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新经济导刊

三管齐下完善互联网空间治理机制

作者:文/李 仪 夏杰长
互联网空间治理体系的创新,需要在“安全、发展、自由”之间进行平衡,推动网络“技治、法治、自治”三者的融合互动,使“工具、法律、自律”三者之间达到统一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给人类提供了全新的生存空间及相对以往完全不同的生活体验,整个社会的基础性结构都因此被打破和重构,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已成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互联网空间已成为人们的第二生活空间。如何在这个空间里,更好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加强互联网空间治理意义重大

互联网空间是虚拟世界与现实物理世界的交互、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融合。互联网空间治理是一个多维度、多主体、多目标、多手段、多视角,且涉及到国际国内的复杂体系,既包括政府对互联网空间的管治,也包括网络上各种主体的治理行为。例如互联网平台,既是政府等权威部门对其进行治理的对象,也是进行互联网治理的主体。互联网空间治理的规则是复杂的。在互联网空间里,治理的规则既包括法律等权威性手段,也包括各种自治性规则,还包括各种技术规则,这些规则往往交错在一起,相互之间还容易发生冲突与融合。在治理过程中,既要尊重私人空间的自由与隐私,又要维护公共空间的秩序。

充分认识互联网空间治理的复杂性

互联网空间治理要求将效率、公正、自由、安全等融合在一起。互联网空间内各个主体之间的交互作用频率与速度都远高于现实世界,而信息的传播效率与现实世界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种传播在很多时候还具有不可逆性,这使互联网空间治理对效率的要求很高。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不但要依据法律进行治理,还要依赖于各种技术手段以及平台的自我治理行为。从安全视角、网络安全的传播速度、危害面等也大于现实世界。这些问题,都使互联网空间治理的目标是多维的,甚至有时需要在各种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例如,如何在效率与自由之间进行均衡,为了提高互联网治理的效率,根据大数据进行关键字审查是一种重要手段(如根据大数据筛查有关互联网诈骗的关键字,并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但是,这种手段将给网络自由带来一定的影响,这要求治理过程中,对这两个目标进行平衡,处理好这种平衡关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高超的艺术以及各种利弊的权衡。

从现状看,我国互联网空间治理尚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互联网空间内主体行为失范、互联网空间治理主体较为单一,治理手段较为简单,各种治理主体之间缺乏互动与协同,政府部门在互联网空间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其治理目标不清晰,由事件推动的应急型管理占据了治理模式的主导地位。因此,互联网空间治理体系的创新,需要在“安全、发展、自由”之间进行平衡,协同政府、网民、平台、各种虚拟组织等各个主体之间的治理行为,推动网络“技治、法治、自治”三者的融合互动,使“工具、法律、自律”三者之间达到统一,这需要在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规则等诸多方面进行创新。

三管齐下完善互联网空间治理机制

(一)依法治网

互联网空间并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网是互联网空间治理三大模式(法治、技治、自治)的基础,法治不但建立了互联网空间治理的基本规则,还成为互联网空间治理的基本底线。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法治创新。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求“抓紧制定立法规划……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再后来,《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规定“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演讲中,习近平总书记又明确指出: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从整体上看,我国关于网络空间的立法以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数量少且缺乏专门法,大部分法律强调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没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青少年保护以及内容分级、审查制度的专门立法。尤其是针对互联网空间的特殊性,如何赋予网络中行为个体进行救济的权利方面,我国的立法非常缺乏,大部分法律是将现有的法律直接套用到互联网空间。从立法内容来看,行政法规和规章存在规定不明确、操作性较差等问题。对个体自我救济的授权性规定不多,取证困难,操作性差。在立法过程中,对新技术、新现象的重视程度不够,互联网空间治理立法与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不相吻合,甚至滞后于网络空间技术的发展等。例如,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效力等,法律上缺乏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区块链等新技术在证据等方面的效力,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从未来立法看,立法应从注重网络失范行为规范的单边主义,向全面关注互联网空间的合理秩序、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的双重任务转型,平衡互联网空间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利益。既要解决政府行为越位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部门的缺位问题,兼顾规制网络失范行为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两个方面,建立行业自律、行政管理、技术管理、法制管理为主体的综合防控体系,达成网络治理共识,实现互联网法治化治理目标。

