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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侨兴债事件的法律追问

作者:文/刘旭
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所有问题都涉及法律合规性,侨兴债事件也不例外。身为法律人,对此不能“欲语还羞”。

追问一: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漏洞

互联网金融,即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被普遍接受后,用户利用手中的资金实现理财收入,已经成为普遍性的选择,这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基础。

作为蚂蚁金服系重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招财宝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颇有名声,并逐渐走上发展的快车道。然而,其漏洞也摆在那里。

1.监管者缺位。“一行三会”(央行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谁来管?尚无定论。进而,金融行业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压力测试、穿透审查、风险金保障等都未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创新行为处于监管空白。

2.私募债类产品放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是否涉嫌违规?从法律角度来说,私募债属于私募产品,私募产品应当具备合格投资人审查条件:具有金融资产门槛(私募基金个人门槛是300万元、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个人门槛是500万元)、具有投资经历和风险承受力等,投资人上限(200人)等规定。若依照线下审查标准来衡量,招财宝平台上的投资人显然不完全具备合格投资人的条件。

3.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流于形式。

追问二:履约保证保险如何“保险”

侨兴债事件还牵涉履约保证保险。其是指当债务人(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向债权人(受益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业务。

从法律角度看,首先,履约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保证,法律性质上类似于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风险较大。其次,履约保险的层次。浙江财险承保了侨兴债原始资产的保证责任险(私募债产品的保险,即资产包的第一层次保险),众安保险承保个人贷业务的变现保证责任险(个人贷产品的保险,即分拆后资产的第二层次保险),从合同上看,众安保险的保证责任在浙江财险的保证之后,是第一层次保险手段用尽之后产生的第二层次责任。

追问三:云诡波谲中的保函

广发银行的保函真伪,是引发本案悬疑的关键所在。悬在真伪难辨,疑在是谁上下其手。

其一,有关人员或难逃信用证诈骗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95条“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本案数额如此巨大,一旦定罪量刑,则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其二,保函“假作真时”或仍构成表见代理。出具保函有完整的印章签证,核验保函在广发银行进行且提交了通过的文件。即便核验没有按照SWIFT系统(人民币海外支付的主要通道)加押电文、央行支付清算系统等进行核押,这些程序依然可构成程序瑕疵,不能根本否定表见代理。

其三,作为保函开立人,在受益人追索情况下,广发银行除非主张“独立保函欺诈”,否则难逃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明确了“独立保函欺诈”的实质条件。根据规定,广发银行除非证明浙江财险、侨兴系公司和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而错误出具保函;否则,自身难逃责任。

当然,刑事案件优先于民事诉讼。如果侦查机关能彻底掀翻“盖子”,也许云诡波谲之后有更多不为人知的事情浮出水面。(本文作者系法学硕士、经济学硕士,法律出版社策划编辑,长期关注和研究资本市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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