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消费者报道

电商价格欺诈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

作者:文/陈北元

在最高法院发布的2014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经营者因构成了消费欺诈行为而被法院课处惩罚性赔偿。它们充分验证,只有当经营者的种种消费欺诈行为受到惩罚性赔偿的制裁时,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才能充分调动起来。

文/陈北元

作者系知名律师,曾代理齐二药、三鹿奶粉、达芬奇等多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



对网购“剁手党”来说,电商的各种营销噱头可谓“网购虐我千百遍,我待网购如初恋”。2015年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商价格欺诈的问题专门增加了新的管理措施。

新规规定了三种情形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价格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如何界定商家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行为,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与法院裁判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重要基础。欺诈行为的定义,最早见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

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伪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虚构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存在告知义务时的将错就错。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即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

国家工商总局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列举了21种消费欺诈行为。其中包括15种直接欺诈行为,6种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的欺诈行为。

制裁这些花样繁多的消费欺诈行为,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最高法院发布的2014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经营者因构成了消费欺诈行为而被法院课处惩罚性赔偿。

比如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法院认定经营者的此种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判决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与此案性质相同的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则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经营者构成消费欺诈,法院也判决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在2014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电商平台的纠纷有两起。比如消费者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的惩罚性赔偿。

这些典型消费维权案例充分验证了:只有当经营者的消费欺诈行为被执法和司法机构明确认定,且受到惩罚性赔偿的制裁时,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才能充分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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