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爱人因患急性腹痛到乡卫生院治疗,该院医生诊断后做了外科手术。但术后病情加重,后转院经专家会诊认为,乡医院诊治有误,造成了病情恶化。事后,我申请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其结论为三级医疗事故。可我请教了有关内行,他们认为此事故应属于二级医疗事故。我以鉴定结论有误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请问,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对吗?
律师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该案不具备行政案件的要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律师/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