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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地方司法的败坏

作者:撰文/郑小悠
咸丰改元伊始,全国各地就纷纷陷入如火如荼的农民起义当中。太平军、捻军,以及各省大小不一的武装起义、暴动此起彼伏,对清王朝的统治构成猛烈冲击。尽快将各地的武装起义镇压下去,是清廷各级政权的第一要务。此前在局部地区、有限时间内的“就地正法”迅速全面推开。凡各地“会匪”“教匪”“盗匪”“游匪”“痞匪”等,除临阵杀毙及因伤身死之外,由各地官军、团练捉拿者,讯明情罪重大后,就地正法,一改清代前期死刑人犯经由县、府、按察司、督抚层层审转,交刑部覆核,再由皇帝批准处决的程序,将生杀大权赋予地方官执掌。

迫于战争的压力,无论皇帝、刑部、科道,还是地方大小官员,再也无暇顾及何谓祖宗旧制、何谓慎重刑章。不过,当战争进入尾声,时局大体平稳的时候,在战争中被迫丧失刑名事务主导地位的中央政府又开始做出改变这种局面的举措。从同治中后期起,刑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争取停止就地正法,恢复审转咨题旧制。第一是大力揭发并纠正这一阶段各省所办的冤假错案,借此证明地方政府办理刑案无论能力、态度都有严重问题,“就地正法”的施行无异于纵容地方官草菅人命。第二是自行上奏或议准科道官的奏请,陈述利害,要求恢复旧制。

关于同光年间刑部揭发纠正各地冤假错案并借此呼吁恢复旧制之事,笔者在此举河南王树文案一例予以说明。

一 王树文蒙冤顶凶始末

光绪五年(1879)十月二十七日,家住河南邓州的少年王树文因为在家偷用零钱,被其父责打,逃出家门,路遇强盗胡广德等五六十人。胡广德等人随后劫掠了镇平县张楼寨的张肯堂家,将衣服等物交给不明就里的王树文看管。张肯堂报案后,镇平县的差役很快抓到了包括王树文在内的多名涉案之人,也问知王树文并非伙盗中人。不过,当一名叫胡体 的强盗向差役刘学汰、刘全汰兄弟行贿后,刘氏兄弟即将胡体 悄悄释放,因为盗犯名单中已有胡体 之名,为防事情败露,刘氏兄弟将王树文冒名胡体洝带到县衙,并告诉王树文上堂后自称是胡体 即可释放。知县马翥并不推敲案情,就将王树文先打一千小板,后用火香烧戳其背,逼他自认是胡体 。事后,县衙的师爷虽告知马翥内中隐情,但马翥并未自行检举,而是与师爷将案卷大做手脚后,随即上报。该案经府、司、巡抚审转,王树文再未过堂,直到开刀问斩之际才恍然大悟,在开封临刑呼冤。经开封府知府唐咸仰上报巡抚涂宗瀛后,由涂宗瀛查出呼冤之人系邓州之王树文,而非南阳之胡体 ,冤案的审理出现转机。但随着涂宗瀛的调任,新任巡抚李鹤年派出知府王兆兰、马永修等十馀人覆审。王兆兰等听从原审官央求,欲为迁就,改称王树文于光绪四年即逃出本家,将胡广德认为义父,改名胡体洝,又将王、胡二人合为一人,再次将王树文定为死罪。

案件的内情通过河南官员中的正义之士流传出来,但这些正义之士却因伸张正义而惹祸上身。如开封府知府唐咸仰就因为立意重审,与李鹤年发生矛盾,虽已升任山西河东道,仍被李参奏不胜盐道之任。又如河南大挑知县张亨嘉,奉命参与此案的审理,与开封谳局力主蒙混过关的诸员意见相左,张亨嘉随后请假回籍并到京会试,获得了向京官特别是科道言官揭露河南冤案内情的机会。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言官们开始纷纷上奏。光绪七年十一月御史陈启泰率先奏称河南承审各员避重就轻,逢迎新抚,欲将王树文监毙狱中。朝廷据此下旨:“人命出入,所关至要。着李鹤年迅将此案秉公讯结,务成信谳,毋稍瞻徇。”(《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一三九)迫使河南方面不敢将王树文监毙狱中。次年三月,御史李暎再奏:“河南斩犯胡体 临刑呼冤一案,该省回护原审各官处分,以两人作一人,勉强牵合,赃证皆不足据。诚恐率行结案,致成冤狱。”(《德宗景皇帝实录》卷一四四)朝廷又下旨命河道总督梅启照与李鹤年共同会审此案。梅启照派河道汛兵将刘学汰等捉拿到案,案情又现平反之机。但王兆兰“巧词连详数禀,为原审处解释,马永修等已逼令各犯将供承任,案遂已定,刘学汰无事回县”。梅启照、李鹤年最终联衔上奏,再次将王树文定为死罪。

