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面提高图书质量的关键在于管理。文章对近年来出版单位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加强督促出版单位重视图书质量管理的问题提出了七条建议,包括对图书质量采取区别性管理、恢复衡量图书质量的四种等级、修改图书差错计算标准、重视图书整体设计质量检查、加强对出版单位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追踪式监督检查图书质量、强化问责机制等。
[关键词]图书质量 出版单位 质量管理 存在问题 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
毋庸讳言,近年来我国图书的质量很难令人满意。图书出版似乎呈数量与质量成反比的状态,一方面是每年出版的图书品种越来越多(只是从2014年起,初版图书的品种数比上一年略有下降),另一方面是图书的质量日益下降。笔者以为,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图书质量的管理不到位,甚至退化。因此,要全面提高图书的质量,应该从管理抓起。
一、 出版单位对图书质量的管理“退化”
1997年,作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新闻出版署(2001年改称“新闻出版总署”,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与其他部委合并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统称“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了《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以下简称《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文件,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图书质量的规律,其中提出的各项机制和所包含的相关制度是对图书出版工作长期实践的总结、提炼,抓住了保障图书质量的关键点,并且切合出版工作实际。事实证明,切实贯彻执行这些制度,图书质量的保证就有坚实基础。然而,从目前许多出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贯彻执行《体系》的力度下降得十分厉害,不少原来能够得到坚决执行的制度变得名存实亡。这反映了出版单位对图书质量的管理处于“退化”状态,从而导致图书质量下降。这里仅结合《体系》第二章“编辑出版责任机制”中关于“中期保障机制”的一些规定来做简要分析,因为这一机制针对图书生产过程中从收到书稿至付印这个阶段的特点,确定了出版社应该执行的相应制度,对图书产品的精神生产质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之后的批量印刷和装订,则仅仅影响到图书的物质生产质量,且主要应由印刷单位负责。
(一)缺乏“前三审”
《体系》所提中期保障机制的第一项制度,就是“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而在其后面的“责任编辑制度”中,提到责任编辑“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由此可见,审稿是首先要做的工作,其后才是编辑加工。记得2002年首次编写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时,在几次审稿会上,刘杲、巢峰、蔡学俭、杨陵康、林穗芳、阙道隆、邵益文等出版界前辈一致认为在图书生产过程中应该有两次对稿件的审读。“前三审”就是一般所说的“审稿”,应在编辑加工整理前进行,目的在于通过三个级别至少三人的审核(即初审、复审和终审)决定稿件是可以接受出版还是应该退稿,或者应退作者修改后再重新审核;“后三审”中的初审与编辑加工整理融合,复审和终审则在责任编辑完成编辑加工整理后进行,目的是审核稿件经过编辑加工之后是否已经达到可以大量复制的标准。所以初级和中级的辅导教材都根据《体系》和老专家们的意见,明确地说明审稿和编辑加工整理是前后衔接的两个环节,并强调只有对经过三级审稿已经决定接受出版的稿件才能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因为两者的职责、目的、要求和标准是有所区别的;同时辅导教材专门设立一节“审定发稿”(用这个词是为了避免与一般指前三审的“审稿”有所区别)来体现“后三审”,说明编辑加工完成之后的稿件还要提交复审、终审审定。然而,目前许多出版单位往往没有“前三审”,常常是编辑拿到书稿后,就动手开始编辑加工,加工完成后才提交复审和终审。这种缺少审稿环节、违反出版工作规律的做法,可以说在不少出版单位已经习以为常,以致有些人士反而以此为由批评辅导教材的讲述不符合实际,建议考生“考试时就按书上说的,实际工作中还是要按我们单位的做法”。其实,事实证明,坚持两次三审的做法对保证图书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取消“前三审”的做法会严重损害图书的质量。
(二)三审工作不到位
根据《体系》的要求,不仅初审要通读书稿,复审也“应审读全部稿件,并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而终审主要负责对书稿的内容作出评价,一般可以不再通读全稿,但对某些比较特殊的选题,终审应通读书稿。然而,在目前的出版工作实践中,三个审级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乔还田先生在《出版精品是这样打造的》一文中指出了一些三审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批评是实事求是的。笔者仅以亲身经历再补充一点:有次在上海某出版社的校对科正好遇到几名校对人员就某书校样中的问题询问该书责任编辑。这名编辑对校对人员提出的问题回答说:“你们看着办就行了”,而校对人员认为原稿很乱,存在不少自相矛盾之处,校对人员无法处理。笔者当时插了一句话:“你怎么在原稿上没有处理好?这些问题确实是校对人员无法处理的。”没想到,对方的回答竟然是“稿件篇幅这么大,我们时间很紧,哪还有时间仔细看原稿呀?”原来,这名责任编辑竟然都没有通读过书稿,那就更谈不上对原稿进行编辑加工整理了,难怪校样上会存在许多问题!这样处理稿件的编辑不但没有受到出版社的任何处罚,甚至后来还被提升为编辑室主任。该出版社对三审制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三)轻视专业校对
