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自营一小型公司,近期资金周转不畅,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程某向朱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每年的12月15日支付当年利息,否则当年利息并入本金。那么,双方的这种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我国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法院如果在审理中发现有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并且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情况,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所以,主要看朱某与程某约定的借款利息额度是多少,是否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妻子章某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一男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生有一女。不久,章某与该男子的关系结束,此女一直由章某的母亲抚养,直至成年。章某死后,已经成年的女儿要求参与继承。那么,章某之女享有继承权吗?
章某之女享有继承权。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继承法》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章某之女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患病乘客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身亡,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吗
段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客车回家探亲。途中,段某突发疾病,该客运公司乘务人员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而继续前行,最终,段某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段某家属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客运公司认为段某是“属于乘客自身健康状况”而导致的死亡,与客运公司无关。那么客运公司真的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吗?
客运公司应该为段某的死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救助义务。本案中,段某突发疾病,作为承运人,客车的乘务人员应当尽力救助,或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或对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但乘务人员却未采取相应措施,继续前行,延误了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段某的死亡,因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药价放开——三部委联合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通知》强调,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并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同时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期法律顾问: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王欢
编辑/陈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