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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下智障儿医院被判赔孕妇产检一切正常

作者:刘姝君 陈旺

口华商

陕西西安何菊虹(化名)6岁的小儿子陈成(小名),是一名唐氏综合症患者,智力残障、生活无法自理。何菊虹认为,这是由于医院和医生的不负责任导致的。为此,4年前她和丈夫将为她做产检的民营医院告上法庭。2015年11月上旬,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该医院赔偿陈成及其监护人各种费用,共计约81万元人民币。

产检被告知“一切正常”

2008年年底,当医生告诉41岁的何菊虹她已经怀孕时,尽管已属大龄孕妇,家里已经有了一个儿子,但何菊虹在和丈夫商议后,还是决定要这个孩子。为了迎接新生命的降临,何菊虹辞掉了工作。

孕期4个月时,丈夫带何菊虹到当地一家妇幼医院做产检。但医院当天的号已经挂完,夫妻俩商量后,去了距离家不远的一家民营医院。这家医院不仅离家近,而且就诊患者也少。夫妻俩决定,从此选择这家医院进行产检。

2009年3月24日,何菊虹在该医院按产检程序,做了“优生五项及唐氏筛查”。检查结果出来后,接诊的凌姓医生告诉说“一切正常”。尽管自己不懂医,但何菊虹还是很担心,因为她看到化验单上的数值和标准数值之间有差距。对此,凌姓医生解释说,因为她属于大龄产妇,所以这个数值显示是正常的。

50多天后,应何菊虹要求,医院再次为她做“唐氏筛查”的复查。化验结果出来后,医生依旧说一切正常,没问题。何菊虹问医生,为啥化验结果数值和标准值不符,医生告诉她说,大龄孕妇的化验结果数值都偏高,让她放心好了。何菊虹提出能不能做四维彩超,医生说,四维彩超只能看到婴儿的外表,无法查验“唐氏”。

心里总是惴惴不安的何菊虹,随后又到其他医院申请做“唐氏筛查”,结果被告知已经错过最佳筛查时间段。忐忑过后的何菊虹,最终还是相信了该民营医院的医生。她觉得可能是自己多虑了,毕竟自己已经过了医学上认为的优生优育年龄。

医院确诊男婴系唐氏综合症患者

2009年10月16日,何菊虹的小儿子陈成出生了。何菊虹说,第一眼看到孩子的脸时,她的心头猛地一抖,因为孩子很明显偏瘦小,整个就是皮包骨头,而且好久不哭。

医生小心翼翼地对何菊虹的丈夫建议,去给孩子做个染色体检查。染色体检查结果出来后,全家哭成一片。因为孩子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患者,并伴有多种并发症。

孩子出生5天后,黄疸偏高,何菊虹和先生深夜抱着孩子到西安市儿童医院就诊。医生一看,让赶快住院。此外,孩子呼吸不畅,偶尔的哭声也非常微弱,不会自己吃奶。看到这些状况,何菊虹整天以泪洗面。

擦干眼泪,何菊虹和丈夫开始商量如何接受残酷的现实。“他毕竟是我们的骨肉,既然人世间有他的存在,我们就要更加爱他,珍惜这段亲缘。”何菊虹在日记中这样写道。

在何菊虹的记忆中,孩子由于没有抵抗力,在1岁以前几乎隔三差五就生病,或者上呼吸道感染,或者高烧不退。有时候肺炎刚刚痊愈,又开始拉肚子。

由于并发症不断,2011年年初,陈成又被确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医生说如果不及时手术,孩子随时有生命危险。何菊虹和丈夫拿出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将孩子送进了手术室……

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约81万元

唐氏综合症患者的孩子通常肌肉张力弱,腿部肌肉没有力量。为了教孩子走路,何菊虹每天跪在地上抓住孩子的腿帮他练习。其他正常孩子本能会的翻身、坐蹲、跪等动作,何菊虹都必须手把手地教。往往是一个动作还没学会,孩子已被摔得鼻青脸肿。看着儿子哇哇直哭的模样,何菊虹心如刀绞。

除孩子生活无法自理外,何菊虹认为最大的压力还是来自社会的歧视。她举例说,自己经常会带孩子去楼下玩耍。儿子有时候看到同龄小朋友后就会主动上前,每每这时候,大多数家长都会拉着自家的孩子离开。不明白怎么回事的儿子就会哇哇大哭,而她自己只有偷偷流泪。

2011年4月,何菊虹夫妇将这家民营医院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书认为,由于被告医院没有为原告做出正确的产前诊断,没有向原告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导致原告产下了具有严重缺陷的患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何菊虹的儿子患唐氏综合症,是否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2011年10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给予法医学鉴定。该中心2012年11月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在何菊虹产检中的“唐氏筛查”环节,被告医师做出了错误解释,从而致使原告对病情的认识出现偏差,导致错误出生。意见书还认为,被告小儿子的错误出生,是被告方两位接诊医师错误解释的直接后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意见书对陈成的描述为“存在智能缺陷,需进行语言、行为的专门训练”。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这起医疗过错中的责任程度为50%~70%。

2013年7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陈成有无精神障碍做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显示,陈成属于“重度精神发育迟滞”。

2015年11月上旬,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医院赔偿陈成及其监护人各项费用共计约人民币81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判决,于2015年11月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何菊虹产下唐氏患者儿子并非由该院单独造成,还应该追加何菊虹此前去过的另一家公立医院为共同被告。另外一审法院认定的何菊虹同医院之间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但医院对此并不认同。截至记者2015年12月上旬发稿时,双方还在等待西安中院的终审结果。

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插图: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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