互联网空间因其动态性和复杂性而使大量问题不断涌现,其对治理的诉求也会不断变更。面对动态的、变化的问题环境,任何预设的制度规则和既有的治理技术都可能是无效的。互联网空间治理只能以动态的治理回应动态的问题。在互联网空间治理的动态过程中,政府需要动态调整自己的治理角色、治理内容和治理方式,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和个人等主体的能动性,通过促进主体内部和主体间的有效合作,以合作治理推动公共问题的解决。不能采取纯粹刚性的方法,而是采取富有弹性的手段和方式。但是,从具体现实看,单纯依赖政府部门的力量,是难以实现对这个复杂的、动态的、多元的虚拟空间实现弹性的管理。因此,在推进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法律维度时,需要考虑从单纯的管理型、禁止型立法,向授权型立法转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将各种平台、虚拟组织、技术机构、网民等,均作为互联网空间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使互联网治理的主体多元化,从而实现对互联网更科学的治理。

(二)积极推进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技治”

技术的问题主要通过技术的方式解决,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大数据、云计算等改变人们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新技术不断涌现,与此同时,网络治理的技术环境和条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因此,若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安全、网络秩序、网络舆情监控等问题,就要打开新思路,积极运用大量前沿网络技术,构建完善的互联网空间治理技术体系,建立科学的网络治理运作机制,通过优化治理技术工具、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等方式,提升国家治理体系执行效率与效果。事实也证明技术的作用有一定效果,如法律法规很难禁止色情在网上传播,但过滤屏蔽软件就成功很多。实现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技术治理,构建科学、系统的网络治理技术体系,通过技术手段完成舆情监控处理、安全危机预警、危机治理决策、网络平台监管和协同整合等功能。根据我国的网络运行与技术发展现状,目前互联网分析模式及数据挖掘技术已经具备实现对动态的虚拟化资源进行提取和分析的能力,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和感知数据信息背后的话语内容和社会关联。在以技术治理互联网空间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公众隐私的保护、技术手段商业滥用、技术中立性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三)重视平台的“自治”,建立互联网平台、用户、第三方机构、政府的四方治理框架

平台是互联网空间治理的重要对象,另一方面,平台处于互联网空间的核心,平台有技术能力、数据优势、用户数量优势,在互联网治理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一是明确平台在互联网空间治理中的作用。重点对平台关于互联网空间的规则制定原则、内容框架、实施机制等进行规定。同时,对这些规则的效力及实施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一方面要确保平台利用这些规则有效地参与到互联网空间的治理之中,另一方面需要就平台参与互联网空间治理进行必要的监管。二是要对平台在数据垄断、市场竞争等诸多方面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管,制定有效的规则以及动态的监管模式,使其行为更为规范。三是建立起平台与政府监管部门共享监管的机制。平台拥有数据、技术、用户等优势,如何与政府监管部门共享这些资源,为互联网空间的监管作出贡献,是未来互联网空间治理的重要内容。

总之,要完善我国互联网空间的治理,需要将法治、技治与自治三大理念融合到一起,以法治为基础,建立互联网空间治理的大框架,为各主体协同参与到互联网空间治理打下基础。强化互联网空间的法治,需要建立新的互联网法治理念,从单纯的管理型立法,向授权型立法转变。互联网空间的复杂性,使单一的政府主体治理难以完全实现对互联网空间的良好治理,因此,需要在法律上通过对互联网空间各主体的授权,使多主体参与到互联网空间治理中。在具体的模式上,要从纯管理的单边主义向多维度的法律体系转变,使互联网空间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主体)的行为有法可依。在具体程序上,需要明确网上的裁决程序的具体效力等。互联网的基础是技术架构,要利用各种技术,尤其是大数据技术,加强对互联网空间的技术手段治理。平台是互联网兴起之后所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主体。要发挥互联网平台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互联网空间治理的自治架构。

(作者李仪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博士后;夏杰长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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