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投资人博弈
目前创业团队拿的投资分为境内和境外两种,如果条件允许,相关合同应尽量让律师看。一轮VIE融资的英文合同,少的也有100多页,哪怕英文不错的创业者,要过一遍也会耗费非常多的精力;中文的合同虽然难度小点,但里面的各种专业术语要理解也挺费脑子。关键问题是,术业有专攻,专业的问题最好找专业的人做,别看一轮融资几万到十几万元人民币的律师费不少,但律师给创业者争到的任何一项权利在公司发展壮大后都是千金难买的。
重视意向协议。创业团队和投资人的博弈写到文本里最早应该是在Term Sheet,也就是《投资意向协议》里。这个阶段的文本虽然不是正式合同,对双方都没啥约束力,但看其内容,实质就是一份合同的几乎全部重要条款,因此,一定要重视《投资意向协议》的条款。我做创业者的律师经常碰到这样无奈的情况:在审查《股权收购协议》和《股东协议》时,看到一些对创业者很不利的条款,于是跟创业者打电话:你跟投资人电话沟通下,这个条款太损害我们权益了,不能接受。过了一会儿,创业者电话我:投资人说了,这个条款在Term Sheet里面大家已经谈好了,所以就不要改了。
虽然也有部分Term Sheet的约定被修改的情况,但多数情况下,已经谈好的事情修改难度确实非常大,所以,创业者拿到Term Sheet先别高兴,还是仔细看一遍或者把具体条款发律师看看再说吧。
重点博弈控制权。公司的控制权非常重要,创业者和投资人谈判时的尺度就是条款设置要合理,超出合理范围的条款就不能接受,接受了就有风险。举两个例子:一是合同约定,投资人董事不出席的董事会决议无效。这个条款,在中文合同里,创业者肯定不会同意;但如果是英文合同,如果创业者不找律师看合同的话,这个条款就生效了。二是随售权条款,如投资方同意以超过1亿美元价格出售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应同意出售。投资人和创业者的利益不同,前者是落袋为安,而创业者多数不会甘心出售公司,如果轻易同意,就给公司莫名其妙增加了被卖掉的风险。碰到这个条款,如果不能删除的,至少应该争取下自己有优先购买权吧。
但也有些条款,有合理性的,创业者可以接受。比如投资者对期权计划有否决权,这其实是为了限制创业者滥发期权影响其他股东权益;再如投资者对重大合同有否决权,如果重大合同设置金额合理,不影响正常经营的,创业者就不必耗费精力谈判了。
披露要充分。披露是指投资人投资公司时,创业者要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风险的信息向投资人披露。信息披露文件一般会作为投资协议的附件。对信息披露文件,我的建议是,风险披露得越充分越好。如果披露得不充分,投资人以后可以以欺诈的理由找创业者麻烦,但披露后,这个风险就是投资人的了。比如,我们团队在帮互联网投资者做披露表格时,一般会重点看商业模式的风险和有无经营牌照,有模式风险和没有业务经营牌照的一定向投资人披露。颠覆性项目的商业模式一定有法律风险,但只要没有刑事风险,一般投资人是可以接受的。同时,虽然多数被投资企业因为比较早期,都没有经营需要的专项牌照,但从未有一个投资人因为披露了这些问题就不做投资了。
如果说全盘接受投资人合同条款的风险是失去公司重大问题的控制权、很多应有的权益并增加未来风险的话,那么在创业团队内部没有建立稳妥的团队决策、利益分配机制,就可能直接导致创业公司在前进时心不齐、隐患多,容易从内部分崩离析。所以,大型风投机构的融资协议基本都会要求创业团队设置内部期权制度。这不是狗拿耗子,而是创业团队确实需要通过期权激励把员工和公司的成功绑定起来。
显名股东不宜过多。工商登记时,写名字的创业团队成员股东不宜人数过多,最好不超过三人。这是因为,股东间如果发生矛盾,有时会出现部分股东不愿意妥协的情况。极端的情况是,所有其不认可的股东决议都不签字,导致这些决议无法到工商局登记。此时,解决问题只能通过诉讼,而诉讼旷日持久且耗费创业团队精力,还会影响公司的后续融资。因此,创业团队确定工商登记在册股东人选时应当慎之又慎。
一致行动人协议应当签署。除了成为直接股东,创业团队还可以设立持股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者以代持方式把股权和期权发放给员工。但无论何种方式,建议所有直接、间接持股的员工都应当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实际是创业团队内部的投票规则,签署此协议有助于在创业团队内部形成统一意见,便于管理和对外博弈。
期权颁发和股权退出付款可以分期。公司制定的期权制度要留余地,一般需要工作满一段时间后才有资格获得期权;颁发也应该分期,不宜一次性全额颁发,可以根据贡献度和考核情况表现出弹性;创业团队成员退出的,公司可以回购其股权,但回购不能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因此,可以在其退出后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