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文|陈卫东
5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一个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议案,即反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这个议案,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它体现了欧盟内部一种试图在2016年之后继续维持对中国在反倾销领域歧视性做法的鲜明立场。
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认识到,欧洲议会在欧盟立法中的权力并不像国会那样,它并不具有立法的垄断权,仅具有立法的参与权。也就是说,这个法案的提出还需要在欧洲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即由28个成员国共同组成的欧盟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才能产生法律约束。
在我看来,对于这项议案,大家可以放心,它还不至于产生一个让大家担心的结果。
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在法学界也是讨论多时。在WTO中,其实并没有一个关于某个经济体是市场经济还是非市场经济,从而采取不同待遇的条款。美欧说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其实他们依据的不是WTO条款,而是美欧等国的国内法。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条款是仅仅针对贸易领域,他们的适用范围是非常特殊,非常专业的。
此外,表面上看,一个国家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决定于相关国家的法律标准,但从实践上看,实际上是取决于相关国家的政治意愿,而非法律论证。
对此,中国有几个应对措施。第一,外交谈判。加入WTO以后,中国政府曾经把获得相关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作为中国商务外交的重中之重,也取得了相关成果,迄今为止已有88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与中国贸易量最大的10个国家中,仍有至少一半还未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包括美国和欧盟。可以预见,美国和欧盟在未来也不可能和中国完成自由贸易协议FTA的谈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想象在中国和美国、欧盟之间会形成像中国和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当中那样确定的条款。大家可以看到,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7.7.4条,明确废止使用替代国价格计算正常价值。第二,在进口国应诉。有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中国在WTO作为起诉方一共13起案件,其中8起涉及到美欧对华的歧视性做法,虽然大部分案件中,中国取得了胜诉,但是结果并没有取得我们期望的成果。
此外,对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很多人还有一个误解,即把市场经济地位和市场经济地位的宏观经济体制看作一个问题。实际上,在国际法中,在WTO相关条款中,在专业的法律领域,市场经济地位特定的含义仅仅指在贸易救济领域,它是一个特殊的技术性法律概念。就是因为否决你的市场经济地位,才导致他们可以在反倾销领域使用替代国价格这样的歧视性做法。这与我们的宏观经济体制没有关系。
2016年以后,西方国家也未必就会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是我们得出的初步判断。不过,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d)项规定,美欧有义务在2016年12月1日废止替代国价格做法,如果他们不废止,我们可以结合他的具体反倾销措施到WTO起诉维权,对此我们有绝对胜诉的把握。
需要注意的是,这也不应该理解为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与此同时,就美欧反倾销的方法选择来说,美国和欧盟仍然可以使用其他的方法,采用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和结构价格,对中国计算出较大的倾销幅度。但是,不管怎样,这个新方法肯定比替代国价格方法对进口国的限制更多,对中国权利的保障更有利。
(注:本文由本刊记者刘彦华在对作者采访基础上整理而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