《体系》要求“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并且强调“三校一读”仅仅是下限,对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但是,现在不少出版单位大大弱化了校对工作,稍好些的出版单位还保留专门的校对部门,不过校对人员的数量已经大幅减少,不能坚持做到“三校一读”,更谈不上适当增加校次;有些出版单位甚至连校对部门都不设,对书稿的校对主要让排版单位承担,而排版单位的校对又较多依赖“黑马”等计算机校对软件。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出版单位的领导认为目前绝大部分稿件是电子稿,计算机排版系统利用电子原稿排版就能保证校样与原稿一模一样,不会像铅排时期那样存在错误,即使原稿中有些错误,校对软件也能够予以纠正。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记得人民出版社多年从事校对工作的吴海平编审在审核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的校对内容时曾多次强调,千万不要认为利用电子原稿排版就不会出现校样与原稿不一致的情况,校对的“校异同”职责在当前仍然存在,只是“校是非”的职责需要更加强化。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曾专门对计算机校对软件进行过测试,发现有许多差错是计算机根本无法发现的,只能依靠人工纠正。所以,在采用计算机排版后,校对力量,尤其是专业校对力量,不容削弱,毕竟出版单位专业校对人员所具有的不少职业优势是排版单位校对人员不具备的。如果编辑加工整理稿件不到位,专业校对工作又大大弱化甚至取消,对图书质量的保证显然无从谈起。
(四)违反有关书名页的国家标准
《体系》要求“坚持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因为“图书书名页是图书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重要信息价值”。然而,纵观目前出版的图书,书名页设置或其著录项目存在重大差错的并不在少数,甚至有些十分著名的图书,其书名页也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诸如版本记录页放错位置、缺少版权说明项、版本记录中出版责任人项缺少或著录不全的情况,可说是比比皆是。笔者在教学时,曾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讲解图书书名页的设计要求。没想到,学生们随机拿出不少图书观察,结果是绝大部分图书都不符合国家标准。在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曾经多次考核与图书书名页有关的问题,考生的答题情况都很不理想。笔者曾向一些考生调查对考题的看法,结果有不少考生认为“考图书书名页的那道题目,与我们平时实际接触到的情况相差很远”。从笔者了解到的一些实际情况来看,图书书名页存在不少问题,根源主要在出版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些出版单位的领导,或者对于图书书名页还有国家标准的情况根本不知道;或是虽然模糊地知道有这个国家标准,却不知道究竟有哪些具体规定;更有甚者,当下属编校人员希望按国家标准修改书名页时,领导还以“推荐性标准不必当回事”为借口而坚持种种违反国家标准的做法。笔者以为,这与某些出版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上岗前没有好好学习有关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规范有关,也与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图书整体设计质量不够重视有关。
(五)漠视国家标准,擅改书号结构
《体系》要求“坚持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应该说,出版单位在条码使用方面还是基本符合要求的。至于书号的使用,在实行书号实名申领之后是否还存在曾经泛滥一时的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以书代刊等现象,笔者未经调查不敢妄言。然而,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还是存在的,这里试举一例。我国从1987年起以中国标准书号代替全国统一书号作为绝大部分图书的标准化识别代码(仅技术标准、挂历、挂图、散装图片等还保留使用全国统一书号)。当时标准书号的结构中曾包含分类种次号,该项位于校验码之后,并以斜线(“/”)与之分隔,而从2002年起,国家标准所规定的中国标准书号已经等同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的规则,其结构中就不再包含分类种次号。但是,笔者检查了一些近年来新出版的图书,发现有些出版单位直到2016年还在图书版本记录中著录含有“分类种次号”项的“中国标准书号”,并且所用的分类号还往往与“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著录的图书分类号相互矛盾。出现这类错误做法,原因还是在于出版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了解或者漠视有关的国家标准。
二、加强图书质量管理的建议
