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百年来,商标一直是企业品牌保护的主要武器,要保护自己的品牌,就应当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一直被企业家们奉为圭臬。但在上世纪末互联网创业潮揭开序幕时,技术的革新使商标的作用一度被弱化,至少对主流的“.COM公司”而言,创业之初可以不申请商标,但必须申请域名,因为域名是用户访问“.COM公司”的途径,而域名中天然就含有他们的品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传统互联网企业也会申请商标,但商标的作用显然已被严重弱化。因此,第一、二代互联网企业的品牌就是他们的域名,最重要的品牌保护方法就是申请域名。
苹果公司推出的iPhone智能手机、iPad平板电脑把人类带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在这个时代,域名和商标的地位对调了一下。由于屏幕尺寸和输入的限制,用户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上通过点击各种应用程序来获取服务,而原来在个人电脑上,获取相应的服务要通过输入网址才行。此外,由于附加了基于地理位置、体感等新功能的设计,移动应用所能提供的服务,在深度、广度和便捷性上均超过了通过网址访问互联网网站。所以,在移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对于保护品牌不再特别重要,而通过商标申请获得应用名称的品牌专有使用权则显得特别重要。就这样,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商标重新重要了起来。
法律是对社会现有规则的总结,但社会的发展、技术的革新会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改变规则,此时,法律也应该做相应的调整,但法律的调整必然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移动互联网出现后,传统商标分类制度也因为落后于科技的发展而受到了挑战。目前全球通用的商标分类法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把全世界所有的产品和服务分为45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虽然有这么多产品和服务,但移动互联网出现后,很多新的服务都是原有分类表上没有的。这些创新服务的品牌怎么保护?一种态度是等,等分类表更新,比如2014年底的分类表更新,就加入了在线社交、网上银行、在线音乐等和互联网有关的服务。
但守株待兔不是好办法,因为有人会和你竞争。如果创业企业没有商标“护法”,竞争对手和你使用一样的品牌时,你会发现,维权非常困难。正确的做法是,找了解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商标律师,他们会帮你在现有的分类中找到和创新服务比较近似的服务和类别进行申请。这样获得了商标后再有人使用此品牌,就可以正当维权。
商标注册越全面越好
传统产业历史悠久,一般只要申请一到两个类别的商标即可。但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我的建议是,应该把移动应用的全部功能都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
这绝不是为了多赚律师费而忽悠创业者,而是我确实认为,在目前的创业环境下,创业者多申请商标会有利于自身的利益。
首先,目前的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大多很“轻”,知识产权是轻公司的主要竞争力之一,而商标则是主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忽视商标就等于放弃了重要竞争力。而重视商标、多申请商标,除了享受周全的保护,将来创业成功比如公司上市或被并购时,所有这些商标申请投入都会以几十倍乃至成百上千倍的数字出现在公司的无形资产科目中,变成公司估值的一部分。
其次,商标申请不足可能导致竞争对手乘虚而入。在创业之初,如果资金紧张,创业者可以只申请自己应用的核心功能,但如果公司后续融资成功了,则应当补全全部功能的申请。有一部分有魄力的创业者会把品牌进行45类全类申请,而考虑不周全的创业者则可能遭到竞争对手暗算。
在现行商标法律下,创业公司如果品牌被他人抢注,要拿回来是很困难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律的规定是,“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抢注才可以维权成功,但现行法律对于“有一定影响”的举证要求较高,绝大多数创业公司的市场份额、广告投入和影响力都达不到法律保护的最低标准。
更可怕的是,竞争对手抢注了商标后,用其来维权被抢注的公司。我们就碰到过一起案例,创业者的竞争对手抢注创业公司商标后,向苹果公司投诉App Store上的应用商标侵权。开始时,创业公司因为不知道如何应对,导致应用被下架。在iOS上下架,意味着失去大部分高端客户。后来我们指导创业者重新申请开发者账号上传应用,再次被投诉后,我们发反通知,告知苹果公司,该应用的商标类别并非投诉方的商标类别,因此不侵权。多次的通知、反通知拉锯战成功拖延了时间。我们依靠拉锯战赢得的时间,向法院起诉投诉方,要求确认不构成商标侵权,最终胜诉,从而使该应用一直保持上架状态。但长时间的法律博弈确实分散了创业者的精力,如果他能把这部分精力花在开拓业务上,可能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传统产业历史悠久,一般只要申请一到两个类别的商标即可。但在移动互联网领域,我的建议是,应该把移动应用的全部功能都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