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针对网络文学版权开发中存在的困境,提出了建立IP价值评估体系、积极打造网络文学品牌、建立“三制度一库一平台”、做好版权保护管理工作四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文学 版权 发展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近年来业界对“IP”[1]的不断关注,版权成为泛娱乐核心竞争力。相对于传统纸质图书,网络文学因其契合读者需求、故事性强、奇幻色彩重等特点,成为最大的IP源头。对其进行的版权开发,主要集中在线下图书出版、影视、动漫、游戏等方向。梳理我国网络文学版权开发问题,寻找针对性对策,对我国网络文学IP产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现阶段网络文学版权开发的模式
当下,我国以网络文学IP为轴心的泛娱乐产业链(见图1)已初步构建。网络文学的商业模式已从早期的VIP阅读收费制度,转变为围绕网络文学IP进行版权深度开发与多产业链打造的模式。预计未来会向“利用免费模式扩大受众群体进而培养优质IP”[2]转变。
在网络文学IP各类别的版权开发方面,影视改编、动漫改编、游戏改编是主要方向。其他的改编形式,如舞台剧(含话剧)、有声读物(含广播剧)等,也不断涌现。
如在影视改编方面,2010年由同名网络文学改编的电影《山楂树之恋》,创下文艺片票房收入过亿的成绩[3]。2014年,搜狐、爱奇艺、乐视等国内互联网视频网站也加入网络文学IP争夺战,一批由网络文学改编的网络自制剧(如表1)进入大众视野。截至2015年8月,收视率最高的20部电视剧中,有4部由网络文学作品改编,其中《花千骨》收视率第二,《旋风少女》第七。[4]
图1 网络文学IP产业链二、网络文学版权开发困境
与网络文学IP的开发热潮相伴而来的,却是网络文学IP开发陷入重重困境。
(一)网络文学作品质量良莠不齐
1. 优秀作者严重缺乏
近几年来,VIP阅读收费制度以高版税吸引了一大批网络写手加入网络文学创作阵营,网络文学作品数激增。然而,能当选优质IP的网络文学作品少之又少,原因在于看似海量的作者群体中,优秀作者极度缺失。
2. 商业化过重
部分网络文学过于注重商业化,缺乏艺术价值与思想水准。个别小说为迎合市场消费需求,过分追求别出心裁的构思和不拘一格的情节,以光怪陆离为主要吸睛点,打造了一场场“娱乐盛宴”。娱乐有余,内涵不足。网络文学俨然成了阅读的“精神快餐”。3. 同质化严重
2004年,青春题材网络文学呈喷发状态;2005年,网络文学进入“玄幻年”;2007年,开启网络文学“穿越年”……某个类型网络文学作品一走红,跟风作品便层出不穷。一味追求数量和经济效益、一味迎合受众,使网络文学逐渐陷入构思类型化、结构单一化、情节相似化、人物同一化的泥潭,作品质量也江河日下,还存在语言粗糙、结构松散、漏洞百出等问题。
(二)版权开发乱象层出不穷
1. 作者版权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大多数网络文学作者缺乏版权意识,面对网络文学圈内层出不穷的抄袭现象,其态度大多比较漠然。据了解,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这两个我国版权保护的重头单位迄今为止都未曾接到网络作家的维权投诉。[5]这与当前网络文学版权问题重重的现状极不相衬。
2. 缺乏整体开发思路
随着网络文学IP的火爆及以网络文学IP为轴心的泛娱乐产业链的初步构建,网络文学IP成为业界争夺的香饽饽。处于产业上游的网络文学公司囤积IP漫天要价,处于产业下游的影视、动漫、游戏公司拼命争夺IP。短短几年间,网络文学IP价格翻了百倍,改编授权的天价不断被刷新。但业界对网络文学版权开发的思路尚不清晰:一是在IP选择方面,盲目争夺热门网络文学IP,致使网络文学IP价格水涨船高,引发IP泡沫。二是在IP开发方面,网络文学IP虽可进行影视、动漫、游戏等类别的版权开发,但因其版权类别多、授权方式复杂、各类别版权持有方不同,网络文学版权整体开发困难,难以形成品牌,容易出现版权纠纷。像慈文传媒这样把控《花千骨》电视剧、电影和舞台剧版权且涉足《花千骨》网络自制剧及手游版权的并不多。
3. 作品改编争议不断
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存在争议。改编合同若未对改编的具体细节有明确的规定,改编行为的权利边界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如何把握改编程度、权衡与作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影视受众、游戏用户对改编作品的可接受程度,需要业界调研分析、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作品改编陷入模式化怪圈。因网络文学本身存在类型单一、同质化严重的问题,以网络文学为基础的改编作品也难逃怪圈。一些由网络文学改编的网络自制剧也因制作成本低、制作水平粗糙、改编方式快餐化等备受诟病。
4. 商标引发版权问题
笔者通过中细软专业商标查询软件查询“花千骨”的商标发现,已注册9个,申请中91个,公告中6个。(2016年5月12日查询数据)在已注册的9个商标中,“起点中文网”的经营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占3个,包括:第9类(电子出版物、计算机游戏软件、动画片等)、第41类(文字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影剧本编写等)和第42类(服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此外,“花千骨”商标注册还涉及珠宝、园艺、餐饮等类别。由上可知,已注册“花千骨”的商标类别广而杂,玄霆娱乐在第9类、第41类注册“花千骨”商标,或意味着其即使没有《花千骨》的版权也能进行动画片制作和电影改编,在这些方面会与慈文传媒等版权持有方发生纠纷。《何以笙箫默》就在商标注册与版权归属上产生了纠纷,作者顾漫不得不与前合作方乐视影业对簿公堂。
