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方晓霞(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近年来,精神病人杀人、伤人事件屡屡见诸媒体,成为社会热点。 2017年6月,四川省达州通川区精神障碍患者胡某因网购商品时与商家发生纠纷心生不满,继而趁家人不在之机窜到街头连伤三人。
在医学上,精神疾病的症状表现多样化。 据统计,目前我国患有心理、精神疾病者近1亿人;其中,精神分裂症等重度精神疾病患者超过1600万人,有暴力倾向者占1%~2%。据2014年央视新闻的一项调查显示: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
由于精神疾病的病类不同、病种不同、同种疾病处于不同的时期,其责任能力也不同。 因此,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界定区分了三种情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 其中,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病患的责任能力并不泾渭分明,可能会出现平时行为与常人一样,当其面临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无助或挫折可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信”,瞬间点燃“炸药包”,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危害。 因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必须由医学鉴定机构做出司法鉴定结论,司法机关才能做出相应的处理。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是指行为人对一般事物的辨认,而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行为的动机、性质、后果缺乏实质性辨认。 这在法律上和医学上都有明确的指向。但是,什么时候才是“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规定了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的相关条件,即要求曾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同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可予以强制医疗。
实践中,配套措施未必完全跟上,如《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不予收押,《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规定强制医疗,而许多已经实施过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因家境贫寒或家属无力监护,仍然处于“自由状态”。
精神病人杀人、伤人案件多发,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由于精神病的治疗费用较高,再加上部分病患者家属存在一定的思想顾虑,难免出现消极监护或疏于监管,甚至故意促使、纵容精神病人失控走失等问题。 还有的监护亲属,对于有暴力倾向的患者,采取用绳子捆、笼子关或者整天锁在房中的方式进行监管;而患者长期被捆绑或者关押,脾气往往会变得更暴躁,逃出去后更容易生事。
《精神卫生法》实施至今已经5年。 这部法律从主体、对象、责任、程序、经费等各个方面,对精神卫生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卫生系统负责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民政部门对经济上有困难的精神病患者提供义务救助;公安部门遇到特殊的精神病患者犯罪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等。 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