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制文萃报

维权取证要注意细节

工人维权却没证据,好不容易收集到证据,又被对方指为伪造的,官司还能打赢吗?

2015年,张岚应聘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并被派到电器卖场的某门店从事导购员工作。公司要求每天上班前职工需要拍照片上传到公司网上,作为考勤记录。2016年12月,因网络故障,张岚好多天无法上传照片。2017年新年过后,没想到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她解雇了。

张岚不服,前来咨询律师。律师分析后认为,张岚是否出勤、是否旷工不能仅仅以上传照片作为依据,核心问题是张岚到底有没有在岗提供劳动。

可惜张岚没有证据。于是律师指导她找到门店出具了一份《工作证明》,上面有门店店主和数码部门负责人的签字和卖场盖章,该证明清楚地证实了在单位主张她旷工期间她实际在岗工作的事实。律师随即帮助张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雇的经济补偿金2.8万元。最终张岚赢得了仲裁。

这下惹恼了单位,直接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并且张岚伪造证据。为此,单位专门找到乐怡门店出具书面文件,证明导购员不由他们进行考勤,他们也无权出具工作证明。同时,公司还让店主出具证明,否认在《工作证明》上是其本人签名,以此说明该证据系张岚伪造。

公司的证据似乎足够充分了,但律师也提交了新的证据,是张岚在“旷工”期间参加卖场内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时的微信截图。律师还提出,单位考勤表显示,2016年12月张岚的出勤天数为10天,但是工资单显示的却是5461元,张岚的基本工资只有1950元,“旷工”多日却拿到比平时正常工作还多的工资,这不奇怪吗?

另外,门店店长否认其在《工作证明》上签字,但上面有数码主管的签字和卖场用于发放赠品的方形印章,律师提出,数码主管是直接对张岚进行管理的,他的签名真实也同样有效。根据店里的惯例,店长不在时会委托相关人员代为签名,即使《工作证明》上并非店长本人签字,也不能得出该证明为伪造的结论。

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采信了律师提出的全部证据,裁定驳回了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律师提醒:本案中取证难,但更难的是取证时要确保证据没有瑕疵。比如在要求门店出具《工作证明》时,律师要求张岚必须亲眼看着数码主管签字,并特别要求盖章,正因为这些细节上准备的充分,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致诚公益律师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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