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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赔偿利益纷争,首席仲裁员涉嫌枉法仲裁罪

作者:本刊记者/田红卫 吕佳臻
数起民事纠纷引发刑事诉讼, 首席仲裁员因涉嫌枉法仲裁罪被检方公诉,当事人双方诉说各自的委屈,这背后有着怎样的利益纷争与观点交锋?

田国民, 今年66岁,10年前的一场车祸让他靠轮椅出行,且大多数时间只能待在家里。 虽然身体方面有着种种不便,但他仍勉强维持着名下十几家门店及库房运转。这些门店及库房位于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

刘巍,河北省邢台市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公司)董事长,时任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大代表,掌管着一家以经营粮油为主的公司。 在朋友的介绍下, 她看中了田国民名下的门店及库房,准备用于拓展公司业务。

之后,因为这些门店及库房,让田国民与刘巍身陷一次又一次的仲裁与诉讼之中。 令人意外的是,这些民事纠纷引发了一起刑事诉讼,一位首席仲裁员因涉嫌枉法仲裁罪走上了被告人席。这背后有着怎样的利益纷争与观点交锋?

皆大欢喜协议落空

事情要从田国民名下的门店及库房说起。

田国民名下的这批门店及库房所占土地是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孔村的集体土地,此土地上原来的建筑是邢台市北辰陶瓷厂。 1999年,田国民取得了这一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2003 年至2005年,经田国民投资,在这块土地上建成了这批门店及库房,并陆续出租给个体经营者。

2008年,田国民遭遇车祸,继续管理门店及库房有些力不从心。在朋友的介绍下,他认识了丁某。2010年3月30日,两人通过协议约定,通过合法开发行为,以实现田国民拥有现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的变现,应得总价款1600万元。开发项目完成后,所得利益除支付给田国民应得部分外,由丁某支配、所有。7个月后,两人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由田国民授权丁某处置其所有资产,处置方式为转让或兼并。

2010年10月15日,刘巍和丁某签订了《企业兼并协议》(以下简称《兼并协议》),分别加盖福德公司和北辰陶瓷厂(以下简称北辰厂)的公章。《兼并协议》 约定福德公司以1800万元的价格兼并田国民名下的门店及库房,由实际控制人田国民方将门店及库房腾清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2010年10月18日,福德公司与北辰厂就《兼并协议》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前述《兼并协议》中的首付款400万元的时间、部分房屋由租房变成交房等内容进行了变更,并明确《补充协议》与《兼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兼并协议》与《补充协议》签订后,福德公司按照约定向田国民支付了第一笔款项 400 万元人民币; 田国民将面积为3468平方米的门店移交给了福德公司。 之后,双方便在支付余款与腾清房屋的先后问题上纠缠不清。

田国民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签订《兼并协议》后,福德公司已经实际上接手了门店,相关门店的租金由福德公司收取。刘巍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回应,只有部分门店腾清了,而她当初兼并这些门店的初衷是拓展公司的品牌,并不是收租金。

田国民多次催促后,刘巍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1400万元。2012年,根据《兼并协议》约定的解决争议方式, 田国民向邢台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合同;经仲裁庭释明,后变更为请求确认《兼并协议》与《补充协议》无效并裁决福德公司返还3468平方米的门店及相关证书。 由尹长杰担任首席仲裁员,温铁城、张东来担任仲裁员。

福德公司在答辩时认为,田国民不具备仲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他与福德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相互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认为《兼并协议》与《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兼并协议》不包含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的内容,而是福德公司通过兼并北辰厂的资产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应依法转移,而且《兼并协议》的转让价也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根据仲裁庭于2013年3月28日出具的〔2012〕邢仲裁字第083号裁决(以下简称第083号裁决),仲裁庭经查认为,此次争议涉及的门店及库房由田国民投资建成,田国民是北辰厂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资产的持有人,后授权丁某以转让或兼并的方式处置这些资产,且福德公司曾于合同签订后支付田国民400万元。 因此,仲裁庭认为田国民具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对于《兼并协议》与《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庭认为“该协议名为兼并,实为北辰厂全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整体有偿转让”,而且在本案审理期间,河北邢台市桥西区孔村居委会出具的文件特别声明:“北辰厂的土地所有权,是我村所有。当年置换给田国民同志使用,但不允许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