以上案例体现了商标审批与版权买卖的纠葛,在网络文学版权买卖及版权开发过程中若未核实清楚知识产权信息,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折射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审查方面的漏洞以及《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冲突:其一,网络文学作者及经作者授权的他人通过使用该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翻译权等财产权获得经济利益,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本身,作品名称属于公有范畴,不受保护。其二,若网络文学作品名称由申请人成功注册了某一类别(如第41类)的商标,则该网络文学作品具有该类别商品的属性(如文字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影剧本编写等),该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其三,高人气网络文学的作品名称作为其指代符号,具有一定显著性,会随着该网络文学知名度提升及影响力的扩展而与作品内容形成明确的关联。在网络文学版权的开发过程中,若作品A与作品B名称相同而内容不同,B作品本身人气高、IP内容价值凸显,但A抢先成功注册了商标,那么,B不仅权益受到侵犯,还会因受众及用户被A作品名称误导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由于作品名称的特殊性以及《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的冲突,盗版、跟风创作作品有了可乘之机,正版作品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致使网络文学版权开发市场混乱。
5. 中介机构发育不良
版权代理处于初级阶段。1988年,我国第一家版权代理机构正式成立。目前,仅28家版权代理机构通过国家版权局的审批,不仅数量少、影响小,而且业务范围狭窄。[6]由于版权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是来自版权管理部门的法律人员,因此版权代理机构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解决纠纷上,业务附加值小。
著作权集体管理不成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以著作权人及传播者为基本会员,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作为版权交易中介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著作权人在其系统中登记的著作权信息打包出售,方便了著作权使用者与著作权人的联系,节约了双方的交易成本。目前,我国已分别组建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然而,由于发展时间短、机构分散等原因,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并不完善:一是数字化管理水平低下,可供检索的数据库缺少互动功能,很难适应数字版权时代的授权需求。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只能对在其名下登记的会员的作品进行授权,大量非会员作品仍不能通过此途径获得合法授权。三是实行多协会的管理机制,即不同的作品分属于不同的协会分管,各协会之间缺乏关联性。
缺乏全国统一的网络文学版权交易服务平台。网络文学版权交易日趋增多,但各类型版权持有方不同、版权持有方式不同、版权所带来的盈利分成也不同,这种复杂的情况给网络文学版权开发及运营带来了巨大困难,对多个权利主体进行甄别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文学版权交易服务平台有待建立。
6. 版权专业人员短缺
因网络文学平台方与网络文学作者签署的合同条件苛刻,作者获得的收入大部分归平台方所有,作者往往缺乏话语权,维权动力不足。加上网络文学各个类别的版权持有方、渠道发行方等主体尚未在市场竞争中形成较为合理的定价标准和利益分成体系,网络文学作者在版权市场中普遍缺乏自主营销能力和议价能力,在版权买卖中处于劣势。[7]亟须版权专业人员[8]介入,帮助其维权。
然而,我国现有的版权专业人员尤其是网络文学方面的版权人才,还远不能满足网络文学市场及版权产业的需要,集经营、管理、数字出版、法律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的复合型版权人才严重缺乏。
(三)版权保护亟待健全完善
1. 数字保护技术不够健全
随着数字版权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呈现出“数量大、类型杂、环节多,复制易、成本低”的特点;但数字侵权的取证维权需要动用大量技术手段,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这种“侵权易,维权难”的现状,反映了我国数字保护技术的缺乏。
经笔者检索发现,目前仅有一项与网络文学版权关联度较大的科技成果,即盛乐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的“网络文学版权检测方法及系统”的专利,但申请于2010年的该专利并未被大规模推广应用。
2. 行政管理发挥不够充分
网络文学版权产业,需要政府的引导、扶持和保护,来促进网络文学版权的开发与运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然而,我国现行的版权管理体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管理机关在版权保护过程中的公共服务意识不强。二是版权的行政管理与保护主动性不够,更倾向于提供事后行政救济,无法满足目前网络文学版权开发的需求。三是版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版权重视度不够,缺乏版权保护规范引导及相关培训教育。