党中央要求建设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加强图书质量管理需要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做起,一方面是修订、完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另一方面是提升执法力度,督察、促使各出版单位切实执行已有的法规。本文谨就如何加强图书质量管理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几点建议。
(一)对图书质量采取区别性管理
桂晓风先生在与笔者的多次交流中,都提到应对图书质量实行分类管理。他认为不能对所有图书都一刀切地以同一个标准来衡量:有些对社会、对读者有特别重要影响的图书应该以“零差错”作为合格标准,有些一般性普及读物的质量标准则可稍宽松一些,如对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医书药典、技术标准等种类的图书与对文艺类、休闲类图书就应该有不同的质量要求。笔者对此深表赞同,建议在再次修订《规定》时予以实施。
(二)恢复衡量图书质量的四种等级
1997年版的《规定》曾把图书质量等级分成优质、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2004年该《规定》修订后,减少为只分两级——合格和不合格。
在划分四个等级的情况下,出版单位付出更多的成本可以使图书质量被评为优质或者良好等级,从而在社会上形成很好的声誉,提高出版单位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品牌地位,进而促进所出版图书的销售。改成只有两个等级后,情况就不同了。以编校质量为例,原先差错率低于万分之一的图书为合格,差错率低于万分之零点二五的为优质,而现在这类图书都属于同一个等级——合格。众所周知,要将编校差错率降低四分之三,出版单位必然需要增加很多人力、物力成本。但是,成本的大幅增加却对自身的声誉和相应的市场效应不能产生积极影响,这种“得不偿失”的预期结果对出版单位来说显然不会有什么吸引力。所以,很多出版单位就只把“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作为追求的目标,缺乏向更高目标努力的积极性。出版单位追求目标的降低,带来的后果之一便是图书质量较大幅度滑坡,不合格图书的占比上升。这是因为实际结果往往与理想上的追求存在一些差距。如果追求的仅仅是“编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实际结果很可能是差错不止这些。如果在合格之上再设立良好和优质的标准,就有利于鼓励出版单位向更高的目标努力,这对整体提升我国图书的质量能够起到良性导向作用。同时,今后在组织各种奖项的评选时,应该将编校质量等级为优质作为获奖图书的硬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当然,质量等级与标准,也需要按图书种类分别制订,不必强求一致,如对应该保证“零差错”的那些图书就只有优质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三)修改图书差错计算标准
建议按照某类差错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大小,主要以是否会导致读者误解文意为准来分别制订对差错的计算标准。
首先,表面上相同的差错应按图书种类的不同而分别采取不同的差错计算标准。例如,同样表现为外文字母大小写不当或正斜体混淆,在一般休闲类图书中产生的影响与在物理学专业书中产生的后果就完全不同,对差错的计算标准显然也应该不同。
其次,对数字用法不规范的情况,“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的标准似乎也过宽,因为这仅仅相当于存在一个别字的情况。对篇幅一般都有数万字、数十万字甚至上百万字的图书来说,要保证全书的数字用法都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出版单位需要付出的力量远比消灭一个别字(有时用计算机校对软件就可实现)多得多。计错标准过宽,容易导致出版单位不予重视,不利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范化。因此,建议将关于数字用法的计错标准恢复为1997年版《规定》的“每处计0.25个差错,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再次,对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的差错基本上都按0.1个差错计算也不够妥当,也需要按照符号差错对文意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分别拟订计算差错的标准。比如,冒号误为比号或比号误为冒号,标点符号误在行首或行尾的情况,与错用、漏用、多用标点符号,着重号的错位、多加、漏标,破折号误为一字线、短横线等情况相比,显然后几种情况对读者的误导要比前几种情况严重得多,一概都“每处计0.1个差错”的标准显得不够合理。
(四)重视图书整体设计质量检查
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和印制四个方面。2004年版《规定》关于设计质量的要求是“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然而,以相关的国家标准来衡量,目前的图书整体设计质量可以说是令人担忧。大量在整体设计方面“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应该属于不合格产品的图书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市场上,其中有些图书甚至还能获得种种国家级奖项。因此,亟须加强对图书整体设计质量的管理。
首先,出台具有可行性的规章。2004年版《规定》关于设计质量的上述标准过于笼统,并且将1997年版原有的“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一语删除后,致使内文版式设计质量标准没有着落。同时,“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就定为“设计质量不合格”的规定也显得过严。建议参照关于编校质量管理的方法,按照差错的性质制订相应的错误计算标准,并规定整部图书在整体设计方面的差错达到多少为不合格、多少为合格、多少为良好或优质。借此机会,也可以弥补内文版式设计方面长期没有成文规范的缺憾。
