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羲(1610-1695),字太冲,号南雷,又号梨洲,浙江馀姚人,明末清初杰出的史学家、哲学家、启蒙思想家。
(一)
黄宗羲的父亲黄尊素为万历年间进士,官居监察御史。黄宗羲十四岁随父居京城,屡闻东林领袖杨涟、左光斗、魏大中等人与其父讽议朝政,裁量人物,深受影响。天启五年(1625),黄尊素因多次上书揭露魏忠贤一伙的罪恶,蒙冤入狱,不久被害。崇祯皇帝即位,年仅十九岁的黄宗羲赴京为父申冤,在刑部大堂当场用锥刺击阉党分子许显纯。他还与遇难东林党人的弟子一道,设祭诏狱门外,告慰先辈忠魂。其伸张正义、为民除害的举动,震惊朝野。
明末江浙一带文人结社之风很盛。杭州先后有小筑社、读书社、登楼社。当时的西湖之滨,文人群集,读书蔚然成风。黄宗羲于崇祯六年(1633)秋冬之交来到杭州南屏山下,与学友们读书讨论,互相砥砺,不仅学问大长,眼界大开,而且对明末的社会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忧患意识日益加深。不久,黄宗羲又卷入了复社声讨阉党馀孽阮大铖的运动。他与顾杲等发起撰写的、一百四十馀位名流签名的《留都防乱公揭》,揭露了阮大铖的罪行和丑恶历史。阮大铖怀恨在心,编织黑名单,到处捕害复社名士,并将黄宗羲、顾杲、陈贞慧等人逮捕入狱。后因清军包围了南京,城中大乱,他们得以乘机逃脱。
黄宗羲回到浙东,投入了抗清斗争。他与其弟宗炎、宗会招募家乡子弟数百人组成义军,号称“世忠营”,后来又和馀姚县令王正中所部会合,共有三千馀人。浙东沦陷,黄宗羲率领五百馀兵转入四明山结寨固守。后又随南明鲁王朱以海辗转海上,任左副都御史。失败后回到家乡,多次遭清政府的缉捕。在清朝统治稳定之后,黄宗羲拒绝做官,终身不仕,专门从事讲学著书。
康熙三十四年(1695)七月初三日,这位杰出的爱国学者与世长辞。临终前,他嘱咐丧事从简,只要求在其圹前望柱上刻一副对联:“不事王侯,持子陵之风节;诏钞著述,同虞喜之传文。”严子陵乃汉代名士,虞喜乃东晋时的经学家和天文学家,皆是馀姚人。黄宗羲以严子陵、虞喜为楷模,正表露了他注重气节、以文化承传为己任的心迹。黄宗羲像(二)
黄宗羲是位杰出的史学家。为了扭转道学空谈义理、专务心性、脱离实际的腐朽学风,他提倡治经必兼读史。他通过编纂《弘光实录钞》《行朝录》等南明史著和对修撰明史的影响,总结明亡的历史经验,保存民族文化遗产,进一步提倡史学经世致用。
黄宗羲将他的学道与事功统一的经世致用的学术思想贯彻于他的史学研究,认为“学者必先穷经,然拘执经学,不适于用,欲免迂儒,必兼读史”(《清史列传·黄宗羲传》)。治经必兼读史,治经、读史必为经世致用,后来成为浙东学者治学的特点之一。
黄宗羲后半生的学术活动,就是以治史为中心。当他参加抗清斗争失败以后,他就着手编著记录南明史实的《隆武纪年》《赣州失事纪》《绍武争立纪》《鲁监国纪年》《舟山兴废》《日本乞师纪》《四明山寨纪》《永历纪年》《沙定洲纪乱》等著作,这些著作后来合编为《行朝录》。黄宗羲编著这些史书并非玩物丧志,而是在著作中寄托亡国之恨,表达自己的感叹和愤慨。即便他写的诗,也是历史真实的记录,正如他在《南雷诗历》题词中所说:“按年而读之,横身苦趣,淋漓纸上,不可谓不逼真尔。”通过治史寄托自己的感情,只是问题的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黄宗羲要通过治史来总结历史经验,针砭时弊,预见未来,从社会动荡中看到民族复兴的希望、未来。
“国可灭,史不可灭”,是黄宗羲作为史学家的史识,也是他作为明朝遗民的一种心态。故国灭亡了,他深深地惋惜、怀念,通过写史,总结历史教训,发扬民族精神,成为他的历史责任,也成为他晚年的精神寄托。撰写一部明史,成为他积于内心的一种宿愿。他极力搜讨明代典籍文献,记录明代人物的事迹,编写《行朝录》和编纂《明文案》,都是为纂修明史作资料上的准备工作。黄宗羲立志纂修明史,当时已为一些朋友知晓。李逊之致黄氏的书信中曾提及:“因知老翁兄闭户著述,从事国史,将成一代金石之业。”(《黄梨洲文集》,517页)后来,由于清政府开馆编修明史,使黄宗羲中止了纂修明史的想法。
不过,他以毕生精力撰成的宏篇巨著《明儒学案》和《宋元学案》,对宋元明时期的各派哲学思想,溯源述变,条分缕析,成为前无古人的断代哲学史。
(三)
《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具有启蒙意义的一部著作。此书首篇《原君》的开头,黄宗羲一反历史上重义轻利的陈腐教条,喊出了“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的口号。所谓“人各自私,人各自利”,就是指作为社会个体的人,各有着自己的要求和利益,而这种作为社会个体的自身要求和利益,是人人平等的,并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即“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
与历代统治者鼓吹的“君权神授”说相反,黄宗羲认为,君权起源于社会兴利除害的需要,“古之人君”就是为保护人民,兴公利、除公害,使 “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而产生的。他说:
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夫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
