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婚姻与家庭(下)

婚内赔偿,这个可以有吗?

作者:文 | 谭芳 桂芳芳

文 | 谭芳 桂芳芳

作为夫妻,如果觉得自己的权利被对方侵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向对方主张赔偿吗?钱,从左口袋到右口袋,法院会不会支持?

谭芳特邀专家

家事法律专家。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荣获上海市优秀女律师、上海市徐汇区三八红旗手等称号。[email protected]

由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特殊性,法律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公民的权利义务并不过多干涉。但事实上婚内侵权行为确实存在,那么婚内赔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本文将通过以下几则案例,告诉大家“婚内赔偿”是否可以有。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侵犯隐私权请求赔偿,法院无法支持

高昀和徐欣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感情到了火候之后两人到民政部门领了结婚证。一切是如此的顺理成章,夫妻双方都感到新婚生活幸福美满。

但是,婚后高昀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工作当中,夫妻双方再也没有新婚的激情,徐欣因此时常埋怨丈夫,两人争吵不断、日渐疏远,她表示“这样的生活无法继续下去”,要求离婚。这却激怒了高昀,他认为自己这么卖力工作完全是为了家庭,他不能理解老婆的行为,猜疑老婆闹离婚是喜新厌旧有了外遇。

高昀从朋友那里得知有一款软件是可以定位手机和窃听通话的,他随即找到某科技公司购买了该定位、窃听软件以及相关设备,悄悄地安装在徐欣的手机上。此后,徐欣常感到奇怪,为什么自己的行踪以及和谁见面丈夫知道得一清二楚。一个月后的一天,徐欣发现自己的手机指示灯异常闪烁,拆开手机壳发现内装了一个电子元件。她立马报警,经侦查是其丈夫安装的窃听设备。徐欣很是恼火,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高昀停止侵犯其隐私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昀非法获取徐欣的手机定位和窃听通话内容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应当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是,高昀和徐欣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的婚内财产约定,且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赔偿的执行也只是在家庭内部流转,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法院不支持相关赔偿的诉请。

特别提示:和谐的夫妻关系建立在双方充分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夫妻之间同样有隐私权,不论丈夫怎么怀疑妻子,都不应该采取手机窃听这种违法行为来监听妻子。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进行处罚,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84条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不支持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邓玲和许帆大学毕业后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面临了很多来自长辈的压力,双方慢慢就互相责怪起来,都认为是对方的问题。为此双方经常争吵,矛盾不断升级,感情日益疏远,已经闹到要离婚的地步。

2015年七夕节那天下午,积怨已久的邓玲把结婚时的嫁妆快递寄回了娘家。当晚,她与丈夫和公公为此发生冲突,丈夫和公公叫她今后不要再踏入许家半步。邓玲想到自己婚后为生孩子吃了很多苦也受了很多委屈,但是却丝毫没有得到夫家的照顾和理解。如今他们如此不留情面,邓玲内心无法接受,一气之下就和丈夫扭打起来,被丈夫踢伤了小腿,造成小腿腿骨骨折。邓玲将许帆诉至法庭,要求他赔偿2万元损失。

《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而且上述规定没有将有夫妻关系的侵害人和被侵害人排除在外。《婚姻法》也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因此,邓玲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与一般民事侵权类诉讼不同的是,本案实际执行可等到当事人双方离婚并分割财产之后。所以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该类赔偿请求。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4月,马丽发现丈夫王军与一女子李晴晴有暧昧关系,该女子是王军的同事。考虑到孩子还小,吵吵闹闹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于是愚人节那天马丽向王军提议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王军也没当真,心想着随她去吧。于是,双方就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另一方25万元的补偿金。没多久,王军就将这件事抛之脑后。

2015年春节刚过,马丽在家中发现了王军与李晴晴的出轨行为。悲愤之下,马丽起诉至法院,在不提及离婚的情况下,要求王军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自己25万元。

不料,法院拒绝受理此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对“夫妻忠诚协议”有过相应的解释,认为《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没有离婚的前提下,承认夫妻“忠诚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效力,不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规定,此类诉讼要以离婚作为请求赔偿的要件。

四、夫妻之间签了借款协议,离婚时可要求按借款协议处理

刘颖和孟飞婚后一年就有了孩子,因为事业还没起步,越来越重的家庭负担使他们有些不适应。眼看着身边的朋友都开始发家致富了,孟飞很着急,一打听,原来他们都在炒股,于是,孟飞就把所有的积蓄拿出来投进了股市,因为行情好,他很快也赚了点钱。刘颖的收入不高,发现炒股来钱快,也想进去掘桶金,就和丈夫商量,希望丈夫能借她点钱。孟飞开始不同意,后来想到“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最终还是同意了。

于是,刘颖向孟飞借了3万元,双方还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刘颖向孟飞借款3万元人民币用于炒股,一年后连本带利返还31000元,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进入股市后很顺利,刘颖很快也赚了点,不过一年后她并没有还钱,而是将钱作为进一步的投入。

没想到的是,股市陷入了低迷,刘颖所有的资金被套牢。一直放了两年,股市仍然没有起色,本来就没有太多感情基础,因为股票上的亏损,夫妻两人时常责怪对方,矛盾越来越多。在一次孟飞要求刘颖返还借款的争吵中,孟飞使劲推了刘颖一把,导致刘颖的头撞到沙发角,鲜血直流。刘颖绝望地搬回了娘家。一个月后,刘颖回来取东西,并告知孟飞自己要求离婚。孟飞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也对夫妻感情失望了,同意离婚。但在借款的认定上双方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刘颖将孟飞告到法院。

对3万元借款性质的认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该如何分割?孟飞认为双方应该遵守合同,刘颖应该按照约定还款,各自的股票归各自所有。刘颖则主张借款和股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合同只是当时一个好玩的举动,其实钱和股票还是在一个口袋里面,一直都是双方在掌管,所以借款和股票都应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并依据协议的约定判决刘颖归还欠款,刘颖名下的股票归刘颖所有。夫妻两个人不会因为婚姻就成为一个人,在法律上还是独立的个体,可以建立各种法律关系,比如借贷。当然,借款只能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处理。

律师答疑

1.什么情况下,婚内赔偿或给付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对方赔偿或给付的请求一般都较难得到支持,当然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另一方请求对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法院也能支持。

2.为何婚内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

请求婚内侵权赔偿而又不提起离婚,容易引起夫妻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并且,在未进行AA制约定的家庭中,婚内赔偿使用的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内索赔无非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的结果。当然,有些请求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得到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而在离婚时提起则可视条件予以支持,夫妻借款的返还也一样。

3.婚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当然也支持夫妻之间进行约定。因此,如果夫妻之间对财产有更多灵活的主张,可以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后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则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刘畅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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