其次,建议专门组织力量对图书的整体设计质量进行检查。从目前图书质量检查的实际情况来看,对内容质量管理十分严格,凡是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图书,很快就会被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的专门检查基本上成为常态,几乎年年进行,既有全国范围的,也有分地区的,相关报道不时见于媒体;唯独整体设计质量,似乎没有进行过专门检查,至多在检查编校质量时“捎带”一下,媒体上也基本看不到关于这方面的报道。笔者认为,注重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是十分应该的,但不该轻视整体设计质量,因为这是图书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不可偏废,也需要专门进行检查。当然,对检查发现整体设计存在问题的图书,在具体处理上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在整体设计质量分项计错的规章未出台之前,建议暂且仅向有关出版单位发出警示,不宜一概按照《规定》定为不合格。否则,仅“图书书名页的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这一条就可能让市场上绝大多数图书被判为不合格。在规章出台并经过适当的缓冲期后,再严格按照规章执行。
(五)加强对出版单位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除了规定责任编辑的职业资格外,还规定“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但从出版单位管理人员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有不少并不具备出版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甚至以往根本没有从事过出版工作的人士,担任了各地出版集团的主要业务负责人;另一方面,现在担任出版单位高级管理职务(社长、总编辑及相应副职)的人员,在2002年时或者已经评上高级职称而不必参加考试,或者因只要参加“实务”科目的考试而未系统学习过出版专业业务知识,所以不少人对出版专业业务知识尤其是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知识的掌握是有欠缺的。可想而知,如果高级管理人员本身并不了解保障图书质量的关键之处有哪些,甚至根本不知道哪些出版流程环节是为保证图书质量而必不可少的,显然就难以指望其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图书质量。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出版集团负责人甚至还可能会对下属的出版社提出一些有违图书出版规律、有损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错误要求,致使出版社的图书质量“雪上加霜”。
有鉴于此,建议修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将“已获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列为出版集团业务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之一,并且宜把职业资格的级别定为“高级”,因为集团层面的管理涉及面更广、影响更大。
同时,在对出版单位领导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要增加业务知识培训的比重,让他们能够较为系统地掌握体现图书出版规律的种种规范性要求,从而不仅不再向员工提出不妥的要求,更能随时纠正员工的一些错误做法,使图书质量得到有力的保证。
(六)追踪式监督检查图书质量
造成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多种多样,将之归纳、总结,则大体上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个别人员或者工作能力较低,或者在某个工作环节上失之粗疏,基本上是属于个人原因;第二类是出版单位虽有图书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但在某些环节上执行不到位,出版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监控措施不够有力;第三类是出版单位根本没有图书质量管理体系,或仅有纸面上的制度而实际上并不执行。
然而,目前对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处理,基本上是“就书论书”,实际上只针对出自第一类原因的情况,却缺乏对出版单位整体情况的督查。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从图书市场上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查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后续的追踪式监督检查,以便较深入地探析导致图书质量不合格的深层原因。具体做法是:在随机抽查中发现了不合格图书,要责令相应出版单位将与该书同一年和上一年出版的所有图书都送交检查,必要时还应该责令出版单位提交相应的书稿档案。利用这样的方法,可以分析、明了造成图书质量不合格的关键所在,再区别不同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七)强化问责机制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而若出版单位被吊销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根据《规定》,“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应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其“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这些规定应该说还是比较严的,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恐怕大都是停留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措施则未见实施。