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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治:“条例”正在升级为“法律”

作者:文/木辛

28岁的《看守所条例》进入退出历史舞台的倒计时阶段,取而代之的将是《看守所法》。

2017年6月 15日这天,《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布,进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这意味着,事关看守所的法律规则将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

随着《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看守所这个机构也不可避免地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看守所,一个被定义为“国家的刑事羁押机关”的场所。在卷入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人在此等待被定罪、执行死刑或短暂服刑。

对羁押在此的数量庞大的人群来说,看守所如同“自由”或“失去自由”的命运中转站。正因如此,一部保障这一群体的良法显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岁月里,由于爆发了24岁的云南青年李荞明死于“牢头”之手等“看守所命案”以及让律师群体饱受困扰的“会见难”,《看守所条例》在保障被羁押者人权等方面的缺陷日益显现。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与看守所工作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都因时代发展而经过修改,自 1990年起施行的《看守所条例》因从未“升级”而产生与这两部法律相抵触的问题。例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自由的第一时间便可获得律师帮助,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则停留在“被羁押者接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后才可以会见”阶段。

因为上述原因,修改《看守所条例》或制定《看守所法》的呼声在近年来一直不绝于耳。此次制定《看守所法》,显然是在回应这一社会关切的问题。

与《看守所条例》相比,《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变化堪称显著。从立法目的看,由“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升级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从对被羁押者的称谓看,“人犯”变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最大的变化,则在对辩护人权益的保障方面。

在《看守所条例》中,只有一条规定与辩护人有关。而在《看守所法(公开征求建议稿)》中,则用专门章节规定了“辩护人会见”的内容。无论是会见时“不被监听”,还是“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等内容都显示了对辩护权的尊重和保障。

虽然如此,《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亮相后依旧引发争议。最大的争议点在于“羁侦分离”问题,即公安局的侦查权与看守所的羁押权分离问题。由于将看守所和警察机构分离能在制度层面保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羁侦分离”。由于在《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条文中看守所依旧归公安机关管辖,等于未对羁押权和侦查权进行分离。

我们期待着《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良好规则落地,也在静观“羁侦分离”的建议能否被吸纳。如果“羁侦分离”的建议被立法机关吸纳,此举必定成为立法史上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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