在科道官的积极干预下,光绪八年九月,朝廷下旨将王树文一案卷宗、赃物及全体犯证解送北京,交刑部重新审理。刑部派出律例馆司员郎中吉顺、宗培、裕彬、濮文暹、刘志沂,员外郎廷杰、赵舒翘,主事陈惺训八名能员主审此案,其中尤以赵舒翘用力最多,全案奏折皆出其手。

二 内外较量之下的部臣险胜

在刑部全面接手此案后,河南巡抚李鹤年先后三次表现出了对刑部的藐视对抗,与咸丰以前地方官对“大部 ”战战兢兢唯恐得罪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令急于重塑权威的刑部恼羞成怒,一定要将此案办成铁案。

第一次对抗是在光绪八年九月。李鹤年在有旨命他将本案全权交付刑部审理后一个月,仍未将卷宗、犯证起解赴京。刑部上奏后,上谕二次催促,李鹤年才不得已命犯证启程。在犯证到京后,刑部发现,本案的关键人物,初审王树文的镇平知县马翥竟然没有同来,镇平县的相关差役也未提到,案件无法审讯。刑部只得再次上奏,请旨命李鹤年将马翥从速提解到部,以便审讯。

第二次对抗是在刑部司官经多日审讯,确认胡体 与王树文本系两人之后。在审讯中,刑部得知胡体 现在“改名在新野县当差”,遂奏请饬下李鹤年,命他将胡体 设法严密查拿,不得以查无其人等词空言支饰。李鹤年接到上谕与刑部咨文后,不但不下令抓捕胡体 ,反而上奏称王树文与胡体 确系一人,胡体 非王树文是外间传说的谣言,刑部所审系听信传言,并请皇帝下旨命令刑部,将“现审犯、证供词抄录,飞咨来豫,以便查照所供年貌籍贯再行侦缉”。奏折下部后,刑部大为光火,再次上奏,请饬李鹤年速缉胡体 到案。刑部奏折的用词非常犀利,刑部声称地方官索取本部审讯的供词,向来无此体例。本部审明王树文与胡体 系两人非一人是确凿无疑的。该抚不予承认,是为“飘空立论,毫无根据”。文尾甚至颇有赌气意味地说:“臣部只能审明案情,胡体 能否拿获到案,其权自该抚操之。”事实上,直到该案奏结之日,河南方面也并未将胡体 拿获到案,所谓“其权自该抚操之”,实不出刑部之所料(参赵舒翘《奏交审要案大体情形折》《请钞发各奏折并饬查拿胡体洝务获送部片》,《慎斋文集》卷五)。

第三次对抗发生在光绪九年四月,刑部耗时半年之久,已将王树文对群盗抢劫一事全不知情、只是被骗帮忙胡广德等人看守衣物的情节查实。如果照此结案,王树文就不能适用“强盗劫财,不分首从皆斩”的法律。河南方面三次将王树文定为死罪,参与审断的各级官员都有“故入”或“失入”人死罪的责任。为了保护河南上下官员,李鹤年上奏,声称强盗例案内无看守衣服专条,请饬刑部妥议罪名,将“看守衣服”情节合并到强盗案内“把风接赃”的表述范围内。其奏折中甚至责怪刑部将盗案从犯王树文拟作无辜,是“长养盗贼”之举。根据乾隆年间的定制,同伙强盗分为法无可恕与情有可原两等,其中负责把风、接赃的伙盗因为没有直接伤害、绑缚事主,也没有直接抢劫财物,可以被视为“情有可原”,减等免死。咸丰年间恢复使用“强盗劫财,不分首从皆斩”律,规定“其把风、接赃等犯,虽未分赃,亦系同恶相济,照为首一律问拟,不得以情有可原量为末减”。因此,一旦将没有被法律定性的“看守衣服”行为归入到“把风接赃”范畴之内,王树文即便系顶案之人,其本罪亦应入死,河南各承审官员受到的处分就要小得多。