最终,仲裁庭认为《兼并协议》与《补充协议》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和《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裁决福德公司将相关门店返还给田国民。“对于仲裁费用,因该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双方存在明知的错误,可按各50%的责任承担”。

仲裁庭出具第083号裁决后,福德公司拒绝执行。根据田国民的代理律师于党军提供的一份执行笔录,2013年9月16日, 于党军等人将门店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品搬离, 并对这个过程进行了录像,并承诺保持现状,不会单方面采取进一步激化矛盾的措施。 门店再次由田国民管理。

邢台仲裁委员会信赖利益损失成焦点

虽然仲裁庭已经出具裁决书认定《兼并协议》与《补充协议》无效,但是,刘巍一直认为这两份协议是有效的。 为了追回损失,她咨询了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凤梅等不少律师。 最终,她决定向邢台仲裁委员会申请新一轮仲裁,由邓国蓬担任首席仲裁员,张舰、李更博分别担任仲裁员。

在第二次仲裁中,福德公司请求田国民返还因本案所涉及协议带来的各项支出,包括先前福德公司支付田国民的 400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762538元、福德公司管理维护门市等资产支出3020245.49元,赔偿因合同无效给福德公司造成的1324.38万元损失及本案的仲裁费及评估费等。 与此同时,田国民向仲裁庭提出反请求,请求返还租金及损失赔偿,共计606余万元。

对于福德公司提出的请求,田国民在答辩时认为, 福德公司在管理门店期间收取的租金数额为4382436元, 与400万元相抵后, 应将剩余部分返还。对于损失部分,田国民认为,福德公司应该承担本案所涉及协议无效的全部责任。 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就财产返还而言,仲裁庭经查认为,田国民应向福德公司返还400万元人民币,支付福德公司管理维护门市等资产支出990786.66元。 同时,福德公司返还田国民租金3469520元。

对于福德公司请求田国民赔偿损失的问题,仲裁庭将其认定为信赖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即《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合同法》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填补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却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从而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福德公司提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上千万元,数额巨大。对此,田国民曾在后续的庭审中提出可得利益损失, 即福德公司未支付的1400万元余款所产生的利息, 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也是上千万元。

因数额巨大,这两笔损失成为双方对此次仲裁结果的主要分歧点,但结局却完全相反。 邢台仲裁委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3〕邢仲裁字第067号裁决(以下简称第067号裁决)显示,仲裁庭对田国民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请求进行了当庭审理,但由于田国民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这一仲裁请求的费用,故仲裁庭在之后的裁决中没有受理这一请求。 但是,田国民的代理律师于党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对此予以反驳,他说:“主要原因是仲裁庭没有给我们举证期限,所以才没有缴费。 ”

对于福德公司提出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请求,仲裁庭结合本案所涉及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责任归属进行综合评析后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过错责任主要在被申请人,其作为处分人对自己无权处分的权利行使,包括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处分(处分后变更的两侧库房)等存在主观过错,导致协议被裁决确认无效,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这就是说,仲裁庭认为田国民存在主观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加上受相关门店升值的影响,“仲裁庭酌定:被申请人(田国民)应赔偿申请人(福德公司)此项损失8962310元”。

第067号裁决显示, 双方的各项财产冲抵之后,田国民需要向福德公司共计支付10483576.66元。 对于这一仲裁结果,于党军表示:“《兼并协议》与《补充协议》 被认定为无效的责任应该由双方平等承担,签订协议前双方都知道这块土地的实际情况。 ”

刘巍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她一直认为《兼并协议》与《补充协议》是有效的,而且此前她并不知道田国民无权处分这块土地,她是在律师曹志伟的协助下签订了这份协议。 因此,她认为田国民应该赔偿自己的信赖利益损失。

第二次仲裁结束后,田国民试图从邢台仲裁委员会调取相关案卷,了解庭审的详细情况,但遭到邢台仲裁委员会的拒绝。 田国民的律师于党军认为,邢台仲裁委员会拒绝当事人阅卷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没有卷宗,就无法找到仲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018年7月4日下午, 本刊记者前往邢台仲裁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 一位李姓工作人员回复,根据仲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即根据审理撤销、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或者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该工作人员认为,当事人不能调取自己的案卷。

