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制文萃报

聋哑人驾驶运营车辆让人接受需保障到位

日前,一则聋哑人开滴滴快车的消息引发关注。据报道,乘客周先生乘坐滴滴快车时,因堵车多次建议司机绕道未得回应,到达目的地发现司机是名聋哑人。这一消息传开后,坊间有质疑,也有点赞的。

对于聋哑人就业,给予支持和宽容,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也要考虑到,聋哑人驾驶运营车辆,还是有特殊之处。以滴滴为例,滴滴快车是公路承运服务,不仅关系到司机和乘车人的安全,还关系到道路上的交通安全。除了安全因素,作为一种特殊的承运服务,司机和乘车人之间需有正常的交流。因此,安排聋哑人员驾驶滴滴等营运车辆,就不能只考虑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证这一基础条件,还必须为聋哑人和乘车人交流提供保障。比如,为聋哑人驾驶的车辆,提供特别的技术保障措施,比如不会掉线或脱落的足够安全的助听设备,可视化的快捷翻译途径,便于乘客和司机进行必要的交流,等等。

另外,公开机制也应考虑事先让乘车人了解到是聋哑人在驾车,让乘车人有选择权,这既不是吹毛求疵,也算不上歧视聋哑人。当乘客充分了解到乘坐聋哑人驾驶的营运车辆,安全是有保障的,沟通是畅通的,那么,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乘客不介意甚至主动选择聋哑人司机。

□8月1日《检察日报》郑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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