李鹤年的奏折被下发至三法司会议,都察院与刑部同仇敌忾,回a奏的言辞也更加激切。他们先用大量篇幅辨析王树文“看守衣服”的行为与律例所在“把风接赃”性质完全不同。再对李鹤年奏议中对刑部的批评言辞严厉反驳,其奏称:“李鹤年身应疆寄,在豫已历有年。平日于缉捕之法漫不讲究,遂致吏治废弛、盗贼横行,以至酿成巨案。犹复始终固执,不谓差役纵放大盗、贻害地方,而谓刑部平反冤狱、长养盗贼。然则杀一罪不应死之王树文,河南即可无盗,有是理乎?”此后更发诛心之论,将李鹤年此案屡屡与刑部对抗的举动归结于地方督抚目无朝廷、尾大不掉,将此案的性质上升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甚至君臣关系的政治高度。刑部说:“国家设立法司原为主持天下刑名,若如李鹤年今日所为,则外省案件即可自拟自核,何庸法司与议?况此案系特旨提审,迭经恭请谕旨鉴定,始行奏结。李鹤年尚敢拉杂引例,希图摇惑众听,颠倒是非。长外省草菅人命之风犹小,启疆臣欺罔朝廷之渐,其罪实大。现在诸事内轻外重,事已积成,尚未有如斯之明目张胆、护过饰非者。李鹤年自谓此奏为纲纪惜,臣等谓坏纲纪者实自此奏始。若不严加惩戒,实无以儆效尤而存政体。”( 赵舒翘《遵议河南巡抚王树文案毋庸立专条折》,《慎斋文集》卷五)

案情接近大白之前,李鹤年已经意识到,单凭正面与刑部论理论法,无论如何也不能达到保全自己与一众涉事官员的目的,遂开始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分化京官,特别是对刑部官员进行游说,希望他们网开一面,将此案敷衍过去。赵舒翘年谱中记载,光绪八年 “(赵舒翘)补秋审处提调,九月升福建司员外郎,既而有退志。以办河南王树文案堂司不合故也。是岁因事有感,以保身谨言作一大功课”(王步瀛《赵慎斋先生年谱》,《慎斋文集》附录)。所谓“堂司不合”,司自指赵舒翘本人无疑,而堂系何人则未明指。将此事点明的是《清稗类钞》中的一段细致描述:

赵(舒翘)初通籍,观政刑部。京曹本清苦,刑部事尤繁重,俸入又最廉。赵聪强绝人,耐艰苦,恒布衣蔬食,徒步入署,为常人所不能堪。秦士官秋曹多有声,赵尤冠其僚,论者谓薛云阶尚书允升以学力胜,赵则以天资胜,自二人外,前后数十年,无第三人也。吴县潘文勤公祖荫官大司寇时,尤器其才,奏留,未五年,即以提牢厅补主事缺,总办秋审,旋擢员外郎,外保京察一等。胡体 狱起,李鹤年为汴抚。初以王树文代体死,暨树文临刑呼冤,则又援强盗不分首从立斩律,当树文大辟,卒置体 不问。汴京官联衔参奏,文勤力主提案至京,委赵主其事。谳垂定矣,文勤忽入李鹤年客某言,欲寝其事弗究,而仍依汴中原谳定案。赵持稿,上堂力争,声色俱厉。文勤不能堪,然心亦知赵所持正,顾未欲于众司官前显示诎伏。方犹豫,赵遽拂衣出,归家缮呈,乞开缺回籍修墓,拟翼日入署呈递,而文勤以是夕丁外艰矣。继任者为南皮张文达公之万,文勤于倚庐中手书致文达,略谓“赵司官学问才品皆不居第二流,荫于五年中超擢其人,由管股至律例馆提调。前日之事,曲实在荫。丈既接任秋卿,乞仍照赵君所谳定稿。赵君刚烈过人,尤望吾丈曲意保全之也”。时赵去志已决,文达以文勤手书示之,始已。是时赵名震中外,而人尤服文勤之勇于改过、笃于爱才也。(徐珂《清稗类钞·知遇类·潘文勤知赵舒翘》)

赵舒翘在《提牢备考》中也提到潘祖荫对自己的格外照顾,他说,“翘家寒无力,一任所办各事皆系堂宪潘及友朋捐助之款,至今感激”,可与《清稗类钞》的记载相印证。赵氏年谱中避谈“堂司不和 ”之堂为谁,是为尊者、贤者讳之意,一度对王树文案加以掣肘的刑部堂官正是潘祖荫无疑。

随着潘祖荫的丁忧,刑部坚持“揭盖子”的力量占据上风。这一方的代表人物是侍郎薛允升。孙家鼐所撰薛允升墓志铭中提到: “河南以王树文充代胡体 , 临刑呼冤 , 抚臣奏闻得实 , 前抚应降官, 而政府庇之 , 授意部臣 , 欲抑其奏。公力持之 , 卒白冤诬。” (《皇清诰授光禄大夫紫禁城骑马重赴鹿鸣筵宴刑部尚书云阶薛公墓志铭》,《碑传集补》卷四)薛允升与赵舒翘同系西安府长安县人,同为晚清刑部陕派律学的代表人物,有师生之谊。薛允升为官清正,精于律例,多有执法不阿权贵之举,由其主持此案,顶住来自河南方面压力的说法颇为可信。