3.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首先,相关法律更新速度较慢,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著作权法》颁布至今仅做过两次修订(分别是2001年和2010年),第三次修订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正式启动,仍在进行中。《出版管理条例》只经历过一次修订。面对当今媒介融合的大趋势以及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版权尤其是网络文学版权出现的新问题,相关法律条款无法妥善应对处理。
其次,随着时代发展和数字技术的进步,著作权出现了新的特点和问题,《著作权法》在作品定义、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等细则方面有待完善。另外,《著作权法》与《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存在冲突。
再次,相关法律制定的针对性较弱,缺乏对实际版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针对网络文学版权开发方面出现的权利内容、保护标准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明确。
三、网络文学版权开发建议
针对网络文学版权开发困境,厘清网络文学版权开发思路是关键。笔者以为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IP价值评估体系
为应对因盲目争夺高人气网络文学IP,导致IP价格飙升或引发IP泡沫的危机,业界急需一套较为科学的网络文学IP价值评估体系,对IP内容价值和改编潜力进行考量和甄别。
对此,国内一些咨询机构对网络文学IP价值评估体系的建构做了一些尝试。有一种观点认为:“IP内容价值”和“IP改编潜力”是目前主流的网络文学IP改编成功的两项维度。可从作品内容传阅度、作品热度、作品表现力指数以及作品生命力指数等指标对“IP内容价值”进行甄别;可通过对作品与大众关联度、题材、改编可行性以及用户匹配度等指标对“IP改编潜力”进行考量。
对此,笔者较为认可,业界可以参考此方法,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尽快协商建立健全网络文学IP价值评估体系,确立网络文学IP价值评估指标,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执行办法和操作细则等,还可引入学界研讨,提升权威性和科学性。
(二)积极打造网络文学品牌
网络文学的版权开发应走品牌化、成套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寻找自身独特的卖点,强化品牌识别;利用品牌效应,延伸产业链。
1. 增强慧眼识珠的能力
慧眼识珠的能力包括:发现IP价值凸显的网络文学作品的能力,以及挖掘网络文学作品本身潜在价值的能力。以《花千骨》的版权开发为例,对《花千骨》这类主打玄幻、修仙的网络文学进行影视等类别的版权开发,在业界看来是一件有待斟酌的事,因为其作品本身存在一定的壁垒:玄幻类题材屡见不鲜,部分同类别的网络文学因同质化严重、娱乐色彩过浓而广受诟病,修仙、武斗等元素若通过电视剧呈现或因国家相关政策限制而难以通过审查,致使影视剧难以还原原著而酿就作品改编的“忠实说”与“自由改编说”之争。但这并非无解。与同属玄幻题材的其他网络文学作品相比,《花千骨》大气磅礴的背景及凄美虐心的故事情节成为其独树一帜、备受粉丝青睐的决胜法宝。版权开发方抓住其区别于同类作品的主要亮点,在改编过程中着重渲染虐心痴情元素,精心打磨丰富的故事内核,将《花千骨》打造成了夺目珍珠。
2. 形成明晰的品牌意识在网络文学版权开发中,开发者既要有品牌使用意识,也要有品牌保护意识,更要有品牌发展意识。一要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品牌定位与品牌内涵塑造。细分市场,区分受众的年龄、性别、喜好等,打造相应的网络文学IP。选择恰当而有效的推广方式和作品投放平台。如《花千骨》就锁定了以学生为主的年轻人群体,进行影视改编后,电视剧定档为受众时间相对宽裕的暑假档周播剧,从客观上保证了收视率。二要认识和理解品牌保护的重要意义。品牌的创立和打造是发挥品牌效用的前提和基础,对品牌的有效保护则是发挥品牌效用的基本保障。应做好网络文学品牌作品的版权登记、版权授权管理、相关商标的注册等一系列保护工作。三要培养优秀的网络文学作家,努力塑造网络文学作家的个人品牌。通过在大学里新增网络文学写作课程、利用文联等专业性组织开办网络文学写作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网络文学写手的写作水平。创造条件吸引传统文学作家加入网络文学创作队伍。以网络文学研讨会、创作交流会等各种形式让网络文学写手们多接触,多交流,集思广益。
3. 注重品牌延伸与传播“品牌延伸”指利用现有品牌名称开发衍生出更多版权相关产品,使衍生品更容易被大众认知和接受。[9]就网络文学而言,优质IP产品已积累了相当的用户关注度与品牌知名度,可采用多版权多链条开发的全品牌延伸方式,通过符号来营销,通过产品来增值。即通过使用网络文学作品名称来吸引大众关注,通过各种类型的版权衍生品来变现增值。此外,还应具备国际化视野。在打造好网络文学品牌作品的基础上,做好品牌传播推广工作,提高品牌的海外知名度,拓展海外市场。
(三)建立“三制度一库一平台”
1. 健全版权代理制度
健全版权代理制度,促进我国版权代理业的发展,政府应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如,积极扶持版权代理公司,适当减免其税费负担;推动跨地区组建资产多元化的股份制版权代理公司;对附属于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版权代理机构进行转企改制,增强其市场经营活力;鼓励版权代理公司和机构进行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拓展版权业务范围。
健全版权代理制度,确保版权代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实施“版权代理人资格认证制度”,进行版权代理人相关业务培训、资格考试、年度考核等。
健全版权代理制度,还应深化与网络文学网站、网络文学作家,以及其他网络文学版权持有方、网络文学版权需求者之间的合作,积极探索网络文学版权的综合代理方式。
