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基本要求
方式。标签标识规定,可在包装上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或提供说明书等形式。
对于有包装的鲜活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散装、裸装的鲜活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或标识在鲜活农产品上(如畜禽胴体上)等形式。
内容。内容应真实、规范、准确、科学、通俗易懂。说明或表达方式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应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的方式描述或介绍农产品,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对鲜活农产品的混淆,不应误导、欺骗消费者或给消费者留下错误的印象。
表述。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上不应标识出现容易误导的表述,例如:“比较好的”、“最好的”、“卫生的”、“健康的”、“有益健康的”等。
当在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中使用“天然的”、“纯的”、“新鲜的”、“自制的”、“有机生长的”、“生态的”、“无抗的”等词汇描述产品名称和性状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并应有相关的质量保证文件。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应与其所标签标识的鲜活农产品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应含有不真实的信息或无法证实的内容。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上不应包含宣传能够预防、缓解、减轻、治疗、治愈某种疾病和调节特定生理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不应包含可能引起消费者对类似鲜活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怀疑或恐慌的内容。
鲜活农产品的标签标识具体要求
质量状况。鲜活农产品包装物上应标明该产品执行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经检验合格的鲜活农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有分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还应当标明鲜活农产品质量等级。鲜活农产品等级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标注,并与包装内的鲜活农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若鲜活农产品获得产品或体系认证,则可标示必要的产品或体系认证信息;未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应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鲜活农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和发证机构的名称和标志。绿色食品的标签标识按照NY/T658的规定执行,有机食品的标签标识按照GB/T19630.3的规定执行。
安全标识。植物性鲜活农产品、食用菌产品经检验合格可标示“本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动物性鲜活农产品经检验合格可标示“本产品兽药残留及其他安全指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鲜活畜禽产品应有检疫合格标识。养殖动物防疫标识应遵照NY/T938的规定。
若在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配送、销售过程中使用了防腐剂、保鲜剂及违禁物质时,应注明所使用物质的名称。
若鲜活农产品中含有致敏成分、毒性物质或其他由于使用或食用不当可能危及健康和安全的物质,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一些含天然毒物的水产品,如“河豚”,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有毒”,并在销售时附带书面的正确处理和烹饪方式。
经过辐照的鲜活食用农产品,其包装上应贴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签标识,并标注中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