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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主播提前离职 公司提出巨额索赔

1997年出生的小娜是某大学音乐学院在读学生。2017年4月21日,小娜和大连高新区一家网络公司签订《视频直播演艺人员经纪合同》,双方约定网络公司为小娜提供进行视频直播表演的各平台视频直播频道与直播账号,小娜在视频直播频道按照要求进行表演。

收益分配方面,小娜的收入分为服务费和主播分成两大部分,小娜直播表演获得的流水收入,扣除平台分成、平台收取的各项费用后即为后台收入,由网络公司向各平台收取,之后按约定与小娜进行结算和分配。合同还约定,除了特殊情况,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还约定了巨额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小娜按约定自2017年3月份至2017年7月份在网络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上进行了视频直播,网络公司按约定每月向小娜支付了固定工资、补贴、非固定奖金及主播分成。

2017年7月22日,小娜以微信聊天方式向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经理,我最近决定考研,可能没有时间直播了。”网络公司方面对此未予回复。小娜随后离职,网络公司将小娜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娜支付50万元违约金。

网络公司方面称,经查,自2017年7月10日起,小娜利用其他网络直播平台已私自进行了多场视频直播,创收达数万元。网络公司认为,小娜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已构成严重违约,给网络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娜与网络公司签订的《视频直播演艺人员经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娜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网络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因小娜解除合同导致其产生了直接损失及损失的金额,故网络公司要求小娜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标准过高,依法应当予以降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娜支付网络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网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网络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事实与理由为:网络公司为支持小娜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活动,累计为其花费7.2万元,属于网络公司的直接损失;小娜2017年6月直播收入已达4万余元,如小娜履行合同义务,网络公司预期可得收益将至少达到120万元;小娜不辞而别单方解除合同,却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视频直播获取收益,其主观过错极大,给网络公司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考虑小娜为在校大学生,网络公司仅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小娜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网络公司上诉主张一审认定的违约金过低,但未举证证明小娜解除合同给其造成损失的数额。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26日《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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