2. 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出现的问题,应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一要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入交互技术,完善版权数据库建设。二要做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宣传,吸纳更多会员,为更多作品合法授权。三要针对网络文学版权开发的多样性特点,创新合作方式,构建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等多协会联动机制,关联各协会主管的作品,适应数字版权时代发展需求,为网络文学版权开发开辟绿色通道。
3. 建立版权经纪人制度
针对网络文学作家普遍缺乏自主营销能力和议价能力,以及我国现有的版权人才匮乏的问题,亟须引入版权经纪人制度。
从手游《花千骨》与手游《新花千骨》的版权官司这一案例中发现,在网络文学版权开发的具体实践中,网络文学作家、网络文学网站、游戏开发商之间,会在版权授权、授权协议、版权定价、版权收益等方面产生分歧。有必要搭建对话平台,引入独立的第四方版权经纪人,来协调三方的利益,进行良好的沟通。此外,版权经纪人可通过版权登记、交易、代理、咨询服务等业务,与网络文学作者深入接触,引导和督促网络文学作者进一步增强版权意识,以应对网络文学版权开发引起的复杂挑战。
构建版权经纪人制度,必须要有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版权经纪人队伍。版权经纪人既要有全面的版权专业知识,又要有广泛的人际关系、高度的法律意识,能运用法律武器为委托人排忧解难;既要有较高的审美能力,敏锐的洞察力,善于捕捉社会焦点,又要能权衡网络文学版权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组建这样一支队伍,不仅要注重从国外引进符合要求的专业人才,也要注重本土培养。高校要加强版权经纪专业知识教学,建设相关学科;政府及行业组织、社会教育力量要有计划地实施各项培训,动员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源和教育能力培育和储备版权经纪人。还可以建立全国版权人才资源库,整合版权经纪人才资源,进一步完善版权经纪人制度。
4. 组建网络文学版权数据库
在产业融合背景下,对数字出版作品尤其是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权利人大多会遭遇取证难、版权信息不清晰、授权混乱等技术上、信息上的困境。著作权人应主动到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版权注册登记,国家根据登记信息,组建网络文学版权数据库,同时实行版权登记公示。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著作权保护的水平,而且利于版权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避免版权交易陷阱。
首先,应组建囊括各类型版权信息和版权作品的版权数据库。关于网络文学版权数据库的组建,可以借鉴韩国“文化数据库”的做法,搭建 “网络文学版权银行”。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版权登记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与网络文学产业链上下游的相关企业合作,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选定一家企业牵头、多家企业作为试点或合作单位,共同开展网络文学版权数据库的组建工作。比如,可以重点考量有版权开发经验的爱奇艺和有大量网络文学版权资源的阅文集团,尝试搭建这两个网络文学版权大鳄的版权数据库。
其次,完善网络文学版权登记与公示制度。目前,我国版权登记的主体庞杂混乱,版权纠纷时有发生,网络文学也不例外。因此,在组建版权数据库的同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文学版权数字化登记系统,制定并完善规范的网络文学版权登记程序、查询方法和操作说明等。
5. 构建网络文学版权公共服务平台
应以网络文学版权数据库为基础,逐步建立起包括网络文学版权数据库、网络文学版权数字化登记系统、网络文学版权交易管理等在内的全国统一的网络文学版权公共服务平台。在网络文学版权交易管理方面,还应涉及IP价值评估体系、网络文学版权专业人才队伍和网络文学版权交易监管机构建设等内容。
(四)做好版权保护管理工作
1. 加强数字技术创新
加强技术保护的开发和研究是实现数字版权保护的必由之路。一方面,要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对数字产品提供实时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推广盛大文学研发的文字指纹识别系统以及“版权作品与 DNA 比对识别技术”,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
2. 加大行政管理力度
做好网络文学的监管工作。政府要加强对网络文学的检查力度,规范网络文学版权交易市场,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增强行政保护主动性,从法律上引导,在市场上规范,事前介入,制止网络文学版权经营市场的不良苗头,确保网络文学版权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
做好网络文学的引导工作。引导媒体、网络文学网站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学传播环境,做好网络文学的甄别工作,拒绝传播假、恶、丑以及淫秽色情的网络文学。同时,通过多种途径督促大众提高自身媒介素养。
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如通过举办版权相关培训教育,增强版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版权的重视力度和业务能力;加大打击网络文学侵权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及时处理网络文学版权方面的相关投诉和争议,遏制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大。
