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1999年出生,父母因感情不和在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李兵由母亲抚养,父亲李佳林每月给付李兵抚养费4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离婚后,李佳林支付儿子李兵的抚养费截至2017年7月,也就是李兵年满18周岁的时候,此后李佳林就没有再给儿子抚养费。
2017年7月,李兵高中毕业并被台湾地区的一所大学录取,每年的学杂费、住宿费将近3万元。李兵称,根据台湾地区的规定,大陆学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因此,自己四年的衣食住行均需要父母提供资助。于是,李兵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并增加至每月2100元,以及支付其在大学期间所需住宿、交通以及电脑、手机、眼镜等费用支出。
另外,李兵称,在高中期间,自己还报名参加了课外培训班、购买了高考服务等,所以父亲还应承担其中50%份额,即5.7万多元。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李佳林答辩称,在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自己曾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现在李兵已经年满18周岁,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李佳林还提到,离婚后,前妻对自己探视儿子并没履行积极配合的义务。据此,李佳林不同意再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佳林现在每个月收入约7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案件审理时李兵已年满18周岁,但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情形,属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亲又有给付能力,因而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同时,鉴于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李兵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佳林支付儿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李兵独立生活时为止,法院驳回了李兵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父子二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需明确的是李兵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院援引2001年12月27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认为,从该条的规定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李兵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中规定的学历情形。
而一审法院判决依据是1993年的司法解释,在2001年的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故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兵主张诉讼费的请求,另外,法院也驳回了李兵其他费用的诉求。
在二审判决中,法官特别说明,虽然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仍由父母供养,但此为父母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现行法律规定下父母的法定义务。
□7月11日《北京晚报》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