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一声沉闷的枪声让眼前的场景被定格成杀人现场。
“办案人员个个是‘神探’,经过28个推理,我哥被推理成了杀人犯,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 ”2018年6月26日,穆广清平静地告诉记者。这个皮肤黝黑的壮汉并不愤怒。他知道,哥哥走过很多冤枉路,但每次都能找到回家的那一条路。
被害人:打枪的人我没有看清楚
在穆广清看来,紧邻菜市场东侧的中盛路成了兄长的不归路。
2015年10月13日7时58分,二侯庄村党支部书记李之哲驾驶的黑色宝马轿车沿着中盛路自北向南行驶,前轮通过减速带后车速慢了下来,与此前停在中盛路围挡旁的一辆车头向北的黑色三厢轿车发生交错。7时58分49秒,枪声骤然响起,宝马车左前方腾起一片白色烟雾。4秒钟后,随着烟雾散开,黑色三厢轿车迅速驶离。
李之哲被击中了咽喉。时年40岁的他自恃年富力强,捂着流血的颈部打开车门想往菜市场走,但很快倒在了车门旁。二侯庄村村长李立仁正在菜市场里,见此情景马上用车拉上李之哲向医院飞驰。
“在路上,我问他是怎么弄的。他说是枪。因为他在车上一直咳血,我也顾不上问他是谁干的。在车上他也没有说其他的话。我只知道李之哲因为修路的事与万某有过矛盾。后来万某涉黑被抓,我怕是万某因疑被李之哲举报而对李实施了报复。”案发当天,李立仁告诉警方。
到了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后,医生为李之哲做了气管切开手术。术后,李之哲被转入ICU监护病房,第二天脱离麻醉状态及呼吸机后被转回耳鼻喉科。经鉴定,李之哲咽喉部穿孔,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两天后的10月15日,穆广清的哥哥穆广义作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河北省黄骅市金都庄园被抓捕。吊诡的是,10月30日,案发18天后,被害人李之哲终于可以在医院接受警方问询时,并没有指认是穆广义作的案。
由于做手术时喉管被切无法发声,当时李之哲向警方表示可以用笔在白纸上写字进行回答。他写道:“打枪的人我没有看清楚,也不知道是谁。”
因为菜市场是二侯庄村开设的,当时,李之哲下意识地把注意力转向了车的右侧,想看看菜市场附近是否有熟人,因此“不知道是什么枪打的,也不知道开枪的人在什么位置,也没有注意对方如何离开,案发前也没有感觉到有人跟踪”。
警察反复询问李之哲,他才说出了怀疑目标人物:“我怀疑是王稳庄镇的万某和穆广义干的,因为在2013年,我和万某、穆广义因为修路工程的事发生了纠纷,我方工人将对方的人打伤。这两个人非常恨我,曾扬言要打我。我没有其他怀疑对象,也没有得罪过其他人。”
锁定嫌犯:一份自相矛盾的证词
2015年11月20日,穆广义被抓捕的第37天,如果警方仍然没能发现确切的证据指向是穆广义做的案,他将被取保候审或被释放。然而,李之哲在这一天来到公安局要求再做一份笔录,推翻了自己10月30日的证词,也把穆广义推上了被告人席。此时,李之哲的理由是“当时陈述时身体不是很好,神志不是很清,有些地方可能说错了”。
李之哲这份新的证词具体如下:他驾驶宝马车经过道路减速带后,“感觉左前侧有一辆黑色的三厢轿车,车头冲北,驾驶室玻璃摇下一半,从窗户里伸出一只黑色铁管状物体,车里有一个人戴着口罩和帽子,我一眼就认出了那个人就是穆广义……李立仁问我怎么弄的,是用刀捅的吗?我说不是,是老黑(穆广义的绰号)拿枪打的……穆广义是三角眼,特征明显,再加上我们之前发生过纠纷,我对他很熟悉,所以我一眼就认出了穆广义”。
之所以没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反映这一情况,李之哲给出的理由是“在11月14日、15日才恢复神志”,而在10月30日作笔录时“神志不清,我当时写的什么我都不知道了”。
根据李之哲的描述,他于10月13日遇害被送到医院全麻后进行了手术,到11月14日恢复神志,中间有长达33天的时间是处于“神志不清”状态的。
“一般人在术后6小时就能清醒,但恢复到正常状态因人而异。”为李之哲做手术的医生说。
ICU监护室的刘医生表示:“李之哲术后第二天脱离麻醉状态及呼吸机后被转回耳鼻喉科。病程记录上记载的‘神志清楚’等内容是根据病人简单示意而记录的,不代表是否能准确回忆及表达……病人出现谵妄现象也很常见,记忆模糊或错乱或表达不清,时而清楚时而糊涂。但具体到李之哲有没有这种情况我想不起来了。”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做出的刑事判决书上,在公诉方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列出的书证等证据中,记者看到第17条载明:“李之哲在2015年10月30日询问期间,神志清楚,无意识障碍,精神状态正常,能理解问话并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015年11月20日,除了李之哲到公安局推翻了之前的证词外,李立仁也对自己案发当天的证言进行了补充。他表示,之前的证言有遗漏的细节,“在我拉李之哲去医院的途中,我问他是怎么回事。李之哲说是‘老黑’干的”。此前之所以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此事,“是因为事后听说穆广义被抓起来了,就没有把李之哲在车上跟我说的当回事”。
