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颇具争议的重婚案作出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的原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多份新证据让案件反转
2017年12月,本刊刊登《证人&妻子:我证明丈夫没犯重婚罪》一文,报道了企业老总张铭被指控涉嫌犯重婚罪。作为证人之一,认为其没有犯罪的不是别人,正是张铭的妻子韩雪。庭审时,她向主审法官郑重表明:“我的丈夫没有犯重婚罪,他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
将张铭推上被告人席的谭梅是张铭公司的女职员。张铭称,谭梅在公司工作期间,两人发生了男女关系。谭梅离职回到福建,声称自己怀了张铭的孩子。后因钱款问题,两人关系决裂。谭梅于2015年5月向惠安县公安局控告张铭重婚。(详见2017年12月下半月刊)
2017年9月29日,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铭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15天,与已羁押时间相同。
在这份判决中,记者注意到,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出张铭所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没有登记谭梅作为共有人,谭梅向张铭借款并出具借条,说明双方之间没有以夫妻身份相待。对此,谭梅已作了具体、相对合理的解释。辩护人的该部分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此,张铭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谭梅并没有给出合理解释。随后,张铭提起上诉。
2018年6月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本刊记者全程旁听了此案的庭审。
庭审中,张铭的辩护律师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贾霆以及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俊奇向法庭出示了六项新证据,并对其进行了无罪辩护。
在这些新证据中的一份证据中,谭梅称张铭第一次出现在其亲属面前并出示离婚证的那家餐厅的租赁合同、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以及网页保全公证书。
在周俊奇律师看来,这份证据可以说明该餐厅是在2012年4月正式开业,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而谭梅称在2011年10月间在此吃饭并开具发票。于情于理,均解释不通,可以推断其做了虚假陈述。
在新证据“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中显示,在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中,均认定张铭与谭梅之间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即他们并没有一起生活在惠安。
在另一份新证据“某租车行以及某辆汽车”的照片中,贾霆律师认为,该租车行是谭梅和其前夫共同经营的,且时间跨度在谭梅居住在惠安张铭的房子期间。在谭梅使用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留存的挪车电话,也是谭梅前夫的手机号码。由此不难看出,谭梅“与一名本地男子共同居住在惠安某套房子内”的男子不是张铭,而是谭梅的前夫。
与此同时,出庭检察官也提出了五份新证据。在贾霆律师看来,这些新证据均可以从多个侧面证实张铭涉嫌重婚罪不成立。
法庭辩论直击案件焦点
在法庭辩论阶段,张铭的情绪有些激动,他认为自己无罪并详细阐述了观点。随后,周俊奇律师重点阐述了以下观点,证实张铭无罪。
一、一审判决严重超出起诉书的指控事实,作出了有罪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张铭主要生活在宁波,起诉书中指控张铭与谭梅二人共同生活在涉案小区的房子内,其认定事实不成立。
二、相关证据能证实,假离婚事件的内容错误。由于一些关键证人的证言涉嫌虚假陈述,因而造成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本案在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笔录存在很大出入。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选择性地采信侦查阶段的笔录,而忽视检察院阶段的笔录,显然有失公允。
四、谭梅作为被害人的陈述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若干意见指导》的规定,对于此类言词证据的采纳,必须结合相关情况辨别真伪后予以采用或排除。
五、一审判决忽视具有既判力的生效裁判。惠安和泉州两级法院认定谭梅向张铭借钱的事实,却被一审法院推翻。推翻的理由仅是谭梅的解释具有合理性。这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考察夫妻关系的重要特征就是同财共居和处理金钱关系。涉案期间,谭梅给张铭写多张借条并有房子抵押条这一事实能证明谭梅和张铭都没有以夫妻相待,没有共同生活的愿望。
六、关于共同生活的法律解读。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定义讲得很清楚,需要稳定的、连续的、长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仅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故我们认为重婚中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也应当适用这个解释。共同生活包含共同的居住场所、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的夫妻性生活。显然,本案并不具备这样的特征,更不符合司法解释所定义的共同生活。
七、程序上,即便控方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或与谭梅存在亲属关系,一审法院全部予以采信,而对被告方的证据分别以“与被告人存在亲属关系、工作关系”“证人身份不明”甚至是“证人的差旅费系被告方支付”等理由不予采信,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据此,张铭的两名辩护人均认为,能证实张铭与谭梅共同生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一些关键事实存在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其认定错误。而在一审法院所称“张铭生活在宁波,不排除其与谭梅共同生活在惠安”的说法,是典型的有罪推断,建议法院能直接改判张铭无罪。
出庭检察官也表示,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发回重审。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未作出判决。2018年6月15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撤销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原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