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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回收的国际经验

作者:《瞭望东方周刊》特约撰稿杨乔乔 记者高晓东/北京报道
推进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且投入巨大的工程,许多国家改变了单方面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的方式,实行了各具特点的垃圾收费制度

德国的生活垃圾可分为四类:日常生活类垃圾、塑料包装类垃圾、纸类垃圾、生物垃圾。图为柏林一个地铁站的垃圾桶世界银行2012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全球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平均水平约为26%,其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在33%,如美国近10年来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水平为34%~35%,而我国的平均水平仅在15%。

如今,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已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发达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已经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垃圾处理模式,在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以及管理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精细协同的分类体系

德国自1904年开始实施垃圾分类,至今已走过100多个年头。德国的分类模式是以资源化利用为结果导向。根据德国各城市村镇的不同规定,德国的日常生活垃圾一般分为五类,分别为纸类、有机物、包装袋、玻璃制品及其他生活垃圾。针对玻璃制品,在德国通常是三个颜色的垃圾箱为一组,分别是棕色、绿色、白色,所用过的玻璃制品需根据不同颜色丢到不同的垃圾桶里。在资源回收站中,垃圾有十余个大类,三十余个小类,分别由不同的企业进行处理。在日本东京都港区资源垃圾处理中心,经过筛选压缩成包的易拉罐在细化的垃圾分类背后,是德国有效的双向回收系统。该系统“一收一送”,一方面由制造商、包装商、分销商和垃圾回收部门多方投资成立专业回收中介公司,建立起统一的回收系统;另一方面,公司组织垃圾收运者集中回收消费者废弃的包装,分类送到相应的资源再利用厂家进行循环使用,能直接回收的则送返制造商。

2013年,德国生活垃圾回收率达到83%,其中65%被循环利用,另外18%通过焚烧回收能源。近年来,德国垃圾再利用行业每年创造410亿欧元产值,德国的垃圾循环利用率始终保持在65%以上,拥有全球最高的废物回收利用率。

此外,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组织三方之间的有效互动也是各国垃圾分类体系得以良性运行的关键所在。

日本为了促进公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对全体居民进行了系统而细致的宣传工作。例如,每年印发垃圾分类收集资料,并以“日历”形式发给公众,在“日历”中标注各类垃圾收集的时间、回收方法及联系方式,公众在一年中都要按照“日历”丢放垃圾。在教育居民如何科学分类的基础上,还形成了良好的舆论环境,使之内化为居民的生活习惯。

社会组织也是日本垃圾分类收集工作中的重要力量。从2010年开始,日本政府对回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的团体发补贴。比如一年收集纸类达15吨的团体,可以获得每公斤1.5日元的补贴,超过30吨的,补贴上升到每公斤3日元,累计最多不超过70万日元。根据2012年的数据,在政府登记的大阪市资源民间回收团体就已达到2643个。

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

对进行垃圾回收或资源再利用的企业进行资金补贴或者技术支持,是各国促进垃圾资源化的有效手段。

例如对于垃圾收运单位、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等环保企业,日本政府主要采取税收减免的方式进行鼓励,同时为表现优异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美国则通过发放居民代金券、实物等,激励居民源头减量分类。瑞士实行“押金回收制度”,即消费者将易拉罐、塑料瓶和玻璃瓶投入超市自动回收机后,可以兑换现金。

监督和惩罚机制也是垃圾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瑞士、美国等国家均建立了违规处理垃圾的罚款制度。

德国实行“连坐”制度,如果管理人员发现某小区有垃圾经常没有严格分类投放,将给附近小区的物业管理员及全体居民发出警告信,警告后仍未改善的,则会提高这片居民区的垃圾清理费用。

韩国为应对违法投放垃圾行为,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监督与执行体系。如设立“官民共治”模式,建立了奖赏举报食物类垃圾非法投放制度,并在生活垃圾收集站安装了摄像监控设备等。

此外,在垃圾分类收集开展良好的国家,倾向于针对垃圾处理管理的各个环节,采取不同的经济手段,注重市场调节作用。

在垃圾产生环节,一些国家制定了针对生产企业的责任制度,比如,德国、瑞士等制定了即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产生垃圾的企业收取产品费,这样既能减少政府的负担又能促进垃圾的减量化实施;西班牙政府对于电子垃圾实行回收强化责任制,要求所有主要经营家电和电子产品的商家,必须向公众提供废旧电子产品回收服务。

在垃圾处理环节,一些国家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目前,德国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中70%是完全私有化的企业,或者是有部分国有股份的私有化企业。新加坡政府将整个新加坡分为七大区域,采用统一招标方式,由有资质的垃圾收集商参与投标。另外,新加坡有300多家注册的工商业垃圾收集商,可由企业按照需要自行选择。

责任明晰的法律法规

垃圾的处理、管理需要明确的制度保障。为此,许多国家及地区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垃圾处理制度的顺利推行。

英国废弃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最开始侧重于对垃圾的安全控制,后来发展到涵盖垃圾的减量化、循环利用再到从源头分类的全过程。早在1974年,英国就制定了《固体废弃物污染法》。1995年,英国颁布了填埋税的收费政策,规定对倾倒垃圾者征税。2012年,英国在颁布的《废弃物条例》中着重强调,从2015年起,对可回收垃圾如废纸、塑料、玻璃和金属等,各个机构必须承诺分类收集。

为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收费,日本同样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该体系包括基本法、综合性法律、具体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律法规四个层次。基本法,即2000年颁布实施的《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确立了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对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应履行的责任分别规定;综合性法律,以《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等为代表;具体法律法规则是针对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比如《容器和包装物回收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再利用法》等。最后,由于垃圾收费权在自治体政府,各地方政府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此外,日本设立了专门的包装物、电子废弃物补贴条款,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种类、金额等,使垃圾分类收集更具可操作性。

瑞典通过立法明确了政府、企业与社区居民在垃圾减量与资源化利用中的责任,美国则在法律中强制规定了生活垃圾减量的目标和处罚额度。

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覆盖面广、操作性强、责任明确,对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分别承担的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

(本文参考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国际经验与政策启示》《城市垃圾分类的国外经验》《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经验比较》《日本垃圾分类管理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日本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综述》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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