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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一房两卖”该付什么代价

房子涨价,房东毁约不卖,甚至一房两卖,该付什么代价?这在以前,可能付点违约金就完事了。然而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房东不仅要支付违约金,还得赔偿买方房子涨价的损失。判决支付涨价损失,这在丰泽尚属首例。

房东毁约,买方要求赔偿损失

该起案件中,买房的是阿海(化名),卖房的是阿河(化名)。

阿河的这套房子位于晋江市某小区。在中介牵线搭桥下,去年2月26日,阿海与阿河达成购买这套房产的协议。当天,阿海与阿河、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等签订了《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交易价为803849元。

签订合同时,阿海支付定金40200元给阿河。为确保交易安全,该定金交由中介监管,若阿海和阿河双方均未违约,该定金可在完成交易时冲抵购房款。

合同约定,若阿河违约,应向阿海双倍返还定金;若阿海违约,他已支付的定金则作为对阿河的赔偿不予退还。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维权所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阿海说,合同签订后,房东未能履行办理注销房产抵押、提供材料并配合他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等,他只好向对方发函催促他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阿河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

去年5月份,阿海向丰泽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分别是阿河和中介。他要求,解除与阿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令阿河双倍返还定金80400元(其中40200元由中介直接返还)。此外,他还要求判令阿河赔偿房子的涨价损失、律师费等。

房东称合同条款有缺陷,房子已卖他人

对于阿海的起诉,阿河认为自己不存在毁约行为。

阿河称,他同意解除房产买卖关系,但他不存在违约行为,而且依约履行了注销涉案房产的抵押登记并移交相应材料给阿海的合同义务;他与阿海签订的《房产经纪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在关于如何支付首期款的关键环节未能达成一致,由于该客观情况导致合同约定的后续事项未能顺利实施。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缘由在于合同版本重要条款存在重大缺陷。

实际上,在与阿海的纠纷未解决之前,去年4月22日,阿河又将房屋卖给了别人了。

法院:双倍返还定金,再赔损失3万多元

那么,涉案房产价格,是否发生变化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阿海的申请,委托一家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的价值进行估价,评估基准日为去年4月15日。该机构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的评估总价为878200元,比当初的合同价803849多了7万多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诉争房屋买卖关系,法院予以认可;该房屋买卖关系的解除,系由于阿河的原因而非政策变动等客观原因所致,阿河系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诉争合同的主要债务,存在违约;阿海支付定金40200元给阿河,他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于阿河未能依约履行合同相应义务造成阿海的损失,在阿河双倍返还定金后,阿海还有其他损失的,阿河应当赔偿损失,阿海主张其损失按评估价878200元与合同约定成交价803849元的差额74351元扣除一倍定金40200元后按34151元计算其损失,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予以认可。

据此,法院一审宣判此案: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介返还阿海支付的定金40200元;阿河应赔付阿海支付的一倍定金即40200元、损失34151元,共计74351元;阿河应支付阿海为此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此外,该案的受理费、评估费4500元,均由阿河负担。

“市场交易要诚实守信,不能因为房子的价格变动,就毁约。”针对该判决,不少受访的市民拍手叫好,认为这有利于打击不诚信行为,规范二手房买卖市场。

□7月18日《泉州日报》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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