在刑部与河南官员对峙的过程当中,科道言官也多方上奏为之助力。除前文所言光绪九年四月三法司的严词合议外,光绪九年六月,刑部将全案奏结后,清流领袖张佩纶又上奏,请将“河南王树文一案覆审司道照例议处”。依其意,此案不单初次承审之员其咎难辞,由李鹤年、梅启照所派覆审之豫山、陈宝箴亦应以故入人罪论处,奉旨依议(参张佩纶《河南王树文一案覆审司道请照例议处片》,《涧于集》奏议三)。

三 王树文案反映出的晚清政治格局

关于王树文案,有四点值得关注的地方。

第一,这并不是一个“就地正法”案,而是一件按照固有的审转程序进行处理的盗案,理论上经过县、府、司、抚四级审转,上奏交部议覆后才发地方行刑,在此基础上才出现了王树文临刑呼冤的情况。因此,刑部最终将此案完全推翻,也是对自己初次议覆的全面否定,刑部奏结开参的名单中也包括本部的司官。不过,这一件在名义上经过审转程序的案件,实际上办理得非常简陋。根据王树文的口供,他在镇平县被差役诱供,又经知县刑讯,自认为胡体 后,作为第二审级的南阳知府任恺并未令其过堂,解到省城后,只过臬堂,未过抚堂,这与固有的审转体制完全不符。另外,初审事主口供中有伙盗百馀人,镇平县只报盗犯十人,且赃物的件数、材质、颜色全然不对,地方几级审转也没有指出驳回。王树文开封呼冤后,朝廷下旨李鹤年、梅启照重审,李、梅二人也并未按照嘉庆年间的定例亲自审讯,而是指派属官审理。李孟符在《春冰室野乘》中分析李鹤年在办理此案的态度时说:“鹤年初无意袒恺 , 然出身军旅 , 素简贵 , 不屑亲吏事。又恚言路之持之急也 , 遂一意力反宗瀛前议。”(《镇平王树文之狱》,李孟符《春冰室野乘》)李鹤年本系道光进士,并非出身军旅。但咸同年间常年参与对捻军的作战,与曾、左等科举出身的“中兴名臣”一样,士大夫气减,而杀伐之气增,称其“素简贵 , 不屑亲吏事”,亦不为过。而地方大员“不屑亲吏事”的重要原因就是咸同年间畅行的“就地正法”。

第二,本案的关键人物李鹤年是汉军旗人,道光末年进士,由京官外任,历至巡抚,本应是清廷的“嫡系”。这一点与杨乃武案中浙江官场多系太平天国后凭借军功和地缘集团利益崛起的湘军将领是有区别的。不过,李鹤年在咸同年间以襄办军务的身份在河南、直隶地区与捻军作战,后升任河南按察使、巡抚,长期在河南任职,与河南地方官员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虽然李鹤年在王树文呼冤后才二次接任河南巡抚,本无需对王树文一案的初审承担任何责任,但他对河南一干承审官员的维护力度要远远大于短期在此担任巡抚的涂宗瀛。身为旗人的李鹤年,在经过镇压捻军等一系列战斗后,与其长期任职地区的官员也形成了与湘淮军将弁相近的袍泽关系,在面对来自中央的压力时以维护集团利益为第一要务。是以赵舒翘在奏稿中屡斥其“弥缝办理,为官场保全大局计”, “依违积习,救官不肯救民”,甚至上升到“长外省草菅人命之风犹小,启疆臣欺罔朝廷之渐,其罪实大”的高度。由于督抚大吏执意维护集团利益,个别府县官员如果持有异见,试图翻案,在省内不但毫无作用,且很容易被打击报复。刑部在得知知县张嘉亨坚持不参与开封谳局的覆审画稿,最终无奈请假回籍时说:“该县以微末属员何至情甘得罪上司,递呈声明,则案情之不实于此又露一端。” (赵舒翘《请饬河南督抚查明主稿画押人员以凭核办》,《慎斋文集》卷五)可见地方官场官官相护程度之严重。

