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之“利”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只针对其中一方,而是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若真的发生纠纷,不用请律师,由法官裁判即可。
2.短期内对解决财产麻烦有利:短期内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烦,从而避免因财产分配问题引起的其他不必要争端。
3.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和摩擦成本: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政府和社会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
婚前财产公证之“弊”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财产公证: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还有一些债务,为了躲避债务,他便将婚前财产公证为未婚妻所有,在双方结婚后,该男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因为自己原有的财产已经属于妻子,便不能被强制执行,这无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将房屋等财产公证为男方所有,而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十几年后若发生婚变,女方的生活将步履艰难。与此同时,如果双方有了子女,面对即将需要女方抚养的尚未成年之子女,女方只有极力向男方争取最大限度的抚养费,否则处境也会很艰难。
3.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目前都是有形的产权,而关于无形财产,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识积累,夫或妻一方创造的尚未形成生产力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凝聚着一方的努力和帮助,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无形财产在知识不断创新的情况下,倘若转变成生产力,便可创造出诸多的有形财富,而这些有形财富在离婚中的依法分割大大损害了无形财产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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