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于1990年经原上海县土地管理局登记在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名下。
2004年3月,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桥酒店达成房地产转让协议,由马桥酒店以461.02万元的价格受让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2007年,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名下。后案涉房屋因征收产生纠纷,马桥酒店认为彼此土地征收行政强制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
一审法院认为,马桥酒店并非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人,案涉房产用地系国有土地,而案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故马桥酒店以案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为依据,要求安置,缺乏事实依据,遂裁定对马桥酒店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认为,马桥酒店一审起诉称其与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276弄28号房屋产权人签订了《上海市服装公司职工疗养所(仓库)房地产转让协议》,是实际权利人。闵行区政府作出了案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故请求判令闵行区政府依法征收安置、返还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因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系批准征收相关集体土地,马桥酒店起诉闵行区政府但未提供相应事实依据证明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其请求事项也不具体,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因此,一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马桥酒店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马桥酒店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虽然案涉房屋和土地未登记在马桥酒店名下,但其是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就案涉房屋强拆行为提起诉讼。而且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闵行区政府实施了土地房屋行政强制行为且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就此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法律分析】
一、原告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圣运律师认为,起诉人在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但案涉土地及地上房屋一直由马桥酒店占有、使用和处分,故马桥酒店系案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因此,马桥酒店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
二、行政机关不能举证强拆主体可被推定为实施强拆的主体
最高法判例指出,不论是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随后的土地出让金收取等,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因此,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马桥酒店提起本案诉讼时,所提供的闵行区政府2010年征收土地公告等文件,已经能够初步证明闵行区政府在案涉土地周边地块进行征收,因而极有可能实施或者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委托相关主体实施强制拆除,因此以闵行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立案登记条件,此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权力,因而在此案件中闵行区政府如不能举证证明讨好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将可能被推定为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违法强拆,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全方位、无漏洞地保护物权,我国建立了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三种渠道,分别救济因民事侵权、刑事犯罪或者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物权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物权的,根据其侵权原因及情节,将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赔偿责任。
四、合法强拆程序是这样的
此外,律师提醒大家,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大致程序为:评估听证———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协商———房管部门或政府裁决———拆迁实施。
当拆迁补偿协议未达成一致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若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对诉讼的一种限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诉的存在。而资格本身具有双层含义,一种是许可,一种是限制。许可是对某人做或不做某事的许可;限制则规定了某人做或不做某事的边界。只有在这两个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才具有起诉的原告资格。合理界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有必要本着反思精神,科学理解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标准,展望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模式。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