房地产估价报告内页二次仲裁引发刑事案件

面对巨额赔偿,田国民不服,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邢台中院) 申请撤销第067号裁决。 在理由陈述中,田国民提出了包括下述两项主要主张在内的多项主张。

第一,田国民认为,仲裁庭违反了应当给付举证期限的规定。 他认为,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他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也就是取得前述可得利益损失并向仲裁庭提出给予举证期限的要求, 但仲裁庭当庭给予驳回,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对此,邢台中院认为:“田国民虽然在仲裁开庭过程中提出了增加仲裁请求的申请, 但其在仲裁庭给予的期限内并未向仲裁委缴纳相关费用,按照《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邢台仲裁委对田国民的此项申请因其未缴费而未予受理, 况且之后田国民还向仲裁委撤回了该申请。 ”因此,邢台中院没有采纳田国民的这一观点。

第二,田国民认为,仲裁员对案件的处理存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决行为,并且有徇私舞弊的行为,特别是仲裁员对田国民与福德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无效的理由和各自责任的认定属于枉法裁决。 对于这些主张,邢台中院因田国民没有提供相关结论性证据而没有予以支持。

邢台中院在 2015年5月15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中显示:“驳回申请人田国民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拿到这份民事裁定书后,田国民依然不服,遂多次向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桥西检察院)举报首席仲裁员邓国蓬。

根据田国民提供的由桥西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的《答复举报人通知书》显示:“经审查,我院认为,你的控告基本属实,我院已对邢台市仲裁委〔2013〕邢仲裁字第067号案件首席仲裁员邓国蓬以涉嫌枉法仲裁罪立案。”据此,第067号裁定的执行中止,田国民暂时不需要支付福德公司上千万元的费用。

于党军是该案的证人,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介绍, 邓国蓬涉嫌枉法仲裁罪一案已经在2018年5月24日公开审理。 目前,邓国蓬取保候审,而田国民在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果。 庭审当天,田国民委托的苏志奇和于党军的同事赵江雷旁听了这次庭审。他们介绍,检方在庭上宣读了于党军的证言。

苏志奇和赵江雷根据庭审情况书面总结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情况,他们写道:“邓国蓬多次接受受害人一方的宴请和收受受害人的财物后明确向受害人表示信赖利益不能支持,后在进一步向受害人索贿不成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仲裁。主要表现为:邓国蓬故意违背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未经合法评议,擅自作出裁决;邓国蓬为了达到加大田国民承担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目的,故意对已生效的第083号裁决书认定的转让合同无效的事实和所依据的法律进行篡改;邓国蓬故意违背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田国民关于要求福德公司赔偿被拆除房屋的请求,以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这些房屋的存在和拆除人为由不予支持;邓国蓬对双方对同一标的物及两个仓库的请求,故意违背事实并采取不同的标准。”

面对邓国蓬被起诉的情况,刘巍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她认为邓国蓬的裁定没有太大问题,虽然不认识邓国蓬,但觉得他“人挺不错的”。

2018年7月5日上午,本刊记者致电邓国蓬询问情况,他称自己在开会而拒绝采访。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本刊将进行追踪报道。

法律词典

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系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系的违约救济制度。例如,在买卖合同中,被欺诈一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支出的费用。

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枉法仲裁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枉法仲裁罪。目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查的、认定构成枉法仲裁罪的案例仅有五例。这个罪名的规定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担任仲裁职责的人员”。一般来说,本罪的主体是仲裁员,在仲裁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后勤工作以及党团、工会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

第二,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三,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有以下三点特征:一是必须发生在仲裁活动中。这也是本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重要区别。二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这是指仲裁员背离案件的客观事实,故意歪曲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原意,违背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作出仲裁裁决。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包括收受贿赂枉法裁决、明知系伪造证据而采纳、违背法定程序给仲裁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

第四,该罪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仲裁裁决。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但主要侵犯的是正常的仲裁活动与仲裁秩序。(文/王馨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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