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金融机构面对逾期、坏账,杀手锏可以祭出“信用卡诈骗罪”,而借P2P的钱根本不属于犯罪,这也是为什么真正的用款人如此嚣张的原因之一。他们甚至会为了不还款、拉长还款期限,主动“点炮”,让平台爆掉。
一般而言,只要有打款记录和基本借贷关系合同,打赢官司是大概率事件。但一纸判决,不是黄金万两,要想追回资金,很难。这么说吧,如果对方是君子,他根本就不会欠钱;如果对方是小人,那就根本不会还钱。我们采取的最激烈的手段就是送借款企业老板上“失信人名单”,他的子女、配偶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比如没办法坐飞机、高铁等,甚至影响读书。但不要face的人,大有人在。
还有投资人利息一直处于高位,窟窿越来越大,导致平台经营困难,良性退出较难。
P2P是金融实验的时代尴尬。
法律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 ,实际扮演金融信用中介。不是他们自己愿意如此,而是投资人投票出来的结果,你不兜底,就没有大批玩家进场。
只要一兜底,就意味着刑法第176条的大刀,悬在了平台老板、高管的头上。
这个罪名不要求平台伤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甚至不要求平台一定存在窟窿,只要违反《商业银行法》的高要求,在还没有备案的尴尬时间点,就会被公诉人认定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业务。
出于让P2P良性退出的考虑,平台的流动性尚好,不出现大规模挤兑,投资人没有30人以上报案等情况,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出击,除非在当地民怨已深或有多位实名举报人等情况。
说句实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乎是P2P这个行业的原罪。
只要把全部后台数据拉出来,再配合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被起诉的概率很高,被定罪的概率也是有的。
立法机关一直在考虑是否废止刑法第176条,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废止。把网贷等问题交给更为缓和的民事、行政手段,不一定要把最“谦抑”的刑法抬出来,动辄就取人自由,真心不好玩,甚至非常痛苦。
经济下行压力大,别说一般的企业,就算是上市公司也根本没有余粮。
资金链绷得紧紧的。
网贷行业面对的客户,多数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筛选后的略带瑕疵客户。
咱们不能说P2 P服务的就是次级贷,但是,借款客户的整体品质就是比金融机构的要差,这是事实。
能从银行拿到更便宜的资金,没有人愿意抵押房子、车子,付高利息(甚至砍头息)来拿P 2 P的钱。应该说,网贷在连接一批真正的高风险用户,匹配给一批真正抗风险能力很低的投资人。这中间的矛盾,很难调和。
按照金融的逻辑,对于P 2 P服务的这部分用款客户,应该匹配“合格投资人”,而不是社区里的大叔大妈。这个合格投资人,可以参考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办法进行刻画。
一旦企业不还款,那就要进行旷日持久的民事诉讼。
只有资金充裕的合格投资人,才能耗得起。当遇到借款企业已经病入膏肓的时候,才能理性对待,而不是立刻到街上非理性维权。
未来3年,民营企业的日子可能继续不好过,连公开债都违约了,P2P的钱自然想赖掉。要想救这拨人,真心是难上加难,比救股市还难。但咱们中国有句古话:事在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