3. 加快法律修订步伐
加快修订《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步伐。根据数字媒体发展背景下网络文学版权出现的新特点和新问题,对“作品”的定义、“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重新界定,进一步更新完善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细则,解决《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制定针对数字版权的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针对数字版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现行的我国数字版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数字版权和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和外延均有不同。因此,在数字出版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制定针对数字版权的法律法规很有必要。
一方面,要在条文中明确数字版权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数字版权涉及的作品类型和权利范围,并对侵权构成要件、管辖级别和范围、责任以及其他特殊问题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另一方面,要特辟章节专门阐述网络文学版权相关问题,如网络文学版权开发方面出现的权利内容、保护标准以及法律救济等。
四、结语
在产业融合的当下,数字出版通过资本、媒介、技术、市场等层面的融合,在品牌打造、版权开发、产业规模上不断尝试,已出现了新的增长点。作为数字出版产品的形态之一,网络文学在经历了萌芽、发展、低谷、复苏、壮大等若干阶段后,迎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网络文学版权开发成为一股热潮。
未来,随着泛娱乐热潮的兴起,业界对热门网络文学IP的争夺,又将有一轮“血雨腥风”般的惨烈大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业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网络文学版权开发会越来越成熟,文化软实力也会越来越强,建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高水平国家指日可待。
注释:
[1]所谓“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缩写,中文含义是“知识产权”。当下,“IP”泛指有大量粉丝基础的网络文学、原创文学或者游戏的版权。
[2]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北京: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6.
[3] 中国票房. 山楂树之恋[EB/OL]. http://www.cbooo.cn/m/573967.
[4]侯长海. 从“花千骨”等影视剧看网络文学改编热潮.消费日报,2015-11-04.
[5] 路艳霞. “花千骨”抄袭风波无“原告”[EB/OL]. (2015-08-06). http://news.xinhuanet.com/ newmedia/2015-08/06/c_134486471.htm.
[6] 戴云波,马莉.版权代理机构与出版经纪人制度:出版业的两个命门.中国版权,2012(4):46-48.
[7] 张尧学. 互联网与数字出版传播研究. 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14:110.
[8] 方圆,魏芳. “版权专业人员”列入国家职业分类.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5-09-11.
[9] 袁晓兵. 出版产业的核心竞争要素研究——基于出版品牌视角的探讨. 经济经纬,2008(6):37-39.
参考文献:
[1]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EB/OL]. (2016-04-26) . http://www.199it.com/ archives/466597.html.
[2] 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的力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3] 艾瑞咨询. 2016年中国网络文学行业研究报告[EB/OL]. (2016-03-06). http://www.199it.com/ archives/444821.html.
[4] 孙妍峰.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版权问题研究.保定:河北大学,2014.
[5] 吉喆.新媒体视野下网络文学影视改编的对策探析. (2015-08-06).文艺争鸣,2015(2):196-199.
[6] 宋滟泓.网络文学现三国杀,盈利困难且行且探索. IT时代周刊,2015(7):30-31.
[7] 倪卫涛.从1.0到4.0:媒体+时代的商业路径考[EB/OL]. (2015-12-24). https://zhuanlan.zhihu.com/p/ 20445228.
[8] 阅文侯庆辰:内容连接2.0时代的网络原创文学生态圈[EB/OL]. (2016-04-28).http://tech.qq.com/ a/20160428/042594.htm.(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出版科学研究所、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