关有权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其中包含着检察调查权,而调查权的行使必然要运用各种必要的调查措施和手段。目前,这些权能不明确、不规范的问题十分突出,必须尽快予以明确。

(二)检察机关履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必须充分到位

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不充分问题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比较突出。相关组织如何找、如何审查,法律规定也不明确,因此,在下一步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应当完善诉前程序。

(三)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必须协调各方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了与行政机关合力解决有关公共利益问题,各地在实践中创新了很多行之有效的诉前督促方式。总之,检察机关虽有诉权作保障和后盾,但能通过充分履行诉前程序、协调各方、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来维护公共利益的,就不轻易使用行政公益诉权。

三、检察机关开展公益检察的组织保障与职能整合

(一)检察机关内部单独设立公益检察部门的必要性

公益检察与以往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完全不同,不是传统的民行检察监督所能涵盖的。另外,一个公益诉讼的工作量不比一个普通犯罪案件的公诉工作量少。因此,公益检察工作有必要与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相剥离,设立单独的公益检察部门,以推进公益检察工作更好地开展。

(二)与公益检察有关的刑事检察权能应当进行重新整合

公益检察除了以上公益调查、诉前检察、公益诉讼等核心权能外,还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个领域,涉及诉前、诉中、诉后三个环节,涉及发现、调查、起诉三个阶段,所以要充分发挥公益检察职能,突出公益检察的作用。刑事检察职能包括侦查监督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将这些职能整合到公益检察部门,既有利于刑事公益检察案件的办理,又有利于民事公益检察案件和行政公益检察案件的办理。

(三)与公益检察有关的其他检察权能应当进行重新整合

针对公益保护中在法律制定、行政执法等方面出现的制度性、系统性、体制性问题,应进行充分调研,协调推进公共利益保护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层面进行完善,公益检察需要整合融入部分检察调研的职能。融入方式,可以是因某调研事项而抽调研究人才参加的松散式融入,也可以是直接将个别调研人才调入公益检察部门办理个案、类案和对系统性问题进行调研。

综上,专门性公益检察办案机构的设立,有利于公益检察相关职能的剥离和整合,有利于公益检察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维护公共利益的强大合力,从而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上维护公共利益,进而提升公益检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家璞,孔德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人民检察》,2017年19期.

[2]刘本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潜在角色冲突及化解.《南海法学》,2017年第5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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