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性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闹市区突然发病,持刀砍杀路人。案发后,受害人死亡, 精神病患者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送去强制医疗。 经过两审法院的诉讼,法院判令精神病患者赔偿受害人家属114万元,其丈夫对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案发:患者发病期无人监护而杀人
2015年9月28日傍晚,福建省漳州市的繁华闹市区,车辆和行人川流不息。突然,人群中的一名妇女举起菜刀当空乱舞。 旋即, 菜刀砍向正在前方行走的一名女子后背。 被砍女子惊恐地回头,未及呼救,身上、头部又连中数刀,顷刻栽倒在地上,鲜血直流。事发突然,行人纷纷驻足,有人大喊:“杀人啦!”欲冲上前夺刀,无奈行凶者手举菜刀狂舞,他人近不得身。
路人报警后,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制服凶手。 在围观群众的帮助下,被砍女子被抬上警车送医院抢救。 但刚抬进急诊手术室,该女子已不治身亡。
行凶妇女被带到派出所问讯。她目光涣散、神情呆滞,不停地自言自语:“你们不要害我,让我回家。 ”除了这句话,她对民警提出的问题没有回应。 根据此女子的表现,警方判断她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遂联系精神卫生中心,将其强制送去诊断、治疗。当天晚上,警方查明了这名妇女的身份信息。 她叫张玉桂,家住漳州市,44岁,无业;其丈夫陈丰是漳州市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工作人员,被长期派驻西安办事处,他们有一名尚未成年的女儿。
接到警方的通知,第二天陈丰就从西安赶回了漳州。他先行支付了3万元给受害人家属料理后事。陈丰向民警叙述了妻子张玉桂的情况:从2002年起,陈丰发现妻子张玉桂举止怪异, 她经常与小区里的邻居闹矛盾,总说有人跟踪她并要加害于她,甚至怀疑有人监听她的电话、偷换其门锁、往水里下药等。张玉桂的两个哥哥曾多次提出带妹妹到医院检查, 张玉桂却坚持说自己没有病,谁提看病的话题她就跟谁急。
对于妻子的反常行为,陈丰嘴上不说,心里却极度厌恶。 为了回避矛盾,陈丰没有向单位说明原因,主动要求单位将他调至售后服务部门。 这样,陈丰就可以频繁出差,减少与妻子的矛盾。 十余年间,陈丰除了休假回家探视女儿,基本上都不在家。 平时,张玉桂的父母隔三差五前来看望女儿。
陈丰的言词得到社区多个居民的证实,邻居纷纷表示,平时张玉桂疑神疑鬼,时而与邻居发生矛盾,总觉得别人要害她。 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张玉桂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正处于疾病期。2016年8月25日,经当地检察院申请,法院审理决定对张玉桂予以强制医疗。
一审:患者配偶及父母同担责
死者朱萍,37岁, 住在漳州市老城区。 噩耗传来,朱萍正在上小学六年级的女儿玲玲出现应激性心理创伤,整天哭喊着要妈妈,每天夜里做噩梦,不得不暂时休学去精神卫生中心介入治疗。 朱萍的丈夫黄伟、母亲万桂兰也深受刺激,痛不欲生。
2016年7月,黄伟、万桂兰和玲玲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玉桂、陈丰及其女儿陈岚、张玉桂的父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89万元。
陈丰除本人到庭应诉外,也以张玉桂及女儿陈岚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进行了答辩。 在法庭上,他连连向受害人家属鞠躬道歉,但认为对方提出的数额过高,应在张玉桂的个人财产份额范围内赔偿。 陈岚尚在高中就读,不应承担责任。 张玉桂的父母认为,女儿张玉桂是成年人,已经独立生活,他们没有监护责任。 经再三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案件一再延期。
最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张玉桂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朱萍死亡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案发时,陈丰因工作被派往西安市出差,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其应对张玉桂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玉桂的父母属于第二顺位监护人,通过派出所调查可知两人早已知道女儿张玉桂的病情,清楚张玉桂经常与邻里发生纠纷,具有人身攻击的危险性。 在陈丰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 张玉桂的父母应视为自愿接受陈丰的委托,承担起监护责任。 但是,他们未进行合理监护,也应承担责任。 案发时,陈岚尚未年满18周岁,无经济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对张玉桂的行为负责。
2018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玉桂赔偿黄伟等三人各项经济损失114万元,在张玉桂的财产不足以赔付该款项时,陈丰、张玉桂的父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丰已支付的3万元在其中扣除。
二审:患者配偶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让张玉桂的父母感到意外。 老两口长期居住在农村,均年逾70岁,连日常生活自理都有困难, 没有精力照顾居住在十多公里以外的女儿。女婿陈丰是张玉桂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受陈丰委托监护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监护责任明显错误。 张玉桂、陈丰也表示不服一审判决, 认为判决确定的3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偏高,遂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双方围绕3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张玉桂父母是否应对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责任进行了激烈辩论。
法院经过综合评判认为,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一般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 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 本案中,张玉桂的行为使黄伟中年丧妻、玲玲幼年丧母、万桂兰老年丧女,给死者家人带来的精神痛苦和折磨,尤其给年幼的玲玲带来的心理伤害是常人难以想象的,一审判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2万元并无不当。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故陈丰作为张玉桂的配偶为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张玉桂的父母并非张玉桂的法定监护人。 本案中,陈丰虽长期在外工作,但并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张玉桂的父母承担,且他们也不认可接受委托监护,黄伟等三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关系,故其请求张玉桂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6月12日,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在张玉桂的财产不足以赔付上述款项时,陈丰应对不足部分款项进行赔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