古之人君不是剥夺人之私、人之利,而是通过管理国家和社会来“使天下受其利”,“使天下释其害”,这样的君主,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己又不享其利,并非好逸恶劳之常人所能承担,只有那些道德极其高尚的圣贤方能担此任。在黄宗羲看来,这样的君主与人民之间处于一种协调、和睦的关系之中,君为民,民拥君,和谐共治。
然而,在封建君主专制的社会中,国家为君主一姓所有,君主主宰一切,摄有统治天下的无上权力,并可以将攫取的权力传给子孙;臣民在君主面前,只能绝对服从而没任何个人的民主权利。这样,作为社会主宰的君主的意志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作为社会个体的人民的主体性却遭到压抑,甚至于泯灭。这样,处于主宰地位的君主与处于绝对服从地位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极不协调,致使君主为所欲为,人民任人宰割,而作为社会个体的人丧失了主体的自主性。这样,社会个体的种种愿望、要求和利益,被君主的贪婪、残暴所扼杀,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被剥夺,人们的存在似乎只为了一己一姓的君主,也就是说,人们成为君主的附属品,而完全丧失了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黄宗羲谴责封建君主专制的罪恶,就是从承认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主体性为出发点的。依照“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的原则,黄宗羲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提出一个具有民主主义思想的改革方案。
在政治体制上,黄宗羲在“以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原则下,提出对君主职分的要求及君臣共治、设立宰相、百官分治以限制君权的主张。其一,对君主职分的要求——为天下兴利除害是为君之职分。其二,明确为臣之道,建立君臣合作共事的班子。其三,提高宰相地位,以限制君权,建立“每日便殿议政”制度,“宰相设政事堂”。其四,以学校作为监督君主的议论机关。
在法律上,黄宗羲要求立“天下之法”,废“一家之法”,主张法治重于人治。中国传统向来重人治,君主的话即是法,黄宗羲称之为“无法之法”“一家之法”。鉴于此,他提出法治高于人治。“一家之法”(“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使有能治之人,也无所施其技。如果立“天下之法”,人们就可以依法行事,各人可以施展其才能,实现其为万民造福的抱负。对于法制问题,黄宗羲没有也不可能有具体的设想,但其原则是朝着改革封建旧法制方向的。他还强调,在法制问题上要“远思深览,一一通变”,建立一套利国利民的天下之法,反对枝节上的“小小更改”,并强调变革法制一事非同小可,是关系“生民之戚戚”的大问题。黄氏这种立公法、废私法、法治高于人治的观点,确是一种君主立宪思想的萌芽。
在经济上,黄宗羲提出恢复井田制以抑制土地兼并,给农民以一定的利益;提出“重定天下之赋,必当以下下为则”,以减轻天下之民的负担;提出“工商皆本”,以保护市民阶层的利益。
在文化上,黄宗羲主张兴办学校,重倡绝学即历算、乐律、测望、占候、火器、水利之类技术科学,提出通过各种途径,广招天下人才,使一切有特长技能的人不至于埋没无闻,从而有利于国家天下的治理。
从以上关于社会改革的方案中,我们不难看出,黄宗羲的改革设想及描绘的未来社会的蓝图,都是从如何处理好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入手的,其中心就是反对专制主义,实现“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因此,我们说,黄宗羲关于“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的个体平等观和价值观,体现了他反对以君主的独裁侵夺个体的主体性,要求承认个体的目的和利益的合理性的思想。尽管他尚没有提出废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主张,但他的思想已透露了在封建制度压迫下的人们对个人平等权利的渴望和追求。
对封建君主专制的鞭挞,就是对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主体性的伸张,就是对人的尊严、人格、个性的尊重。马克思说:“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411页)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固然一方面通过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无情揭露,激起人们对封建制度的憎恶,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即他的“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的个体平等观和价值观,表现了他对个体的人的正常生活和正当权利的肯定,对个体的主体性的重视。这是黄宗羲的历史自觉。我们说黄宗羲是一位具有民主意识的启蒙思想家,正是因为他体现了这一历史的自觉。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