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夏令营的第二天晚上,小淇与小宝等人发生口角。第三天起床后,小宝向宿舍内的小宇借了一把瑞士军刀,爬到小淇床上,用小刀吓唬小淇,在此过程中,小淇右腿膝盖部位被小宝用刀划伤。耕某公司的老师知晓后,随即将小淇送往钟落潭卫生院治疗,并通知小淇家长。卫生院对伤口进行了止血和缝合(伤口约8厘米,缝合8针)。之后,小淇多次去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等。
小淇及法定代理人起诉认为,小淇膝盖上留下永久疤痕,不但影响正常的肢体活动,也给其造成重大的精神障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心理治疗费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1830.07元。
小宝及法定代理人在表达歉意的同时,表示小宝没有伤害小淇的主观故意,小淇受伤系被小宝误伤。
广州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小宝已近十岁,以其年龄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持刀伤害他人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故小宝对原告受伤有明显过错,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耕某公司应切实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但是耕某公司活动前未向学员及家长告知禁止携带危险刀具等物品参加活动,耕某公司无证据证实在活动前已对学员进行了详细安全教育。
此外,面向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开展夏令营活动,没有安排老师同宿或密切留意未成年人的生活动态,导致无法及时疏导学员间的矛盾,也没有及时发现学员受伤的情况。因此,耕某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同宿舍的小宇的责任。小宇明知事发前一晚小淇因口角与小宝发生矛盾,但次日早上还放任小宝拿走自己的小刀吓唬小淇,且未积极制止小宝的实施伤害行为,亦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各方过错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所具有的客观原因力综合判断,小宝的父母应对此承担50%的责任,耕某公司应对此承担40%的责任,小宇的监护人承担10%责任。根据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小宝的父母赔偿805.37元,耕某公司赔偿644.3元,小宇的监护人赔偿161.07元。
□6月4日《广州日报》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