可见,违规的“成本”是很低的。其中原因,笔者以为有两点:一是对图书质量不合格的“情节严重”没有具体的标准。1997年版《规定》还有“年新版图书品种有10%以上不合格”的出版单位将受到通报批评和最高为“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但这项规定在2004年颁布的《规定》中已被取消,导致“执法无据”的尴尬。二是由于只是孤立地对不合格图书进行处理,没有追踪式地普查相应出版单位在近一两年内所出版的全部图书,于是,不仅“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无法查到,就连“年新版图书”的质量状况也无从判断。
笔者以为,《出版管理条例》已有相关规定,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宜就如何落实作出细致、具体的规定。笔者建议,将关于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的处置规定与追踪式监督检查图书质量的具体结果挂上钩。比如,如果某家出版单位的绝大部分图书都是合格的,随机抽查发现的不合格图书只不过是个案,就说明责任是在相关的个别人员身上(属于上述第一类原因),可以认为出版单位只是督查不严,属于一般违规,处以警告或再加罚款,不影响年度核验;如果某家出版单位在近两年内所出图书中有10%~15%不合格,那显然就不是个别人员的问题,而是整个出版单位在图书质量管理上存在问题(属于上述第二类原因),出版单位的违规应是“情节严重”,要暂缓年度核验并责令停业整顿;如果某家出版单位的初版图书中不合格图书占比超过15%,出版单位的违规应该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基本上是属于上述第三类原因),予以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并吊销出版许可证的处罚。现有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仅对第三类情况有所反映,且“图书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说法也过于笼统。因此,建议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文件也进行修订,予以量化、细化,以便于执行。
在对出版单位进行问责的同时,对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也要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和《规定》的有关条款,按照其违规的具体情况分别予以警告、注销责任编辑证书、注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等处罚。
三、结语
图书出版工作是一种很复杂的工作。仅就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这个环节而言,编辑面对稿件,需要充分运用“网状思维”,随时从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知识性、逻辑性、语言文字的规范性、体例格式的前后一致性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考察,及时发现并纠正错失之处,劳动强度极大。然而,任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在知识积累方面都不可能是“万宝全书”,什么都精通;在精力上也都不能够像机器那样始终保持充沛状态,总有因疲劳而体能、脑力下降,反应迟钝的时候。所以,在出版工作实践中,任何个人都可能犯错误。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正因为如此,就需要通过相应的管理制度、依靠集体的力量来预防或弥补个别人员可能发生的错失。客观地说,如果出版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都严格执行相应制度,切实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即使个别编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偶有失误,也可在图书成品发行前得到纠正,不致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可见,保障图书质量的关键在于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版单位的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出版单位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旨在保证图书质量的各项制度。出版单位要按照体现图书出版规律的相应标准和规定认真制定保障图书质量的各项具体制度,并从高级管理人员做起,扎实贯彻这些制度。这样,我国的图书质量才有望在整体上大幅度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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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出版专业实务·中级.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作者单位: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