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华在外包工程做生意,因生意亏损外欠债务。为躲避债务,任华和王燕在先后签订了《离婚协议》和《夫妻协议》。2015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经双方协议(夫任华)(妻王燕),同意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经适房及家中的一切财产归王燕所有,婚前婚后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王燕无关(其中经适房的按揭贷款由王燕还),孩子的抚养权归王燕,因考虑到孩子还小,待孩子过完七岁生日后再去办离婚手续。”
2016年7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经夫妻(任华)(王燕)协议,我们履行了一个假离婚手续,也办了一个假离婚,等债务过后我们再复婚,一切家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不得反悔,若有一方反悔,所有的家产就不属于反悔人的了,在这期间,双方要遵守夫妻及家庭的观点,不能以离婚的幌子做出违背夫妻之间的道德(的事)。”
同年8月29日,任华和王燕再次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经适房归女方王燕所有;婚姻期间购买经适房的按揭款由女方负责偿还,其他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无共同债权;离婚后任何一方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两人于当日在四川广元利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时,女方承诺一年后复婚。”任华律师告诉记者,但双方办理离婚一年后,任华要求王燕复婚,却遭到了拒绝。
失去了财产,也失去了妻子,任华向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任华要求,按照夫妻协议的约定,判令财产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王燕称,没有假离婚之说,系双方感情破裂。
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任华、王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本案的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已作了约定归女方所有,按揭贷款由女方偿还,任华应当遵守并履行该约定。现任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其协议;其《离婚协议》前的《夫妻协议》并不是后协议的前提,亦不是对后协议的变更和补充。
法院认为,在庭审中,任华称离婚协议系违背其真实意愿,被王燕欺骗签写的,但该主张与其和王燕间签订的三份协议相矛盾,《夫妻协议》中“我们履行了一个假离婚手续,也办了一个假离婚”,系对已完成事件的陈述,显然不是表达一个月后的《离婚协议》系其所指的假离婚。
另外,2016年8月29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亦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更印证了双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过,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起亚K3轿车,因双方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其进行分割,现任华请求分割该财产,法院应予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依照《民法总则》《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经适房、起亚K3轿车归王燕所有;王燕向任华支付4.5万元的财产分割款。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6月4日《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