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韩学智徇私枉法罪的二审刑事裁定书,韩学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此前,这起案件当中另一个充当保护伞的人物,原通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梅河口市检察院检察长刁仁利因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9岁的儿子被残忍杀害
2003年10月,19岁的摩托车修理工刘海斌从打工的摩托车行辞职,自己开起了一家小店专修摩托车。因为修车技术好、待客热情,小店的生意颇为红火。
但是,因为他的小店抢了原老板刘宏伟的生意,所以刘宏伟心怀怨恨,便找到当地一个叫牟伟的人,让牟伟帮他出出气。2003年12月16日下午,牟伟伙同张成杰等一众四人来到刘海斌的摩托车修理部,张成杰等三人下车,“老大”牟伟则在出租车内等候。其中一人到修理部内将刘海斌叫出,张成杰则将其搂至马路对面,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刘海斌腹部猛刺一 刀,随后三人跑上车与牟伟一起逃离现场。
刘海斌被送至医院,因肝破裂、门静脉搏及肝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死亡。
仅有一人被判7年
2003年12月25日,动手杀死刘海斌的张成杰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20日被逮捕。2004年7月27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2004年10月2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张成杰有期徒刑7年。2008年2月22日,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患脑出血他被保外就医,2010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至于指使行凶的刘宏伟、牟伟二人,虽然也在2003年12月被刑拘,却又在2004年先后被取保候审而再无下文。
从此,刘海斌的母亲娄桂芬踏上漫漫上访路,直至2014年吉林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再审此案。
轻判源于司法腐败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系列卷宗中可以看到,之所以致人死亡的一起凶案只有一人被判7年,指使者逍遥法外,全都由于当地公安、检察系统当时存在司法腐败。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梅河口市原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刁仁利和梅河口市原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学智。
在牟伟涉案之前,就和刁仁利关系匪浅,对外,刁仁利说牟伟是自己的侄子。案发后当晚,牟伟到刁仁利的办公室交谈,后牟伟离开刁仁利办公室,并于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几天后,刁仁利授意时任梅河口市检察院主管批捕和公诉的副检察长韩学智,让其照顾牟伟,称“牟伟是我亲属,小孩挺不错,能照顾就照顾一下”。
韩学智表示同意后,给时任梅河口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张某打电话,说牟伟是刁仁利的亲属,让帮忙照顾,张某表示同意。紧接着,张某找到时任梅河口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的胡某,告知其牟伟是刁仁利亲属,要求其对牟予以照顾。
2004年1月7日,梅河口市公安局将牟伟、张成杰等涉案三人以故意伤害罪提请梅河口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时任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的崔某阅卷后,认为牟伟和刘宏伟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不足,并向韩学智作了汇报。韩学智让崔某与公安沟通将牟伟“摘除”,并且亲自给公安局副局长张某打电话称:如果公安局坚持报捕牟伟,检察院将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后来,在警方重新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中,果然没有移送起诉牟伟,仅对张成杰以故意伤害罪、刘宏伟以伪证罪移送审查起诉。后因法院认为刘宏伟不构成伪证罪,梅河口市检察院又将刘宏伟撤回起诉,并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在《刁仁利、杨宇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专门提到:“牟某、刘某伟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逃避了法律的追究”“此案因牟某、刘某伟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被害人家属长期上访”。牟伟逍遥法外期间殴打保安、民警、特警
牟伟逍遥法外期间犯下的另一桩案件,足以显示其凶恶、霸道。
2012年6月,牟伟的妹妹牟红在当地一家医院与人争吵,医院保安到场劝阻,牟红不听劝阻反而对两名保安及后赶到的另外四名保安进行辱骂、殴打。医院保安向公安机关报警,牟红则叫来牟伟等人,参与到殴打保安的行列中。
接到报警的派出所两名民警到医院出警,结果也遭到辱骂、撕扯、殴打。其后,接到增援指令的巡特警大队民警赶到,竟然也受到牟伟殴打。此事导致该医院办公秩序严重混乱长达40分钟,有5名保安、4名警察受伤。
坚持上访的娄桂芬认为,牟伟追打警察而被捕,也是促进儿子被杀一案重新审理的原因之一。
此外,牟伟还牵涉一起毒贩脱逃案件。2011年8月,公安部开展清网行动,牟伟打电话问梅河口市公安局法制科原副科长杨某,称其朋友赵某因贩毒被网上追逃,如果他回来投案自首,杨某能否帮其办理取保候审。杨某答应牟伟说可以办理。2011年8月27日,赵某在牟伟的陪同下,到梅河口市公安局做了笔录,此后杨某擅自决定以投案自首为由,将赵某取保候审,导致赵某实际脱管,并于2012年3月5日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抓获。
凶手终于伏法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20日、12月15日分别以“张成杰不构成自首,量刑畸轻,管辖错误”、“原审对刘宏伟、牟伟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的请示,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此案提高审级并案审理,启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
从《牟伟、刘宏伟、张成杰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年2月1日发布)当中可以看到,此案涉及故意伤害部分的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成杰受他人指使报复被害人,持械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在本案中起积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刘宏伟为泄私愤,指使他人伤害被害人,应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亦系主犯。
被告人牟伟听命于刘宏伟,找他人帮助刘宏伟泄私愤,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亦系主犯;此外,牟伟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最终,张成杰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刘宏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牟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还因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公安、检察院徇私枉法者纷纷落马
从最新公布的《韩学智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和今年年初公布的《刁仁利、杨宇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中可以看到,本案中充当保护伞的徇私枉法者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判决书显示,原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学智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按照他人授意为徇私情,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对明知涉嫌有罪的人故意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而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刁仁利除了收受本案中“侄子”牟伟的14万元贿赂,还曾经在任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通化市供电局局长张某职务上的行为,为通化市贵隆房地产公司在用电安装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行贿的26万元。
最终,刁仁利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此案中涉嫌徇私枉法的梅河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某、梅河口市公安局原法制科科长胡某、原法制科副科长杨某等多人,也都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