“公诉方指控穆广义有罪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被害人李之哲的陈述,而李之哲的第一次陈述和后续的几次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关键证人李立仁的证词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的张翰宁律师告诉记者。
张翰宁表示,该案间接证据的说服力同样令人生疑。侦查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涉枪案件,但真凶作案用的枪支至今下落不明。公诉机关指控穆广义持枪向李之哲射击,案卷中同样没有任何关于作案枪支的证据和信息,没有任何认定涉案工具为枪支的鉴定意见。
“其实,对于案发现场停在围挡内的嫌疑人驾驶或乘坐的车辆,有的目击者说是皇冠轿车,有的目击者说是一辆三厢黑色轿车;而警方之所以认定是一辆比亚迪轿车,是因为他们在穆广义的住处发现了一辆比亚迪轿车。”穆广清说。
在判决书上标示的证人证言中,记者没有发现有直接目击者指认作案车辆是一辆比亚迪轿车。记者在观看道路监控设备拍到的现场视频时,发现画面模糊不清,并存在中断的情况,无法辨认车辆型号和车牌号。而根据李之哲的陈述,同样无法确认嫌疑车辆的型号及车牌号。
穆广义在庭审时表示,自己有一辆银色比亚迪轿车,是在湖南买的,之所以会在山东把车辆改成黑色,是为了逃避违章,其后为了验车又于2015年9月把车膜揭掉,但还没来得及验车,自己就被抓了。
公诉方提出了28个有罪推定
张翰宁指出,刑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严禁进行有罪推定,而公诉方对穆广义的指控仍然建立在28个有罪推定上。比如,关于作案车辆,公诉方将案发一个月前拍摄到的悬挂津NDB×××的车辆与案发当天拍摄到的车辆推定为同一车辆,将车辆驾驶员推定为穆广义,推定穆广义盗取了津NDB×××车牌。
关于李之哲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公诉方推定2015年10月30日李之哲第一次接受警方调查时神志不清;推定李之哲翻证之后指控穆广义的陈述属实,第一次笔录不予采信。
关于穆广义的作案动机,公诉方认为是由于李之哲一方的人打伤过穆广义的亲属致其轻伤,而推定穆广义一定怀恨在心;在穆广义一再解释此事已达成和解协议、李之哲一方已为此赔偿了60万元、矛盾已经解决、报复动机不存在后,仍坚持推定60万元赔偿未能消解穆广义的仇恨,仍心存报复杀人之心并付诸行动。
对此,西青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在割裂本案全部间接证据而单独看待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情况下,都具有推论的嫌疑。但法院又指出:在综合本案全部相关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在排除相关矛盾、无法解释的疑问和相关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运用证据进行相关符合逻辑和经验的推理,也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28个有罪推定等相关辩护意见,无法采纳”。
最后,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穆广义预谋并参与利用射击装置向他人头部进行射击的行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穆广义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7年10月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今8个月过去了,二审迟迟没有开庭。
一审判决认定“无法证实向被害人射击的人是穆广义”,却认定穆广义参与案件。那么,穆广义的同案犯共有几人?穆广义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尚未查明上述事实,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二审判决至今不开庭的原因是什么?
带着这些问题,2018年6月29日15时许,记者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法宣科的两位工作人员孙玲和赵亚锋表示会与二审法官联系,于7月3日给记者回复。7月3日下午,孙玲给记者打电话表示,穆广义涉嫌杀人案二审至今没有开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没有超限。该案具体的开庭时间,由合议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