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汇法制文萃报

退休之后再就业就是劳务关系吗

我今年61岁,由于原用人单位的原因,迟迟退休手续还没正式办下来,还没享受到退休待遇。今年,我参加了当地一物业公司的招聘,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聘任我为一名物业工作人员。就在今年6月初,因工作上的原因造成我身体受到伤害,想申请工伤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请问,我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则不再是按照劳动合同关系来处理,而是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

但是,您的情形与上述规定不相符,因为原单位还没有给你办理完正式退休手续,因此您目前还没有享受到退休金待遇或养老保险待遇。另外,法律也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您和现在单位物业公司所发生纠纷,可以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也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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