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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科研玉米”,促进有效执法比呼吁立法更重要

作者:文/苏航

2018年7月,湖南农业大学里的科研玉米被偷了。这不是学校第一次遭遇失窃之苦,却一定是最为惨痛的一次:按最坏的估计下,失窃的玉米可能造成上千万元损失。

据媒体报道,偷盗事件发生在湖南农业大学的一处实验基地中,该基地主要用于种植科研农作物。学校一名老师称:“几乎一个棒子都没给我们留下。”此次被盗最严重的是,失窃的玉米为刚获审批的新品种玉米。因为还没有拿到品种保护权,此玉米品种外泄的损失可达千万元。对于以被盗玉米品种作为毕业设计题目的该校学生来说,学业甚至都可能受到影响。目前,当地正在进行调查,并动员行窃村民交回玉米。

事实上,这并非农业科研心血第一次毁于盗窃黑手。在过去几年里,四川农业大学引进的石棉草科鸡被盗,江苏科研机构种植的科研芋头被大量偷挖。而这样的追溯可以一直退回到15年前的2003年。那一年,北京发生了著名的“天价葡萄”案,造成历时10年的研究项目中20余株试验链中断。

值得注意的是,多年来,舆论对此类科研作物失窃案的反应保持了高度一致。痛惜科研成果毁于一旦,对盗窃行为表示谴责当然是主流观点,但质疑“法律能为保护科研成果做些什么”也是不容忽视的声音。有媒体评论此类事件时即提出,正是保护科研的立法缺位,才造成偷盗科研成果的违法成本近乎为零。

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专门法律加强、彰显对科研创新的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专门立法确定的法律责任必须回归于由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体系。而从目前来看,以现行法为科研成果提供保护在规范层面并没有太大的疏漏之处。

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充分激活以刑事惩罚为主的法律威慑作用。在类似事件中,盗窃者事后往往以“不知作物价值如此之大”为自己开脱。这的确有一定道理。本次被盗的科研玉米与市场销售的普通玉米在外观上就不具备常人可见的区别。而在刑法上,当无从期待犯罪人有对犯罪对象价值加以正确认识的可能性时,即无法确认存在犯罪故意,因而无法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用通俗的话来说,当盗窃者根本不可能意识到自己盗窃的财物具有远远超过其想象的价值时,无法以该价值定罪处罚。这是刑法中主客观一致原则的要求。

所以,有效减少科研作物被盗现象,需要相关单位在试验田等地点适当宣示其价值。这并非苛求在每株作物上挂牌标价,而仅需在区域标明系科研实验用途、毁坏将承担法律责任就已足矣。此类标志足以提示第三人,该区域的作物并非普通的经济作物,而因其科研意义具有溢价性经济价值。在这样的认识下仍实施盗窃,当然不能以其自述的观念价格认定价值。当行为与明确的惩罚连接,无论是无心之失还是蓄意犯罪,都能受到明显阻吓。

保护科研成果应当依靠法治意识培养、科学素养熏陶,这是治本之策。但是,秩序完善非一日之功,科研竞争却只争朝夕。为身边茁壮成长的科研作物提供保护,需要我们跳出“遇事立法”思维。以法律的有效实施在头脑中建起防护墙,才能有效降低困扰农业科研的失盗风险。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新闻办副主任)

法言

韩愈凡法始立必有病。

———韩愈(唐代杰出政治家)

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政治家、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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