第三,这是一起由言官向皇帝揭发,奉旨交由刑部最终完成了审理、平反的案件。这一时期,在对待地方督抚的问题上,刑部获得了清流领袖特别是科道言官的大力支持。张佩纶曾上奏:“自军兴以来,官吏多执乱国重典之说,于是申韩之术以渐而陋,各省谳章颇以意上下其手,全赖刑部平之。乃巨狱非言官指摘,不闻部臣纠正。”(《水灾泛滥请行儆惕修省折》,《涧于集》奏议卷二)盖因就地正法之案,刑部无法得到案件的具体信息,即便普通的审转题奏案件,由于题奏本章往往删改招供、移情就案,“所叙供内只寥寥数语,驳之无隙”。同光年间,地方上被揭发的大冤案,多是通过当地官员或是当地籍贯的京官将信息传递到北京,由言官上奏,先交当地督抚大臣重审,督抚回护属官,仍以原议上奏,随后言官交章弹劾,往返数次。最终或派刑部大臣钦差审案,或将全体犯证提至北京,由刑部重审。

第四,该案经刑部奏结后,对涉案官员的处理力度大不如前。该案由刑部开参,镇平知县马翥、覆审知府王兆兰、候补知府马永修均请旨即行革职,发往军台效力。河南巡抚李鹤年、河道总督梅启照革职。前任河南按察使麟椿、巡抚涂宗瀛分别降调、降留。后经都察院补参,由李鹤年、梅启照派出覆审之按察使豫山、道员陈宝箴亦拟降调。初审错误的南阳知府任恺因为病故被免于治罪。刑部将此案定性为“草率定案,证据无凭,妄坐人罪”,而非“故入人罪”,已给河南涉事官员留有馀地。对于这样影响重大的案件,特别是李鹤年等人目无中央的态度,垂帘的慈禧太后只是全盘照准了刑部的意见,而非像雍、乾、嘉诸帝一样有特旨严斥,格外从严举动。本案官犯最重不过发往军台效力,并无一人赴戍新疆、黑龙江,惩治力度不能与道光以前相比。

事实上,除了王树文呼冤案外,同光年间各地大案迭出,其著名者如浙江馀杭杨乃武案、山东陵县抗漕案、南京三牌楼案、四川东乡案,无不震动朝野。张之洞在提到这一时期冤案产生的原因时说:“我朝深仁厚泽固属美不胜书,然大要则有两事,一曰赋敛轻,一曰刑狱平。近年承军务之后,封疆牧令心粗手滑,动辄用兵。即如去年浙江金华金屺兰私垦升科一案,山东陵县抗漕一案,杀戮亦为过重,然且姑置勿论。盖事未上闻,则咎在督抚。案已到部则权在朝廷。朝廷若再不遏其流,以后肆贪虐,必致殴民为盗而后已。”(《四川东乡县案是非未明疏》,盛康《皇清经世文续编》卷一〇〇)在时任四川学政、目睹地方官“心粗手滑”“杀戮过重”的张之洞看来,其时冤案频发的重要原因,是中央不能给地方贪虐之弊以遏制,“就地正法”的施行使“事不上闻”“权不在朝廷”、宽仁厚泽的审转题奏制度塑造的“刑狱平”善政被破坏殆尽。

到光绪初年,舆论已经形成共识,即:就地正法的做法已经施行了二十多年,地方官由此滥用权力,草菅人命,甚至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责集体与中央对抗,渐成尾大不掉之势。如果朝廷不加以控制,势必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丧失民心,甚至威胁政权稳固。朝廷必须及时将刑名领域的最高权力——死刑核准权收回中央,才能遏制这一局面。不过,面对中央收权的做法,地方督抚表现得极不配合,以种种理由拖延抵制,所谓就地正法停办之令几成空文,光绪中后期每年的秋审情实人数甚至还不及光绪初年。对此,刑部亦无可奈何。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清王朝覆灭。

清人一向对本朝刑名领域的审转题奏制度评价颇高,所谓“国家慎重人命,旷古未闻。盖古者富侠酷吏操生杀之权,今虽宰相不能妄杀一人。古者人命系乎刑官而已,今自州县府司督抚以内达刑部而奏请勾决,一人而文书至于尺许。民之感激也深,天之垂佑也至。社稷延长,端赖于此”(管同《对用刑说》,盛康《皇清经世文续编》卷九八)。自太平天国军兴以后,由于“就地正法”的大范围推行,这一体制遭到巨大破坏。而居于这一体制中最核心位置,具有“天下刑名之总汇”地位的刑部也不复往日的权威。虽经多次力争,试图恢复旧制,终究不能成功。由于整个刑名体系已经非常脆弱,失去弹性。作为体系的一个部分,无论刑部如何进行“权变”,也无法重新激发体系的活力。随着地方督抚的坐大,清王朝固有的中央集权体制已经全面动摇并走向崩溃,刑部在刑名体系中丧失固有地位与权威,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

(作者单位:国家图书馆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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